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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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行为明确地作为一类案件处理, 是在
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之后。 省政
府于1985年7月9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
通知〉的通知》,结合山东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确定了山东省禁
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范围共24种。即:1.石油
(包括原油和商品油);2.汽车;3.钢材;4.拖拉机;5.摩托车;6.铜及铜材;7.铝
及铝材;8.铅;9.锌;10.锡;11.生铁;12.木材(统配部分);13.水泥(500标号及
以上标号);14.纯碱;15.化肥(尿素);16.羊毛;17.高效低残留农药;18.新闻纸、
凸版纸;19.彩色电视机;20.永久牌、凤凰牌、飞鸽牌自行车;21. 家用电冰箱;
22.家用双缸洗衣机;23.蝴蝶牌、蜜蜂牌、飞人牌家用缝纫机;24.纯毛呢绒。
1988年9月,又将此范围调整为22种:1.石油(包括原油和商品油);2.汽车(包
括各种改装车);3.钢材;4.拖拉机(包括大、中型及小型);5.摩托车;6.铜、 铜
材、裸铜线、铜排扁线及电刷线;7.铝、铝材、裸铝线、钢芯铝铰线;8.铅、锌、
锡、镍;9.生铁;10.木材;11.水泥;12.纯碱;13.固体烧碱;14.橡胶(包括天然、
合成橡胶);15.塑料(高压聚乙烯、低压聚乙烯、聚丙烯);16.化肥;17.棉花( 包
括棉短绒);18.绵羊毛、羊绒;19.农药;20.农用薄膜;21.新闻纸、凸版纸;22.
彩色电视机。
1985年,全省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大案374起。 倒卖的物
资主要有汽车798辆,比上年增加50.2倍;钢材4010.7吨,比上年增加10.2倍; 电
视机1665台,比上年增加554倍。
1986年,全省查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件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案748起。 倒卖的
主要物资有钢材10232吨、汽车473辆、电视机1984台。1986年查获的此类案件仍占
大要案件的72.4%,其手段多是就地转手倒卖及利用合同骗买和骗卖。
1987年,由于国家准予钢材、汽车进入专业市场交易,倒卖案件有所减少,但
倒卖其它物资的案件仍呈上升趋势。自1987年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发布之后,对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案件,一般都按投机倒把定性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