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国后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改革开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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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2年间,在私营工商业克服困难、复工复业、恢复和发展生产经营的
时候,投机资本家进行抢购、套购、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买空卖空,在金银、外
币及有关国计民生的纱布、粮食、煤炭、药品等物资上搞投机活动。1949年4 月到
1950年2月间,受全国四次涨价浪潮的影响,山东境内的投机活动也十分活跃, 严
重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山东的投机活动主要集中在棉
花、棉纱、布匹、食油、粮食、黄烟、火柴、煤油等重要物资上。主要投机行为是:
1.抢购套购,囤积居奇。乘物价波动之际,在市场上大量抢购紧缺物资,并采取欺
骗手段,套购国营公司用来平抑物价的物资。如1951年9月、10月两个月中, 济南
的面粉价格连续调整5次,但市民仍买不到面粉,绝大部分私营厂将面粉运往天律、
徐州倒卖。据当时济南粮食交易所登记调查,从8、9两月到10月上旬,各厂共计外
运达320197袋,外运数与本市出售数相比较为4∶1,而在此之前,本市出售数大于
外运数。由于供应减少,全市100多家经销面粉的粉庄,便进行囤积。 一些小织布
厂在交易所购棉纱后,并不织布,而是到黑市上倒卖,牟取高利。青岛、徐州等地
情况也是如此。莱州棉纱每捆牌价17万元,黑市价20 万元; 济南黑市价比牌价高
23%。济南市火柴市场8月份好货次货每箱差2万元,9月一个月内提价7次, 且不分
好货次货同等价格畅销,私商获利巨大。以致胶东、青岛的火柴也运济倒卖,而青
岛商人又到胶东、沙河等地抢购,形成倒流。沙河商人也见机购存,其状况十分混
乱。私商存煤油现象也很严重,国营石油公司一天售出800大桶, 仍难满足商人欲
望,油价飞涨。由15两花生油换1斤煤油,提到2.3斤花生油换1斤煤油。 其它特产
物资也成为私商抢购对象,如昌潍地区的黄烟、泰安和汶口的花生米和花生油、徐
州的大豆等。青岛私营建华公司在郯城马头一带高价收购元豆,每斗应为45斤减为
43斤收进,而且质量低劣掺杂使潮的都要,并贴出“万担不辞”字样。2.无证及超
范围经营。一些私商为逃避监督,不按规定到政府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而是
四处游荡,寻机而动。甚至天津等地一些商人也到济南套购面粉等物资。为隐藏目
标,都不到工商局登记。许多有证私商不按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而是什么赚钱就
插手经营什么。济南市人民商场一天就查获230户私自倒卖棉纱商贩。3.场外交易,
逃避管理。一些私商为牟取高利,拒不按规定进场交易,1950年11月中旬济南私商
之纱全部所外成交。济南、青岛、徐州等城市取消纱布小市后,济南西郊以经纪人
为中心成立黑市,进行非法活动。4.扰乱市场、哄抬物价。5.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国营贸易机构从私商手里购进的棉花,打包时竟能压出水来。
对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限制和打击投机倒把行为:1.
