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建国后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改革开放后)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61&run=1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打击投机倒把的手段、方法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长途贩运等行为不再被当作投机倒把打击,并且准许农民务工经商。但有些地方认
为投机倒把与一般违反市场管理界限不好划分,放松了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查处工作。
1979年查处的投机倒把案件大幅度下降。全省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9846件, 比上
年减少53.28%。其中,千元以上大案只有180件,比上年减少85.27%。
1979年全省投机倒把活动主要是:1.贩卖工业品。主要是服装、围巾、手套、
茶具、玩具、皮鞋、帽子、挂历及烟、酒等日用品;2.贩卖牲畜、粮食、木材、工
业品等;3.贩卖票证;4.贩卖走私物品、贩卖外币、国民党币及贩卖假药。在查处
投机倒把案件的方式方法上,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改变了过去那种滥扣滥罚、
随意扣人、抄家的做法。对案件的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不再用公判大会、批斗会、游集游街以及办学习班、戴投机倒把帽子等
手段处理投机倒把案件。
从1979年开始,全省对以前定性、处理错误的投机倒把案件进行纠正,对一些
不属于投机倒把范围而被当作投机倒把处理的案件给予平反、落实政策,并对一些
案件给予退赔。1980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0277起,比上年减少32.1%;查获
千元以上大要案件323起,比上年增加79.4%。1981 年, 全省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
21989起,比上年增加8.4%;其中,大案794起,比上年增加145.8%。1981年投机倒
把案件中,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投机倒把案件所占比重增大。全省查处此类大案
188起,比上年增加317.8%,占大案总数比重由上年的13.9%上升到23.7%。 倒卖的
主要物资是紧俏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金银、外货等。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
。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推动了山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开展。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抽调1162名
干部职工,充实加强办案队伍。6月份参加办案的工作人员增加到2266人, 其中参
加公、检、法、纪委等部门联合办案的477人。 到年底参加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人
员达2800多人。除参加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的办案班子外,县以上工商局都组
织了专案组,负责查办重大投机违法案件。1982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件 15844
起,大要案件2097起,比上年增加164%;罚没金额657万元,比上年增长167%。
1982年,经济政策逐步放宽,在原有规定被打破、新规定尚未出台之前,一些
案件因政策界限不明确而不能及时定性处理,待结案件增多。
1983年上半年,全省集中力量主要审查处理1982年遗留重大案件。由于遗留案
件多是案情复杂、定性困难、阻力较大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案件,任务很重。下半
年逐步转入对新案件的查处工作。全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929起,比上年减少 56.
3%,其中大要案818起,比上年减少61%。1983年投机倒把案件中,倒卖伪劣商品案
件占很大比重,全省查处制造贩卖假农药、假化肥、假名牌商品、假烟、假白酒等
大要案件120起,占全年查处大要案的14%。假农药、假化肥案尤为突出。投机倒把
活动倒卖的主要物资是紧俏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如钢材、木材、煤炭、水泥、石油、
化肥、农药,以及粮食、油料、票证等。国营单位及国家干部职工作案的继续增多。
走私和贩私倒卖金银的案件大幅度增加。查获倒卖外货案件623起,比上年增长66
.1%;倒卖金银案件206起,比上年增长377.6%。由于政策放宽,这几年中还出现了
一些人要求按新政策规定,重新处理过去已结案件的情况。为防止混乱,在对历史
遗留案件的处理上掌握三条原则:一是过去处理的案件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不再
改变;二是按当时政策规定处理错了的,应复查纠正;三是过去查获的案件,现在
尚未结案处理的,按现在的政策规定处理。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其中主要
是处理“长途贩运”案件中的遗留问题。
1984-1986年,国家政策不断放宽,投机倒把的范围越来越小。由于思想认识
不统一,因而放松了打击投机倒把工作,查处的投机倒把案件连续三年下降。1984
年比上年下降49%;1985年比上年下降22.9%;1986年比上年下降26.2%。 这一时期
投机倒把的特点,一是倒卖走私物品案件增多,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有的为了走私
汽车、摩托车、录像机、彩电等,租用飞机、军舰等运输工具;有的挂军车牌照、
雇用军人开往内地;有的与外商合谋,以捐赠名义免税进口,再转手倒卖。二是制
造假冒商品案件日益增多,从对少数名优产品的仿冒向假冒所有紧俏畅销产品发展;
从假烟、假酒等低价商品向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发展。三是大要案作案主体中
法人作案比例增加。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投机违法活
动增多,1985年,这类案件占52.1%,比1984年增加近2倍;1986年占66.3%, 比
1985年增加2倍多。四是钻国家价格“双轨制”的空子, 将国家供应的计划内原材
料由平价转为议价倒卖的案件增多。
为遏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泛滥趋势,省工商局于1985年8 月发布《
关于严禁生产出售假冒商品的通告》,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各工商企业和个人都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商品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生产、制
造和出售、倒卖假冒商品。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准非法制作、刻印和
