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交易对象管理(改革开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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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建立后,鉴于“临清事件”的教训及国营贸易机构不健全的状况,在城
镇仍采用了集市交易所管理交易的办法。规定棉花、线纱、布品、粮、油、花生、
黄烟等主要物资一律集中在交易所或指定的市场交易,在所外或场外成交者视为非
法。交易数量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也作了规定。进入交易所经营的坐商、摊商必须依
法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城镇,一般规定机关、部队、团体不得直接到交易
所或通过私商采购。粮、棉、油等重要物资,必须经过公营贸易商店办理交易手续。
这一时期在农村集市对交易双方没有什么限制,允许自由成交。为减轻农民负担,
由乡政府对农民拿到集市出售的自产产品,发给“自产自销产品及副产品证明书”,
持有此证的农民在出售产品时可以免税。
  1953年,国家除对粮食、油料、棉布实行统购统销与棉花统购外,对其它副产
品也大都由国营商业或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并实行了严格的市场管理,
对资本主义的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同时限制私商到集市采购物资。
重要产品采用证照管理的措施,不允许自由成交。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已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为适应新的经济情况和
人民的需要,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首先放开了对一部分农副产品的管理
将由供销合作社或国营商业统一收购的办法,改为允许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
作商店、合作小组自由收购、自由贩运。农民在完成国家的统购任务和预购合同规
定的交售任务后,也可以自由出售统购、统销物资。
  1958年,在经济工作中推出了生产什么,收购什么和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
大购大销”政策。这时的政策是限制集市贸易的发展,不允许社员群众到集市赶集。
农村集市已不是非计划产品的市场,而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市场的一部分。参加农村
集市交易的大部分是农村供销合作社或国营商店等。
  从1959年底开始,对集市交易的限制又有所放松,除了供销社、国营商店以外,
公社、大队及社员群众又可以进入集市参加交易。但对其它交易对象和范围仍有严
格的限制。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
,对交易对象和范围作了如下规定:1.凡进入集市交易的部门和人员,都不得进行
商品贩运和开设店铺。2.公社所属的生产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所需要的原
料、材料和生产的产品,属于第一、第二类商品的,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部门统一供
应和收购,不得在市场上自行采购或销售。经过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允许他们在市
场上直接收购某些原料、材料和销售某些产品的时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牌价收
购和销售。3.外地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采购人员,须持有原地县以
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件,并经当地市场管理机构的批准,才能进入市场交
易。本地和邻近地区的上述采购人员,可以持本单位的介绍信经过市场管理机构的
同意参加集市交易。4.经过国营商业组织起来的小商贩,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可
以赶集串乡,进行贩运,通过地区差价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是,不准远途购运,也
不准在同一集市作转手买卖,投机取利。
  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以后,确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各
条战线都抓阶级斗争。农村集市交易也被当成阶级斗争的反映,制定了减少成交额、
上市人数和缩减上市商品的措施。从1962年底起对交易品种、交易人员进行整顿,
对从事以贩卖为生的小商贩也进行了整顿。有的县将所有的商贩一律取消,集市上
只许农民出售自产的产品,不允许商贩从事贩卖活动(包括贩卖疏菜及瓜果梨桃等
时鲜产品)。1962年,全省计有小商贩30万人(其中有证商贩10万人,无证商贩20万
人),到1963年3月已被取缔了10万人,约占30%。
  这一时期,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集市上普遍开展了议购议销活动,以取代小商
小贩从事交易的活动。据统计,1963年1-8月,全省议价收购各种粮食1亿零367万
公斤(其中小麦1808万公斤,瓜干2256万公斤,杂粮29万公斤,大豆213万公斤),
食油255万公斤,生猪359680头,菜羊61431只,鲜蛋223800公斤,家禽37798只。