设立交易所,取缔黑市交易。全省各城市、重点集镇及大宗特产集散地,都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性或综合性的交易所。农村一般集市成立集市管理委员会。
棉花、棉纱、布匹、粮食、食油、生米、黄烟等主要物资集中交易。国营、公营、
合作社经营及私营厂商,须在规定的集中交易所或指定的交易市场成交。在所外或
场外交易,视为非法(特许者例外)。在交易所或交易市场内,按照统一价格自由成
交,不得抬价或压价,限制了私商哄抬价格、操纵市场行为。2.对坐商、摊商、行
商进行整顿和登记发证,限制带有投机性商业的发展。如限制代理业发展,不准代
理两种物资。不准私商代理纱布及粮食,代理与贩卖不能互兼等。对牙纪进行登记,
详加审查,发给证照,牙纪原没有或早已取消者,不再重建,指导其发挥物资交流
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投机,减少其中间剥削。3.结合“三反”、“五反”运动,严
厉打击投机行为。发动群众,检举不法商人的投机行为,团结守法商人。对一般违
反市场管理办法与交易规则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处罚手段以教
育改造为主,处罚为辅,区别情况分别予以批评、警告、登报悔过、罚款( 按其成
交总值五分之一至一倍),停止一定时间交易或送法院查办等处分。 对情节特别严
重的投机分子,从重打击,处罚种类从罚款、判刑、直至枪毙。4.对重点行业所需
重点原料及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配售政策,调剂供应,稳定生产,安定民心。
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主要是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稳定经济秩序起到了很大作用。
1953年以后,投机倒把活动主要是套购倒卖统购统销物品、倒卖计划供应票证
(粮票、布票等)。个别粮商以抬高粮价、制造黑市、以货换粮等办法破坏国家粮食
收购工作,甚至有的投机分子到合作社门口截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一时期主
要是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统购统销和倒卖票证的案件进行查处。由于政策界限不
够明确,这一时期的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偏差。各地不同程度的存有自
定规章,对私商限制过严,任意拍卖没收等混乱现象,混淆了贩卖粮食的投机倒把
分子与社员调剂余粮及一般群众购粮自用的界限,并实行地区封锁。青岛市政府规
定禁止粮食、面粉、挂面、锅饼、馒头、点心等粮食制品出市,并规定为了送礼或
自食携带粮食出市者,不论陆行或乘船,每人不得超过5市斤; 携带粮食制品出市
者,每人不得超过5市斤;乘船出口者,每人不得超过10市斤。 超出数量较多者,
令其就地变价出售(粮食由粮食局按价收买)。针对类似情况,1954年6月8日,省政
府下达了《关于农村市场管理工作的指示》规定:1.县以上城镇的市场管理工作由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区以下集镇、农村市场管理,在县工商科统一领导下,由区政
府或区交易所负责管理,其它机关、团体不得出面管理;2.在市场管理中,非经省
财委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统购、禁购、限购等规章;3.不允许在县、区、乡之
间进行相互封锁、限制出境、强令低价拍卖等做法;4.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县以下
机关只有检查、监督之权,无处理权,不论任何处罚,必须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情节严重应判刑者必须报专署批准执行。省政府还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粮食市
场试行管理办法》,规定只许社员群众进行自有调剂,集体或个人的熟食品、副食
品、粮食作坊等行业,可以进入粮食市场买粮食。商贩、军队、机关、团体、学校、
企业等一律不许进入国家粮食市场买粮,解决了政策界限不清等问题。
1956年后,私商操纵市场、哄抬物价等投机倒把现象基本消失。投机倒把违法
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以前以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及小商小贩为主,转变
成以小商小贩和少数不法分子为主。市场交易所取消,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管理组织
(如市场管理委员会等),投机倒把案件减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上。
