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建国前的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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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以前,山东抗日根据地内的集市交易费一般由私人行栈的经纪、牙纪或
斗官征收,费率最少5%,最多在10%以上,由卖方付给。其间还有不少诈骗剥削。
交易人员的负担是很重的。
  1942年后,山东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开始对集市进行管理,成立交易所,设立
交易员,对集市各项交易征收的手续费统一作了规定。一般为:1、牲畜(牛、驴、
骡马、猪羊):按交易价额收1%;2、粮食:每市斗(合小米15斤)征收1角;3、棉
花:按交易价额征收5%;4、布品:每尺(市尺)征收1角,不足1尺者不收费;5、
柴草、材料:按交易价额征收1%。以上交易手续费统由卖方付给。这一时期征收
的手续费主要是充作管理员及交易员的薪水及市场内一切开支。
  1943年,根据地内不少地区对交易费的征收和使用做了调整:粮食、棉花、土
布按交易额收5%;牲畜,按交易价额收3%。各项交易费除土布、牲畜由买方交纳外,
其余都由卖方交纳。手续费的分配是:20%归政府收入;10%做交易所经费;70%
归各行人员分配。
  1945年后,八路军相继收复了一些城镇和乡村,对新收复区的集市交易费的收
取,民主政府作了统一规定:凡上市成交的买卖,统一征收1%的手续费,仍由卖方
付给。手续费的使用,原则上作为交易所人员的待遇开支,不上缴政府。但为了配
合地方工作的开展,在收入较多时,可抽出10%-20%,作为民兵弹药费之用。
  1946年,为扩大财政收入,加征了集市交易费,把1%的交易费改为2%,上缴
政府1%;3%的交易费上交政府1.2%。
  1948年,山东解放区内交易费的征收有了统一规定:1、粮食、土布(土布只征
一次,实行盖章办法)、棉花征收买卖价格2%,牲畜征收买卖价格4%;2、起征点:
粮食以满三市斗(过秤按三市斗计算),土布以满二匹(二尺以上宽面布半品),籽棉
50斤,皮棉20斤,(皮棉、籽棉只征一种),牲口以一头(大猪一口,大羊两只)为起
征点;3、四种交易费中各提出一份(1%)作为交易员酬劳费、集委会办公费及必要
之市场建设费开支,其余部分统交政府。凡买卖双方自由约定,不经交易员代行成
交手续者免征交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