出售商标标识(包括包装品、标牌等)。在对假冒商品案件的处理上,要求凡正在生
产、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和商标标识者,必须主动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
告,接受处理;拒不报告者,从严惩处。对尚未出厂或销售的假冒商品,要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商品上的商标标识或标明“假冒”标记,由指定的经营
单位限期处理。凡已将假冒商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必须主动公告,允许退货或赔偿
用户损失。凡已确认有毒、有害、变质或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一律就地处理,
不得扩散。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可当众销毁。对违法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赔偿损失、没收商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5-1986年期间,由于山东省化肥供应紧张,一些毗邻省市的不法单位和个
人,大量向山东省运进假冒伪劣或过期失效化肥,高价转手倒卖。省内一些不法分
子也收购化肥包装袋,制造假化肥出售。根据省工商局的统一布署,1986年10月,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化肥市场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化肥,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了处理:1.凡通过正常渠道进货的,组织退货,
无法退货的就地销毁,损失由经营单位自负;2.对还有使用价值的劣质化肥去掉标
记,以质论价一次处理;3、对制造假冒化肥者,依法给予没收、罚款、 甚至吊销
营业执照;4.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对上当受骗的农民,经营者要赔偿
经济损失;6.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
理。
1987年,全省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359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0起。1987 年打
击投机倒把工作的重点一是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二是查处倒卖重要生
产资料和计划内物资案件。1987年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进一步增多,从个人制造
扩展到企业单位制造。且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数量大、范围广,从生
活资料扩展到生产资料;从一般生活用品扩到各种高低档紧缺、畅销商品,如汽车、
药品、食品及农药、种子、化肥等,几乎无所不包。而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
是数量大,品种多。仅据潍坊市在4月份“伪劣商品检查月”活动中统计, 就查获
各种假冒、伪劣商品30类、200多种。其中假烟58000条,假冒、劣质酒及饮料26万
多瓶,各种霉变食品5000斤,变质茶叶9000斤,假药品、化妆品3万多袋, 假化肥
1200多吨及各种商标标识7万多张。二是手段狡诈,识别困难。为逃避查处, 违法
分子由过去直接从外省购进成品,改为引进制造手段就地制销,有的甚至随身携带
造假工具,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走到哪里造到哪里;由假冒高档名牌商品逐步转向
假冒中、低档畅销商品;伪造技艺较高,甚至以假乱真。河南省台前县一伙不法分
子窜至郓城县孟庄村和马庄村设点制造假茅台1700瓶、假汾酒4400瓶,被郓城县工
商局查获。他们将伪造的茅台酒装瓶封口,更换商标和包装纸箱及产品合格证,并
伪造茅台酒厂的公章、发票、介绍信,以该厂业务员的身份推销。三是以低档商品
冒充高价商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害。东营市一
商店从陕西凤翔县川酒厂购进秦凤牌白酒3000多瓶,所含氰化物、甲醇都超过国家
标准,直接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河南省台前县一些不法分子用食盐加少许味精伪
造成鄄城味精厂花王牌味精,到菏泽地区大量销售,严重地影响了该厂产品的信誉
和销路。假良种、假化肥、假农药则使农民延误农时,造成减产,对农业生产的破
坏性相当大。针对这种情况,省工商局于1987年5 月发出《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
查处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打击制造和销
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重要意义,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以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的实际行动支持改革,保护改革,促进改革。此后,全省迅速组织力量,全面开展
了查处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
在集中查处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同时,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同有关部
门,全面展开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各地在检查中,既查流通领域,也查生产
环节;既查个体工商户,也查国营和集体企业;既查商场、商店的门市,也查它们
的库存。各经营单位、经营环节都进行全面检查。这项活动在年内搞了几次,对那
些危害大、情节恶劣、影响坏的大要案件抓住不放,集中突破,追根求源。对问题
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轻重作出处理,有的勒令停业整顿;有的吊销营业执照;
有的不仅给予经济制裁,而且给予行政处理;有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还同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的宣传作用,尽量扩大
宣传的覆盖面。在集中查处的基础上举办实物展览,将真伪品进行对比,揭露不法
分子的作案手法,提高群众的鉴别能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教育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讲求信誉,要求他们自觉做到不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和带有
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品;不出厂或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不生产和销售已公布淘汰的产
品;不生产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没有质量检验机构、没有质量检测手段的产品;不