1957年,由于棉花供应不足,出现了一些小贩买卖布票、套购棉布高价出售及
贩运土布免票高价出售的现象。各地出现了贩运棉布及布制品不收布票的自由市场。
省商业厅与省供销合作社于1957年10月8日联合转发商业部、中央工商局、 中华全
国供销合作总社《严格防止买卖布票加强土布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通知中要求,
严格禁止布票买卖和对棉布与布制品的抬价套购投机,除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
商业及有照小商贩应按规定凭证供应外,任何商贩不得倒卖棉布及布制品;立即取
消土布、土纱自由市场。土布成衣允许农民就地卖给自需户,但禁止贩运。查获买
卖布票、套购贩卖棉布(包括土布)与制品(包括土布成衣)及土纱者,依法处理。
1957-1958年,集贸市场被关闭,禁止社员弃农经商。商品交易在农村几乎消
失,投机倒把活动由于无利可图,加上政治运动的压力,案件很少。
1959年后,随着集市贸易政策的放宽,投机倒把活动开始活跃起来。投机倒把
案件的主体主要是农村社员和城市小商小贩及少数工人。主要投机形式是非法贩运、
走私贩私、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雇工剥削。山东省一些农民和少数工人,成批地
到北京、上海等地进行非法贩卖活动,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多数人是从事套购卫
生纸、自行车等商品。有的从当地高价购买部分农副产品(如大葱、生姜、 柿饼之
类)到外地高价出售,再到市场上套购某些缺乏的物资(如自行车、卫生纸等)。 上
海市商业局仅1960年12月27日一天就查获了聊城地区贩卖自行车、小百货者61起。
北京市崇文区1960年底不长时间,即查获山东籍贩卖者40多起。为此,省人民委员
会于1961年1月20日发布《关于制止非法贩卖活动的通报》, 要求各地结合整风,
向社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少数弃农经商、远程售卖的农民要进行说服制止;对
投机商贩,严格予以取缔。
1962年,全省投机倒把案件逐渐增多。主要投机形式有:1.长途贩运倒卖国家
统购、统销和计划分配物资。据青岛市调查,专搞上述物资的占投机商贩的80% 左
右;2.票证买卖活动。1962年3月份仅济南、青岛等五地市统计,在6617 起投机违
法案件中,贩卖布票的735起,占11.1%,贩卖布票38420尺。 布票大都来自临清、
武城、夏津等县和聊城、德州、惠民、济宁等产棉区。国家奖售给农民后,被投机
分子转手倒卖,也有的是投机分子向农民买了棉花、羊皮等物资再卖给国家骗取奖
励布票。当地价一般每尺0.45-0.5元,贩到济南、青岛、昌潍、烟台一带每尺卖0.
7-0.85元;3.偷税漏税、掺杂使假、少秤短尺及贩卖金银、开设地下工厂、 搞地
下运输、私市门面经营等;4.内外勾结,套购国家物资。1962年,据全省36个县、
市的市场统计,查获投机违法案件30.5万起。据典型调查,在商贩中从事一般性投
机活动的占30%左右。其中,一贯投机倒把的商贩占10%,严重投机倒把获利1000元
以上的约占5%。1962年11月6日,中共山东省委、 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整顿集
市贸易,严格管理粮、棉、油、烟、麻的指示》,贯彻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提出
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认为投机倒把是资本主义复辟的表现,把打击投机
作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对投机倒把分子要从政治上和经济上打
倒。
1963年,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先后下发《关于严格管理集市贸易,坚
决打击投机倒把的若干规定》、《继续整顿集市贸易、深入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斗争
的通知》和《对投机倒把分子罚款补税政策界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文件,并多
次召开会议,发情况简报,布署督促各地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开展,在全省掀起了
一个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高潮,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5万多起,千元以上大案 10301
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327起,逮捕重大投机倒把分子886名。中共山东省委要求,
在打击投机倒把的同时,必须充分运用专政机关的职能,政法部门要把打击的主要
