第三类 经济案件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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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时期,在办案程序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案件的管辖权、处理权
以及复议上诉等程序性的规定,都包含于实体法之中;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查处经
济违法违章案件的法制化、规范化,办案程序受到重视。山东制定了一系列程序法
规,办案程序逐步得到完善,对准确、及时地查处经济违法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