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不经销来路不明的商品;不经销没有
商标和检验合格证以及隐匿厂名、厂址、出厂日期或失效时间的商品。在对假冒伪
劣商品案件的处理上,省工商局要求各地注意掌握政策,对于因不知法而违法、情
节又轻微的,注重批评教育。为及时掌握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动向,省工商局要求
各市、地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每月向省局书面汇报一次,突出问题随时
报告。1987年全省查获假劣化肥2.2万吨、农药6000吨、种子995吨、卷烟29.6万条、
各种酒221万瓶、饮料95.6万瓶、罐头75.6万瓶、劣质电线650万米、假银元1.4 万
枚。1987年10月,省工商局与省消费者协会在济南市联合举办了为期一个多月的“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展览”,展览的地点先是在省商业厅基建处礼堂,后又移至
济南剧院、济南市工人文化宫。展览的假冒伪劣商品主要有:假冒生产资料( 如假
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假冒生活资料(如假烟、假酒、假洗涤剂、假食品等),
假冒家用电器(电视机、电线、录音录像带、冷暖风机等);假药品等。各地市及县
(市、区)工商局也多次举办类似展览。有的设有长期展室;有的不定期在集市或主
要街道设点,向群众宣传防假冒伪劣商品的知识;有的将假冒伪劣商品装在几十辆
汽车上,到集市、街道、乡镇流动展览。既教育了群众,又震慑了制造、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的不法分子,引起很大反响。此后,全省经济检查机构进一步健全,有的
单位配备了车辆。但经济检查人员及装备仍远远达不到工作需要,一些作案分子用
高级车辆开路,对讲机联系,而很多地方的经济检查人员还是骑自行车办案。1987
年查处的投机倒把案件中倒卖生产资料和计划内物资案件仍占很大比例。主要是有
色金属、汽油、木材、煤炭等,占大案的44.6%。 其主要作案形式:一是将计划内
平价商品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如海阳县某公司将渔业用0#-10  # 平价柴油
1552吨转高价销售,获非法收入44300元;聊城某公司两次将计划内购进的343吨磷
酸二铵由每吨700元转为高价1000多元,批发给基层供销社,获非法收入12万多元。
二是转手倒卖,层层加价。肥城县某公司从化工部华东供销公司购进烧碱60吨,每
吨进价634元,销价应为676元。该公司以每吨1325元售给新泰市某公司,新泰市某
公司未提货,即以每吨1335元回卖给该公司45吨;该公司又每吨加价65元卖给泰山
区某公司,泰山区某公司以每吨1430元转卖给莱芜市某公司,莱芜市某公司每吨又
加价10元转卖给该公司,该公司又以每吨1560元转卖给肥城县某物资供应站,物资
供应站每吨加价40元供应给肥城县某造纸厂。这批烧碱在仓库未动,先后在五个单
位之间七次转手倒卖,每吨比应销价高出924元。 仅肥城县某公司就三进三出牟取
非法收入39353元。文登县某金属公司从济南钢铁厂以每吨676元购进圆钢5 吨多,
以每吨760元卖给文登县某实业分公司;实业分公司加价后以每吨1420 元回卖给该
公司;该公司又以每吨1450元的高价卖出。这批钢材没动地方,空转了两次,价格
却翻了一番多。针对这些情况,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公安、财政、税
务等部门,把检查、抽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对不执行国家定价,擅自搞计划内
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层层转手倒卖、随意提高价格以及以次充好,变相涨价的,
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政策规定从速从严从重惩处,构成经济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厉制裁,并认真清理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渠道,严禁倒
卖农药、化肥和农用柴油,除生产企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 农机站可经营农用柴
油)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同时,还注重做好宣传工作。 让广大生
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物价政策,帮助企业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市场物价的关
系,端正经营思想。并选择遵纪守法经营和违纪违法的事例,在报纸、电台、电视
台上进行宣传,以鼓励先进,震慑不法分子,使人人做到知法守法。1987年,全省
查处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件690件,倒卖生活资料案件440件。查处倒卖的钢材3090
吨、木材6521立方米,煤炭46520吨,化肥32142吨,汽柴油3350吨。
针对倒卖国库券和将国库券作为货币流通等不法行为不断增多的状况,1987年
全省注重了对违反规定倒卖国库券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在处理上,对倒卖国库券者,
没收其倒卖的全部国库券和倒卖国库券的全额收入,并处以没收的国库券面值 50%
罚款;对在商业或金融活动中,用收购的国库券抵还贷款、欠款的单位或个人,没
收其收购的全部国库券,并按国库券面值处以20%的罚款, 对其中贬值收进国库券
的,另加处一倍罚款;对违反国库券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88年, 全省投机倒把案件仍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投机倒把大案增加明显。
1988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5389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206件。 投机倒把案件
的特点是:1.“官倒”案件增多。即一些掌握物资分配权、调拨权及享受国家计划
供应物资的单位,利用手中的特权,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计划内物资,牟取非法利
润。2.假冒商品案件进一步增多。1988年全省查获制销假冒商品大案1754起,占大
案总数的53.6%,比1987年增加1.2倍。假冒商品的品种达30余类、400多个品种。
3.制售假劣农用生产资料案件仍很突出。1988年上半年,潍坊、淄博、东营、聊城、
菏泽、德州6市地的17个县中,查获56 个单位直接或间接购进江苏省金坛县和山西
省万荣县等地制造的“速灭杀丁”、 “敌杀死”、 “久效磷”等十几种假劣农药
207吨,总价值429万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扣130余吨,已销给农民74 吨,
造成严重药害。据调查,有12个县市、60多个乡镇、200多个村、1500 余户农民遭
受药害,受害面积51763亩,其中绝产和严重减产904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6万
元。4.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案件仍然较多。1988年查处这类大案1590件,占大案总数
