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国后交易对象管理(改革开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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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8年12月,随着农村新政策的颁布执行,以往的集市贸易政策已不适应形势
发展的需要。1979年3月30日,省革委颁发了《关于集市贸易政策若干问题的试行
规定》,放宽了以往对集市交易的各种限制,同时开放了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市场、
郊区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产品,允许到城市出售;允许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集
市上出售熟食;允许国营和合营饭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经批
准后到农村集市采购农副产品;允许农村“四坊”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在
当地出售;允许社队企业的工副业产品在集市或到外地、外省销售;允许农村手工
艺匠和个体户在本省或出省从事服务性的工作。但这一时期仍不准从事贩卖活动,
不准转手倒卖、长途贩运,不准弃农经商,不准出售工业品和废旧物资。由于在农
村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自产品多了,加上集市开放刺激了家庭副业的发展,
农民开展集市交易的活动日趋频繁。为更好地识别哪些是自产品,哪些是贩卖品,
以便加强管理,1979年10月5日,省工商局和省财政局又对生产队和社员使用自产
自销证明作了重新规定,要求生产队和社员超出允许范围到省内各地销售自产的农
副产品和家庭副业产品时,要由当地工商所开出自产自销证明;到省外各地自销时,
要由当地县工商局开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一律由销地注销产地缴销。虽然
这一时期严格限制贩卖活动,但由于农村形势起了很大变化,商品经济大大发展,
不少农民自产的农副产品,靠自销已无能为力,从事贩运活动应运而生;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反映,面对众多的小摊小贩管不胜管。这些小摊小贩的大量产生,
并没有搞乱市场,反而给城乡居民、农民群众带来很大方便和利益;同时搞活了流
通,繁荣了经济。所以,各级政府都没有制定强制措施加以制止,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只是对大宗的贩卖活动和用机动车辆从事长途贩运的人员进行管理。虽然对农村
集市贸易的交易活动仍有不少限制,但由于农村经济政策有了根本的转变,集市贸
易不管是交易品种,还是交易人数、交易额都比1978年都有很大的突破。1979年全
省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17亿8576万元,比1978年增加55.1%。相当于社会商品零
售额的比重,按市价计算为15.06%,比1978年比重上升3.76%;按牌价计算为11
%,比1978年比重上升了3.3%;13类主要商品分别比上一年增加21.37%和160.09
%。
  1979年以后,国家放宽了上市商品的管理,统购、派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由
1979年前的70种减少到10种,集市上市商品的品种有了大幅度增长。1979年集市上
市商品品种(不包括国家商业出售的工业品),一般都在200种以上,大集在300种以
上,比1978年增加一倍,比1976年增加4.3倍。1979年赶集人数也大量增加,与
1978年相比,中小集市增加20%-30%,大集增加40%-50%。从此,集市贸易与社员
的经济生活更加密切,群众的粮食品种调剂及蔬菜、禽蛋、水产、牲口、炊事用具、
日用品、木材、梁檩、家具、石料等都要经过集市进行交易。据部分县市统计,
1979年平均每个社员到集市出售商品的数额为36.05元,比1978年增加1.47元。
  1980年对集市交易的管理进一步放宽。各地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政策精神,开
始发展个体工商户和小摊小贩,明文规定允许小摊小贩卖农副产品;允许基层供销
社到县城赶集,允许县城商业部门下乡赶集;允许生产大队、生产队按规定持工商
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证明出地区、出省贩卖农副产品;允许社员个人在不损害集体
利益、不剥削他人的前提下,用手提、肩挑、人拉、自行车驮的方式,进行长途贩
卖农副产品的活动。随着对集市交易管理的政策逐步放宽,激发了农民发展农副产
品的积极性,使种植、养殖经济作物、禽畜鱼虫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集市成交额
也大幅度上升。尤其是1980年后,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全部放开,农民进城经营农副
产品的数额更是成倍增长。
  1980年,全省城乡集市成交额为20亿8946万元,比1979年增长14.7%。相当于
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按市价和牌价计算分别为14.6%和11%。1980年全省城市
农副产品市场成交总金额为10116万元,比1979年增长了83.4%。其中主要农副产
品的成交额较上年增长一倍以上的有食用植物油、鲜蛋、鸡、鸭、鹅和水产品。牛
羊肉、猪肉、蔬菜和粮食,分别增长99%、81%、80%和42%。
  1982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为27亿7281万元,比1981年增长9.5%。按市价
和牌价计算分别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5.6%和11%。
