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建国后的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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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之初,由于全省没有统一的集市管理办法,集市收费情况比较混乱。旧有
的由私人经纪收费的情况又有抬头,收费率也高低不一,乱收费现象严重;同时,
吃合子、瞒价吃价等封建性剥削又开始盛行。
  从1950年开始,全省各地开始对集市进行整顿,规定了收费标准,要求掌握的
原则是:从量征收,从价计算。一般在2‰-5‰之间,由买方付给。对手续费的使
用各地规定不一,有的全部归交易所及交易人员,有的30%归交易员,70%归政府
收入。
  1950年11月25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对集市交易费作
了明确的规定:济南、青岛、徐州、烟台及潍坊等市交易费为1‰-1.5‰,其它地
区定为2‰-5‰。交易费由买方负担。农村一般集市,农民出卖自己产品或购买自
需物资者,可不按2‰-5‰的费率征收交易费,只是由集市上的司斗、司秤人员,
视情况酌收一部分劳务费;但每一集日每人平均最高不能超过8斤玉米的收入。
  1959年12月17日,中共山东省委、省人委下发《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几项
具体规定》,对开放自由市场以后的集市交易费的收取作了明确规定:县城以下的
农村集市一律不收取手续费。某些较大集镇和县城的集市设有货栈或服务部(所),
确实为买卖双方办理服务手续者,可分别不同商品,根据服务手续繁简,按成交额
收取0.5%-2%的手续费。未经办理服务手续者,一律不得收费。农村集市停止收
取手续费以后,雇用的集市交易人员的工资和交易管理所的办公杂费,由当地商业
部门按规定标准开支。市场服务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上缴县商业局,用来增加本县
各集市的服务设备和补助交易员工资的开支。
  1962年4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耕畜市场管理问题的通知》,解除
了各地禁买禁卖、禁运耕畜的规定,开放了耕畜市场,允许耕畜在市场上成交。交
易员在买卖双方成交后,除向卖方征收耕畜交易税外,不另外征收手续费。1962年
6月30日,省政府发布《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开始对在集市上出售的产品征收
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的征税产品定为:1.家畜:猪羊。对幼畜不征税;2.肉类:猪、
羊、牛、驴、骡、马、鸡、鸭、鹅肉;3.干鲜果:苹果、梨、核桃、栗子、红枣、
乌枣、柿子、柿饼、柿干、山楂、山楂片;4.土特产品:麻、苘、生姜、大蒜;5.
其它:钟、表、自行车。集市交易税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产品一律
为10%。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10元。对于按规定已经征收集市交易税的,不再收取
交易手续费。没有征收集市交易税的交易产品,可以收取不超过2%的手续费。手
续费可以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负担,也可以由买卖双方负担。不服务的不准收手续
费。
  1963年2月28日,省农业厅、财政厅、商业厅、供销合作社联合下文,对耕畜
交易除收取5%的耕畜交易税外,另向买卖双方各收取0.5%的手续费,用作耕畜市
场的管理人员及交易员的工资、办公费等。耕畜市场所需费用,不再从牲畜交易税
或集市交易税税款内提取。
  1964年8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集市上乱摊、乱敛、乱
收费的现象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整顿;要求市场管理部门本着“以集养集、以集
建集和以旺养淡”的原则,根据“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收费,不服务的不收费”的精
神,适当收取一定的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取消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的长期和
临时的一切收费项目,如市场管理费、建设费、地摊费、护树费、娱乐费、清洁卫
生费、治安费等。同时,责成省工商局制定集市收费标准,令各地参照执行。根据
这一精神,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若干规定》,对集市贸易
交易服务手续费,作了明确规定:1.牛、驴、骡、马收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0.5
%;2.粮食、油脂、油料、仔猪、羊羔、柴草及未开征集市交易税地区的自行车、
猪、羊收2%,由买卖双方各负担1%。集市贸易成交的商品,凡税务部门已经征收
集市交易税的,市场交易管理所虽为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服务,也不收取交易服务手
续费。交易服务手续费收取的品种、范围和标准,按成交金额计算。市场交易管理
所收取的交易服务手续费都定期上交市、县(市)工商局或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统一
管理,用于市管人员和交易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和其它经费开支,以及本着“
以集养集,以集建集和以旺养淡”的原则,用于集市建设和购置服务设备。
  1966年9月14日,省工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整顿集市交易服务手续
费的通知》,对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作了以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市上为
群众交易办理服务后,可以收取服务手续费的,只限于粮食、油品、油料、耕畜(
牛、驴、骡、马)、自行车5个品种。有的地区对其中有的品种不进行服务收费的,
也不再新增。服务手续费率按成交金额计算,粮食、油品、油料、自行车为2%,
耕畜为1%。上述收费的品种,在办理交易服务时,必须是群众自愿,不能强行服
务,并坚决贯彻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对城乡集市掌握的是缩减、取消的政策。同时限制
赶集人数和上市品种,在集市上只允许自产自销、自买自用,不允许贩卖、做生意。
因此,城市集市市场全部取消,农村集市贸易基本上成为社员自有出售、自需购买