的48.6%,在倒卖的数量上也有大幅度增加。5.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查处存在地方保
护主义现象。有的地区对本地案件查处松,对外地案件查处严;有的政府部门对打
击投机倒把工作进行干预,甚至包庇、怂恿违法行为,影响了打击投机倒把工作的
顺利开展。这一时期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从总体上看,受到了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的重视,经济检查队伍不断壮大,装备落后现象逐步扭转,结合清理整顿公
司和清理党政机关办企业问题,重点查处了一批“平”转“议”案件( 即将国家计
划内平价供应的物资转计划外高价销售), 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进行了有
力打击。1988年1月5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规定》
,明确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制造、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行为:1.制造、销售名称与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2.制造销售仿冒他人
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商品;3.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4.用不
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商品;5.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商品;
6.制造、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7.销售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的商品;8.经县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同时还规定,
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设备、帐号,代印商标、包装物,代出证明、
发票,代订合同或提供其它方便条件的,视为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在对假冒伪
劣商品案件的查处上,针对制销假冒商品活动的季节性特点,开展打击制造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活动的专项斗争。即元旦、春节及中秋、国庆节等节日前后集中力量重
点打击制销假名酒、名烟等假冒伪劣生活资料的非法活动;春耕秋种期间开展打击
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专项斗争,夏季重点打击假劣冷
饮冷食等,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不断总结假冒商品活动的规律及新的动向特点,
及时予以重点打击。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处理,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
有规定的,单处或并处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价销售;3.没收商品和商标标
识;4.没收非法所得;5.没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用交通工具、设备和器
具;6.没收销货款;7.罚款;8.责令停业整顿;9.吊销营业执照。给用户和消费者
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对制造者处以冒充商品货值1-3倍的罚款,对销
售者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1.给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的;2.对工农业生
产造成直接损失的;3.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4.屡教不改的。单位制造、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 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制造、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除通报批评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
从中渔利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制造、 销售假冒
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遏制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社
会安定,省工商局于1988年8月会同省化工厅、省农业厅、 省供销社下发了《关于
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管理严厉打击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
营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打击制销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
1989年,全省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7639起,比上年增长42%。 大要案件仍然以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倒卖计划内物资案件、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
消费品案件为主。全省共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3634起,其中大案1862起;查处倒
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大案4767件,比上年增加86.1%。 作案主体中,
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占较大比重。查处国营企业案件836件, 占
14.6%,比上年增长37.3%;集体企业2282件,占39.7%,比上年增长74.6%。制造、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品种出现了新的变化:一是由过去比较集中的名酒名烟向低价
格的一般生活消费品延伸;二是制造假劣农业生产资料案件更为突出,全省共查处
假化肥16915.8吨、假农药2331.8吨、假种子72.8吨、劣质汽柴油3175.8吨、 掺假
煤炭153吨、掺杂棉花和羊毛770.8吨;三是假冒商品从制成品向原材料发展。
1990年投机倒把案件有所下降,全省共查处6078起,比上年减少20.4%; 其中
大案2920件,比上年减少18.5%。在违法主体中,国家干部、职工作案减少, 个体
商贩、农民作案增多。在查处大案中,国营企业作案738件,占11.6%,比上年减少