  1983年1月,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精神,下达了《关于进一步
放宽政策搞活管好城乡集市贸易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放宽农村产品的交易运销政
策,允许贩运的商品,只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市场管理,就要取消不必要的限制。
不限长途短途,不限经营方式,不限运输工具;可以自销,也可以贩卖;允许零售,
也允许批买批卖;允许个人独立经营,也允许联户经营、合伙经营。撤销农副土特
产品外运归国营公司审批的规定,可以直接向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托运,也可以自用
机动运输工具运销。允许服装、布鞋、皮鞋和各种帽子上市,允许个体户为服装厂、
鞋帽厂和商业单位经销、代销服装鞋帽,允许个体户自己制做的鞋帽和用化纤布做
的服装上市出售,允许国营、集体服装厂进入城乡集市出售自产的服装,允许旧农
业机械上市。社队、社员自有的农业机械可以进入集市进行有无调剂。
  为在集市上能区别自产与贩卖的产品,以便更好地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活跃
物资交流,1983年6月13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颁发了《关于在集贸市场税收管
理上使用自产自销证明的暂行规定》,将自产与贩运的产品,用下发自产自销证的
方式加以区别。从事商品贩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临时经营征收工商税,而自
产自销的农副产品不用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自产自销证明由基层税务部门开发。
1983年全省的集市交易额达31亿多元,占全国第三位。但全省城市市场的发展则有
一定差距,成交额只有两亿多元,占全国第11位。工业小商品市场成交额只有4926
万元,仅占全国工业小商品市场成交额的2%左右,排名20位以后。为挖掘集市交
易发展的潜力,1984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促进商品生产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积极制定措施,创造条件,为农民、商贩在城市开展集市交易活动提供了大
量方便。成立了“农民进城办公室”,专门为农民进城经营商业服务;有的县设立
了“农民街”,专供农民进城经商使用;有的在集市上开设了旅社、饭店、货栈,
为进城农民解决食宿、寄存货物等困难;有的设立了信息咨询点,为从事交易的人
员提供经商信息;有的办起了贸易货栈,为农民及个体商贩代购、代销、代储、代
运货物。城市还普遍建立了批发市场,开展了批发交易。在管理上,各地缩小了物
资管理范围,取消了在贩运过程中一些不必要的限制,撤销了一些有碍商品流通的
检查站(卡),取消用行政手段强行限制集市价格的作法。有的地方针对城市集市商
m贩占大多数、售货人员相对固定的特点,为解除商贩起五更抢地盘的苦处,杜绝抢
地盘而打架吵嘴的现象,采用了编号定位、对号入市、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不但
为商贩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使集市交易秩序更加井井有条。以上措施的实施,使得
城市集市交易有了飞速发展。1984年,全省城市贸易成交额达100261万元,比1983
年增长103.5%。
  1985年,全省各地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指示,对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私自
经营商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从事商业的活动进行了整顿,违反规定的一律加以取
缔,并开展了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商品的活动,对那些就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
紧俏耐用消费品的组织和个人,加以打击。下半年,全省各地、市、县工商部门又
在流通领域开展了商品质量大检查的活动,对工商企业、个体商贩经营的商品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假冒、劣质、霉烂商品,分别予以变价没收、销毁的处理。
与此同时,对集市上的掺杂使假、短秤少两、欺行霸市等行为,也给予了打击和处
理。整顿打击违法交易的结果,并未影响集市交易的正常发展,相反使正当交易更
蓬勃开展起来。
  1985年全省集市上市商品价值1535317万元,比1984年增加43.8%。其中,农
村集市上市商品价值1437925万元,比1984年增长43.2%;城市集市上市商品价值
97392万元,比上年增长54.9%。城乡集市成交额为438519万元,比84年增加26.8
%。成交额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5.9%。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中,农村占
388930万元,比1984年增长23.6%;城市集市成交额49589万元,比1984年增长59
.5%。
  1985年后,对集市交易人员的限制政策已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而且鼓励国营、
集体、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入市交易,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贩卖、贩运活动。1990年,
全省共有6.3万多家国营、集体、乡镇企业在各类集市设点经营,共推销商品30.9
亿元。另有57万个专业户围绕着集市贸易进行生产、经营及贩卖活动。对交易对象
政策的放开,促进了商品流通,带动了集市贸易的发展,使市场更加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