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违反专项规定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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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不同的商品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或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限制和引导,以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查处违反
国家专项文件规定案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违反专营专卖规定案件的查处
长期以来,国家对烟草、食盐等重要商品实行专卖,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
合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专项文件的规定,对违反专卖规定的不法行为进行了
有力的打击。
1988年前后,由于彩色电视机紧缺,倒卖彩色电视机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致
使彩色电视机的市场价格越涨越高,造成市场混乱,国家自1989年起,对彩色电视
机实行专营。在此期间,全省查处了一些违反彩色电视机专营规定的案件。
根据国家规定,自1989年1月1日开始,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对违反
专营规定,倒卖化肥、农药、农膜的案件进行了查处。
对违反专营专卖规定案件的定性处罚,一般依照专项文件(或法律、法规、 规
章)的具体规定进行定性处罚。1987 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
后,对倒卖专营专卖商品的行为一般都按投机倒把定性处罚。

二、违反统一经营和指定经营规定案件的查处
此类案件主要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依照国家有关统一经营和指定经
营的规定进行查处的。在处理上一般不按投机倒把定性,而是按照有关的具体规定
进行处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对其中非法经营额或获利额较大,并
构成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经省工商局认定,也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
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
不开放棉花市场,除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的供
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
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1988-1990年,国务院、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都
专门发文件,强调棉花的统一经营政策,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棉花管理。但有的棉
贩走街串巷从农民手中收购棉花,有的国营、集体企业违法倒卖棉花,有的棉纺企
业到棉区抢购棉花,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棉花黑市交易,发生抢购棉花的“棉花大战”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安、供销、物价、计量、监察、交通、铁路等有
关部门的配合下,查处了一大批违反棉花统一经营政策的案件。这项工作曾一度成
为产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把查处棉花违法案件,
作为稳定市场、稳定大局、维护社会安定的大事来抓。仅1990年上半年,全省8 个
主要产棉区就查处各种棉花案件1001起,查获棉花22908.8吨,违法金额2868.8 万
元,罚没款901.6万元。1990年9月,省政府转发省经委、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
标准计量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供销社等7 个部门制定的《关于棉
花收购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细则》,要求各有关部门按分工范围、管理权限和
有关程序,依法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收购棉花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按以下规定查处:1.用棉单位非法抢购、套购棉花的,将其抢购、套购的棉花交
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购,并处以货值20%以下的罚款;2.倒买倒卖棉花的,
没收其倒买倒卖的全部棉花或销货款,没收的棉花交当地棉花经营部门重新验级收
购;3.对牵线搭桥及提供其它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4.国营、
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棉花倒买倒卖的,除按上述原则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
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的
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棉花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内外勾结作案的,从重处
罚;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8年3月,省政府印发省丝绸公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物价局制定的《
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蚕茧、厂丝由省
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丝绸公司批准,均不
得收购经营。对抬价抢购、倒买倒卖及其它违法收购经营蚕茧、厂丝的行为,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收购经营茧丝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征收罚金。征收罚金的标准为:蚕茧按实际收购价格征收
一倍的罚金;干茧及丝类产品按销售价格征收一倍的罚金。对非法收购经营的茧丝
类产品强制征收罚金后,再由当地丝绸公司按牌价收购。对私自外运销售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直至没收。
自1989年2月1日开始,小轿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物资部、中国汽车工
业联合会核定的单位经营,其它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准销售小轿车。全省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小轿车经营管理规定的案件进行了查处。

三、对违反其它规定案件的查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90年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以下几种案件进
行了查处: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拼装汽车案件;2.倒卖进口旧服装案件;3.违
反重要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案件;4.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案件;
5.违反出版及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的案件;6.违反文物管理规定案件;7.违反动植物
资源保护规定的案件;8.违反广告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案件。对这些案件的
查处工作,也是这一时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检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