锋芒对准投机倒把中的大犯、惯犯、首犯和情节重、性质恶劣的罪犯,并列举12种
应依法惩处的对象:1.一贯进行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的奸商和不法资本家;2.内外
勾结、大量盗窃、套购、倒卖国家物资的分子;3.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幕后
指挥、坐地分赃的分子;4.长途贩运、情节严重的私商和暴发户;5.为首制造或大
量贩卖各种票证的分子;6.转手批发、雇工包工、居间剥削情节严重的分子;7.为
首开设地下工厂、店牟取暴利的分子;8.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情节特别严重的分
子;9.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的分子;10.盗窃经济情报、 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
果的分子;11.武装押送进行大量走私分子;12.金银贩子和贩毒分子。工作中,主
要靠发动群众揭发投机倒把分子。据济南、青岛、淄博统计,1963年收到群众举报
揭发材料8831份,并出现了不少母亲检举儿子、妻子检举丈夫的事例。在群众性反
对投机倒把斗争声势的震慑下,不少投机倒把分子主动坦白交待问题。仅济南、青
岛、淄博三市即有8406名投机倒把分子主动投案并坦白交待问题。1963年打击投机
倒把运动中,查处了大批投机倒把案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1.扩大了打击面。各
地均存有不论违法情节轻重,一律打击的现象,混淆了政策界限。如胶县、曹县等
地都发生了将一切商贩都视为奸商,一律打击的现象。临沂地区共有商贩27170人,
运动中被划为投机倒把分子的就有25143人,占商贩总人数的92.5%。有的地方甚至
将农民自产自销也当作投机倒把行为打击;2.处理上偏重。不少地区未按投机倒把
分子的积蓄暴利计算罚款补税,认为这样处理太轻,不能平民愤,而按营业额加成
补税。确定罚款补税后,不少户无钱交纳,造成工作被动。福山一商贩将自有的六
间房屋变价交税。黄县有一商贩为了交税而变卖口粮。淄川对一做衣商贩确定补税
1300元,经实地检查,这个户的生活相当困难,炕上连条席子都没有;3.部分地区
工作方法简单粗糙,甚至违反政策,违法乱纪。曹县有些公社对商贩不分大小和有
证无证,也不分正当经营和非法经营,一律集训,组织坦白检举,人人都要坦白交
待,人人都要交赃过关。仅王集公社就集训了244人,其中219人系农民,理发的也
集中起来写了坦白书。有的破产交“赃”,甚至有的一面交“赃”,一面因生活困
难而受到救济。所交的“赃物”很多是日常生活用品,连破皮鞋、破棉鞋、破雨伞
都交上了(对曹县存在的问题,省、地委曾组织工作组前往检查处理, 对不恰当的
做法进行了纠正)。泰安地、县、社三级在泰城试点, 在商贩中按三等九级民主评
议,根据评议等级由商贩申报营业额,然后再根据商贩申报的贩卖物资,确定是否
投机倒把,以便据以罚款补税;4.下放权利、放弃领导。有的将经济处理权限放给
公社;有的甚至放给生产队,对谁罚款、罚多少,都由公社或生产队决定,税务部
门只负责办手续;有的生产队不经核实材料,即按照群众议论,确定罚款或补税额。
由于矛盾激化,出现了一些公开反抗、报复管理人员的事件。
针对这些问题,中共山东省委及有关部门曾一再强调按政策办事,贯彻打击少
数、教育多数的方针,要求逐案核实积蓄暴利和有关材料,深入调查研究,由县级
掌握批准处理权,并划清以下几个界限:1.划清长途贩运的界限。远途运销一、二
类农副产品和利用火车、汽车、船只大量远途运销三类农副产品,都是长途贩运。
农民自销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也应根据历来习惯在就近市场销售。以下两
种情形不应视为长途贩运:(1)有证商贩肩挑车推贩运粗笨、 鲜活三类农副产品、
小水产品,基本上是赚取运力和地区差价,虽路途远些,也不应算作长途贩运,这
类情况小量整批出售也应允许,不应视为转手批发;(2)农民在农闲季节肩挑、 车
推贩运笨重、鲜活三类商品,到习惯地区销售,经生产队安排,也应允许。但应发
给临时执照,并照章纳税;2.划清合法经营与投机倒把的界限。经过批准的合作商
店、合作小组、个体商贩,在经营中遵守以下规定者,即为合法经营:(1) 遵守规
定的经营商品范围和活动地区范围;(2)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抬高物价, 掺杂使
假;(3)遵守税法,照章纳税;(4)不勾结干部职工盗窃国家资财。违反上述规定者
即为投机倒把;3.划清携带少量农副产品探亲访友同商贩的界限。群众携带少量农
副产品探亲访友应当允许和保护。凡是携带一、二类物资数量不超过市场管理办法
规定的(瓜干30斤、杂粮10斤、花生米5斤、食油2斤、烤烟2斤、棉花2斤),应予放
行;超过规定数量的,应有机关或公社证明。超过规定数量而又无证明者,如数量
不大,原则上应放行;数量大者,应补证明或打条暂存,待取得证明后再处理,尽
量不用拍卖收购的办法处理。