的直接对手成交的形式。规定收取服务手续的粮食、油品、油料、耕畜、自行车等
五个品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限制上市,集市交易费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76年后,在管理集市上仍采用了限制发展的方针。1978年1月20日,省革命
委员会在《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中就明文规定:油脂、油料、耕畜、自行车
常年关闭市场;粮食在没完成国家收购任务时,禁止上市。这五个品种正是收取管
理费的品种,因此收费工作也无从开展。这一时期,对其它允许上市物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在集市上又开展了服务的,如家具、手工编织品、家畜等,各地都提出
要求收费,但直到1979年12月以前,新的收费规定一直未制定出来。所以,集市收
费工作也不能很好开展。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市贸易发展很快,商品经济也日趋活跃。随
着市场的不断开放,上市商品的不断增多,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收费规定。1979年12
月12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收支管理规定
的通知》,对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重新规定如下:1.集市收费仍本着“以集养集,
以集建集,以旺养淡”的原则,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收费,不服务的不收费”的
精神,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2.收取集市交易服务手续费的商品品种为:粮食、
油脂油料、大牲畜、猪、羊、木材、柴草、自行车。以上收费范围只限于农村集市
贸易,省地辖市的城市农副产品市场不分品种,一律按摊点收取集市管理费(县城
凡没有设施的小市,采用不服务者不收费的形式)。收费标准,大牲畜、猪、羊,
一律按成交额的1%的费率收取;粮食、油脂油料、木材、柴草、自行车一律按成
交额的3%的费率收取。交易服务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收费起点为5分,
不足5分和未服务者免收。城市、农村产品市场的市场管理费按出售商品总值2%的
费率收取,由卖方交纳,不足5分的按5分收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集市经营
的摊点,暂免收费。3.集市交易服务费(包括城市农村产品市场管理费),由工商所
收取,按月汇交县(市)、区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于每季度末从收费总额中
提取20%,分别上交省工商局和地、市工商局各10%,作为在地、市和全省范围内
培训干部、增设服务设施、房屋修建、调剂余缺使用。
  这个收费规定是在收费工作停顿了15年后制定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少
问题。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于1982年4月又制定了《关于集市交易服务管理费收支
管理的补充规定》,对1979年的收费规定不完善的地方作了补充:1.农村集市,使
用集市固定设施,属于收费品种,已交纳服务费者,不再收费;不交纳服务或非收
费的品种,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1角。2.县城和工矿区的农副产品、工业品、花鸟
鱼虫和旧货市场,同省辖市区的农副产品市场一样,一律按摊点收取成交额的2%,
由卖方交纳,起收点为5分,不足5分的免收。使用固定服务设施已交服务费的,不
再收取费用。3.国合商业、工厂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到城乡集市上出售商品时,按
占用摊位大小收取管理费,一个集日每平方米1角。国合商业在集市上收购农副产
品时,免收服务费。
  1983年2月,国务院颁发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中对集市收费作了原则
性规定,即工业品收1%,农副产品收2%。山东省的具体收费规定基本符合国务院
的规定,实际执行结果略低于国务院的规定。各地收取市场管理费的方式大体有三
种:一是通过交易服务收取市场管理费;二是按照摊点占用面积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是按照成交额收取市场管理费。据统计,1983年7种商品交易服务收费占市场总
收费额的55.7%;摊点收费为44.1%。到1984年上半年,7种商品交易服务收费的
比重下降为39.8%;摊点收费比重则上升为59.5%。这说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
市场上的有无调剂的比重在下降,商品运销的比重却在不断上升。
  这一时期,各地在开展收费的过程中,针对集市贸易的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
对收取集市管理费的形式也进行了改革。有的地方改天天收费为按季按月收费,有
的地方改入市收费为收费入市。改革提高了工效,也改善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群
众的关系。
  1985年3月,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根据各地收取集市管理费的执行情况和出现
的问题,对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及补充:1.上市的猪羊仍按原规定
以成交额计算不超过2%收费;上市的自行车由按成交额2%收费,调为按1%收费;
上市旧农机也按成交额1%收费。2.收费起点由原来5分调为1角,农副产品和工业
品分别按成交额2%和1%的费率计算,不足1角的免收。3.不论按成交额计算收费
还是按占用场地面积折算收费,都要统一使用市场管理费一个名称。对上市固定摊
户要改集日收费为按月累计收费。
  1986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开展了两项收费(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
情况的检查及整顿,重点检查了收取标准、提成比例和收费漏洞问题。从全省情况
来看,市场收费标准基本上是按工业品不超过1%;其它农副产品不超过2%收取。
但提成比例却不尽相同,有的提成比例明显偏高,有的则一点不提。在收费上也存
在不少漏洞,如“人情费”、收费不入帐、开“大头票”等行为还较普遍。经过整
,收费秩序大为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