11.7%;集体企业作案2461件,占38.8%,比上年增加7.8%;个人作案2946件,占46.
6%,比上年增加20.2%。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当作惩治
腐败和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提高办
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1990年开展了“依法行政年”活动,
对增强办案人员的法制观念,杜绝滥扣滥罚现象,起到了很大作用。对投机倒把案
件的查处,实行了排查案件、分级负责、领导包案、限期查办的方法,办案效率、
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都有了很大提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都以行政诉讼的标准查办案件,在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处罚以及
办案文书的制作、送达等各方面更加慎重,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案,力求使每
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1990年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计划物资案件有明显减少,但在全年查处的投机倒
把案件中仍占有较大比重,主要是一些有计划供应指标的部门和单位、专营单位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倒卖国家计划物资、计划指标及专营商品。假冒商品范围仍很广
泛,从生产资料到生活资料,从紧俏消费品到一般生活用品,从原材料到制成品,
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量大面广,危害性极大。
这一时期,社会上粮票流通秩序比较混乱,以票易物和买卖粮票的现象日趋严
重。为此,省工商局于1990年2月会同省粮食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省高级人
民法院联合下达了《关于加强粮票管理制止非法交易的通知》,进一步强调粮票是
实行计划供应的无价证券,严禁伪造、买卖和以粮票易物。对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粮
票非法交易者,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罚:1.个人买卖粮票数额不到5000公斤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粮票及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其
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数额在5000
公斤以上,不到1万公斤的,视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20条第一款追究
刑事责任;数额在1万公斤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20条
第二款定罪处罚。2.国营、集体单位(含机关、团体等)倒卖粮票或买粮票套购国家
粮食,数额不到10万公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粮票及非法所得,并
处以1-5倍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公斤以上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对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罚;对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 依照《刑
法》第118条规定处罚。其中,中饱私囊构成其它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对构不成犯罪,已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3.对伪造票
证、扰乱市场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第120条定罪处罚。4. 对倒卖和伪造粮票
集团的首犯、主犯,以及屡教不改分子,从重处罚。5.市场粮食交易,均应由买卖
双方通过货币交换,不得收付粮票。经营食品、糕点的个体、集体、国营企业和摊
点,凡无平价粮供应计划的,一律不准收取粮票。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对以粮票换物者,也按
此项规定处理。6.对伪造、买卖油票和侨汇粮油票者,比照上述规定处罚。7.国营
粮食企业或职工参与买卖粮票或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的,视情节从重处罚。在职责
分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市场检查,对违反粮票管理规定的违法者给予经济
处罚,没收的粮票按规定上缴国库。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构成犯罪的,
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1990年全省共查获非法交易的粮票415153公斤。
自国家1988年进行国库券转让市场开放试点之后,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日益
活跃,到1990年已很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既坑害群众,
又破坏国债信誉。根据国家规定,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
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
一方处以罚款。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1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
券面值10%-20%的罚款;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1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元
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 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
5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4.
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0元以上的, 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 100% -
150%的罚款;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
国债券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勒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