1964年上半年,投机倒把案件减少,全省共查获案件87146起, 比上年同期减
少48%;第二季度为39596起,比第一季度减少16.7%,其中惯犯占40%左右。 有些
地方撤销了打击投机倒把的“专门班子”和“专业队伍”,由政法、财贸等部门分
别纳入日常工作。下半年投机倒把案件又呈现增长趋势,九、十月份案件比七、八
月份增长20%左右;有的地区增加50%。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加强
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指示》,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迅速贯彻这一
指示,于1964年底至1965年,集中力量,发动群众,在全省又掀起打击投机倒把活
动的高潮。1964年底,各地又纷纷成立打击投击倒把专门班子,全省90%的县、市
成立了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和工作队,共计2005人。县以上573人,占28.6%; 区
社为1432人,占71.4%。省人民委员会也从有关部门抽调20多名干部,组成三个打
击投机倒把工作队,赴各地检查打击投机倒把工作情况。
1965年,全省共查获投机倒把案件10万件。投机倒把违法主体的比例大体是:
生产队干部占7%,社员占73%;城镇居民占3.1%;有证商贩占1.7%,无证商贩占10%;
“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占0.6%;其它占4.6%。1000元以
上的大案10005起。其中粮食、油脂油料案占21%,棉花、土布(包括土纱、布票)案
占33%,耕畜案占3.8%,化肥占5%,其它占32.2%,判刑397起、408人。投机倒把投
机贩运的物资从工业品逐步转到土布、棉花和布票,及粮食和油脂油料。投机方式
由公开转为隐蔽,由集中到分散, 花样层出不穷。 潍县查获的聊城县土布贩子将
300尺土布做成衣服穿在身上,随脱随卖。被查获时,身上还穿着10件上衣,11 条
裤子。有的在集外成交或集上看样,到群众家里提货交款。内外勾结作案增多。少
数投机倒把分子与生产队干部勾结,倒卖棉花、土线、土布和粮食、油料,破坏国
家统购、派购政策。有的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贪污、盗窃分子结合,进行投
机倒把活动。囤积居奇案件再度增多,主要是一些私商和熟食业个体户囤积粮食,
倒卖牟利。
1964年开始,各地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主要方法,一是公开审判。对重大投机
倒把案件,各地都采取开群众大会的形式,公开审判处理投机倒把分子。到1964年
12月20日止,全省大张旗鼓地处理投机倒把重大案件399起。其中,判刑97起, 没
收罚款214起。1965年,聊城地区采用各种形式公开处理投机倒把案达473次,处理
案件756起;昌潍地区召开群众斗争大会101次。黄县公开审判成某贩卖耕畜141头,
获利19440元,本人得5320元,判处徒刑10年;周某1959年至1963 年先后在城关等
三公社19村,买房子26处、207间,拆房卖材料,获利8910元,判处徒刑15年。 二
是戴投机倒把帽子。根据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凡一贯进行投机倒把者,经县人民委
员会批准给予戴上投机倒把分子的帽子,交群众监督劳动( 但不属“四类分子”之
列)。1964年全省戴投机倒把分子帽子的84起84人;1965年戴投机倒把帽子的451起,
455人。
打击投机倒把运动的开展,特别是公审大会等斗争形式的进行,对投机倒把分
子产生了很大震动。迫于形势压力, 许多投机倒把分子主动向政府坦白自首。 仅
1965年上半年全省就有9000余人自首,而且多数是参加宣判大会或群众斗争大会后
立即自首,主动退赃。这一时期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中,仍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
不论有证还是无证商贩一律取缔。有些地方仍采用了集训、抄家等违反政策的做法。
1966-1970年,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关闭粮油、棉花、烤烟、大麻市场的规定,
私自买卖统购统销物资案件增多。主要是一些农村生产队及个人到集市上或市场外
进行小批量交易,且多数属自用或调剂余缺,在当时都按投机倒把处理。有些生产
队及社员倒卖、屠宰牲畜,倒卖化肥、机器,或以搞副业生产为名搞投机活动。倒
卖粮票、布票、煤票的情况突出,出现倒卖粮票10万至几十万斤、煤炭指标3000万
吨的大案。投机倒把分子与国营、集体单位勾结,套购、倒卖重要物资案件增多。
1970-1977年,各地以“生产指挥部”为主,从工商、政法、商业、供销、粮
食、税务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投机倒把仍被当作是阶级斗
