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违反进口商品管理规定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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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准运证”进口商品案件的查处
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和制止私货内
流的暂行规定》,山东主要查处从广东、福建倒卖17种国家限制进口商品。主要是: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手表、照相机、电风
扇、洗衣机、电子计算器、电冰箱、录像机、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及其制品等。
198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
,对从广东、福建凭“准运证”运往内地的进口商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由17种调整
为24种。主要是:汽车(包括改装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摩托自行车)、
电子计算机(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电视显像管、录音机、
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手表、空调器、汽车起重
机、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汽流纺纱机、 录
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9种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成套散件、组装件),以
及化纤原料、化纤制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等。
在处罚中,规定对减免税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走私予以
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完税进口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海关予以
查扣,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物资、商业、纺织部门按国家调拨价收购。
同时,通知卖主所在地海关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追回全部销售款
或非法所得。
山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倒卖国家限制进口商品案件的方法:一是配合
公安、交通等部门设立检查站,检查倒卖限制进口商品行为。查获的主要物品是进
口汽车,以及通过公路运输的其它限制进口商品;二是检查市场、查处非法经销无
“准运证”进口商品行为。查获的主要物品是无“准运证”彩电、冰箱、录像机、
计算器、照相机、摩托车、手表、录音机、录音录像带等物品;三是根据群众举报,
查处倒卖无“准运证”进口商品重大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区分“倒卖”与自用,
对倒卖者予以没收或从重罚款;对自用者采用收购或罚款后准其自用,不得倒卖。
1987年之前的案件主要是无“准运证”非法贩运、倒卖限制进口商品;1987年
之后,则主要是利用假“准运证”倒卖,而且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数量越来越大。
有些单位或个人与广东、福建、海南等地不法分子勾结,将进口汽车拆成散件,以
“汽车配件”名义运至山东,再组装成整车倒卖。有的不法分子将汽车在外省挂牌
落户,再开至山东,寻机倒卖,得款后立即摘掉车牌逃跑;如被查扣则声称来跑业
务,不承认倒卖,给办案工作造成许多困难。加上办案人员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方面不如违法分子先进,一些违法分子逃跑而办案人员束手无策。

二、倒卖捐赠、赠送物资案件的查处
1978年以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一些倒卖捐赠物品,及以捐赠为名
内外勾结、逃避关税的案件,主要是汽车案件,如1985年泰安某单位与港商合谋,
以“捐赠”为名,将免税进口的三辆汽车进关后出售,牟利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