争的重要内容,以搞“运动”的方式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从大造声势入手,采
用“大围剿”的战术,隔一段时间就搞一次打击投机倒把的运动,并号召群众“擦
亮眼睛”,“人人动手”,“见投机倒把分子就抓,抓起来就斗”,常常是党政机
关及工厂、农村齐动员,男女老少齐上阵。一个县多的能动员几千人参加“大清查”
运动,少的也有几百人。平时,在公社及大队则由贫下中农组成“贫下中农管理市
场委员会”。到1976年,全省共建立贫管会、贫管组60816个,贫管市场人员26 万
多人,形成了流通环节及生产环节的立体管理网,农民群众的贸易活动受到严密监
督和限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查获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80%都是贫管员、 市
管员检举揭发的。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宁“左”勿右,宁“严”勿宽的思想进
一步发展,无证经营、违反市场管理的活动一律被认为是搞“资本主义”,当作投
机倒把行为进行查处。据对1976年全省查处的445438起案件分析,够得上投机倒把
的只有52977起;千元以上案件只有728起,违法主体85%以上是社员。 在投机倒把
案件的处理上,省革命委员会要求,对大贪污盗窃犯、投机倒把犯,依法严惩,直
至枪毙。除罚款外,经常使用揪斗、游街、戴高帽子、抄家等手段。“打击投机倒
把办公室”、“市场管理委员会”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甚至生产大队、生产队
都有权处理,造成许多混乱。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了一些被处理过的投机倒把分子,组成各种形式
的“造反”、“夺权”组织,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殴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
求推翻以前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索要财物等。
1977-1978年,打击投机倒把工作基本上沿用“文化大革命”中的组织和手段,
在政策上也没有大的变化。投机倒把活动,仍然被看作是城乡资本主义势力对社会
主义的进攻,是破坏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破坏“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运
动的严重罪行。打击投机倒把工作仍被当作阶级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1977年,
全省共查处违法案件697373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78073起;1978 年共查处违法案
件527054起,其中投机倒把案件63887起。投机倒把作案主体以集体企业、 事业单
位的职工和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及公社社员为主。1977年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和生产大队、生产队干部作案的897人,占作案总人数的23.3%;公社社员2165
人,占作案总人数的56.3%;1978年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生产大队、 生产队
干部作案的480人,占作案总人数的23.25%;公社社员1217人,占作案总人数的58
.94%。作案手段上采取“打进来”、“拉出去”等行贿拉拢的办法,买通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套购、倒卖统销物资。作案形式仍以倒卖重要物资、倒卖票
证,以及地下包工、地下工厂、地下运输为主。
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方式方法是“大清查、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1977
-1978年,全省各地多次开展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大清查”运动,大造声势,广造
舆论。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处理,除经济上没收、罚款、退赔之外,对一些较大案件
仍沿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做法,开公判大会、巡回批斗、游街游集、办学习
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