  1963年,全省农村集市贸易成交额(包括国、合商业,合作店、组,手工业单
位采购部分)为12亿490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比1962年的18%下降5
%。其购买对象是:农民互相调剂8.3亿元,占66.5%;城镇居民、机关购买1.12
亿元,占9%;国、合商业采购1.25亿元,占10%;合作商店(小组)采购0.612亿元,
占4.9%;手工业单位采购0.5亿元,占4%;其它0.708亿元,占5.6%。
  1964年10月,为更好地控制商贩在集市上的交易活动,缩小交易范围,省工商
局、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了《关于生产队、社员群众使用自产自销证明规定的通知》,
规定: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统销、派购)任务和保
证履行议购合同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到市场出售自己生产的农、林、渔、牧产
品和手工业产品时,一般应只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或者在县(市)与县(市)毗邻地
区之间的市场上销售,并由基层税务机关填发“自产自销证明单”凭证交易。对离
税务所较远的偏僻地区,也可以委托公社或有条件的生产大队填发。有的地区已全
部由市场管理部门填发证明的,可不再变动。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如果需要超
出上述地区范围销售自产品,须经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允许,并由县、市市场管理部
门填发“自产自销证明”。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没有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不履
行议购合同以及不准上市销售的自产品,一律不填发“自产自销证明”。
  “自产自销证明”经过一年的实践,各地普遍反映,手续太繁琐,加重了主管
发证、审查部门的负担,农民也不情愿。1965年8月,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又联合
下文,放宽了农民使用“自产自销证明”的范围,规定凡在税务所管辖的地区范围
内和所与所接壤地区的习惯市场(包括两个县接壤的习惯市场)销售的,一律免开“
自产自销证明”;超出税务所管辖地区在本省销售的,可由生产大队开发盖有公章
的证明;出省销售的,统由当地市场管理所填发统一格式的“自产自销证明”。今
后只实行销地交销制度,不再执行“销地注销,产地交销”的规定。
  这一时期除对农民在集市交易进行管理外,还对小商贩、合作店、组、农村“
四坊”(粉坊、豆腐坊、油坊、磨坊)进行了整顿管理。对小商贩整顿的原则是:有
证商贩逐步减少、无证商贩一律取缔。对全省1864个合作商店、1403个合作小组,
限制其在集市上进行交易活动。对农村“四坊”只允许其开展来料加工,以原料换
成品的业务,不允许其在集市上采购原料、出售成品的交易活动。同时严厉打击集
贸市场的商贩经营活动。1964年全省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商贩还有3700人,
到1965年,经过清理整顿减少40%。全省集市的上市人数、上市品种及成交额都在
逐渐减少。1962年以前集市成交的农产品占农民出售农产品总量的比重,一直保持
在20%左右;1964年则降到16%,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部分则扩大到84%。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摊商小贩被当成“四旧”横扫。1965年底,全
省尚有无证商贩11598人,到1966年底只剩3582人,减少了69.1%。
  从1968年批判“三自一包、四大自由”开始,集市交易活动受到了极大限制,
大中城市取消了集市贸易,农民不许进城出售农副产品,取消自留地,限制家庭副
业;全地区或全县统一一个集日,少则五日一集,多则十天一集。夏秋农忙季节关
闭集市,严禁机关团体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这些政策的实施,使集市贸易的交易
人数和交易额迅速减少。集市交易人数减少25%-50%;交易品种和交易额也分别
减少了20%和15%。
  1971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为57700万元,比1965年减少11.79%,占社会商
品零售总额5.6%,比1965年下降3%。集市交易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大队、生产队和
社员,占成交额的67.74%,比1965年上升11.30%;城镇消费单位和个人购买占8
.1%,比1965年下降6.1%;国营商业收购占7.53%,比1965年下降11.37%;合作
店(组)采购占4.94%,比1965上升3.44%。
  1972年,商业部召开了北方地区市场管理工作座谈会,对集市贸易的限制有所
放宽,纠正了任意统一集日、任意关闭集市、任意延长集期、任意限制农民赶集的
做法。此后全省各地基本取消了统一集日,对社员赶集也不加限制了。集市交易人
员及集市交易额都有所增长。据1974年统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9亿元,比1971年
增加155.9%,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8%,比1971年增加8.2%。
  1975年10月,全省各地对集市贸易加强了整顿和管理。通过整顿,集市范围缩
小,赶集人数减少,上市交易商品减少。据烟台、昌潍、德州、泰安、菏泽、临沂、
聊城7个地区和淄博、枣庄2市统计,从1976年下半年起,有24个县先后关闭了粮食
市场,78个县关闭了自行车市场,18个县关闭了木材市场,5个县关闭了耕畜市场,
11个县关闭了仔猪市场,还有的地方关闭了旧货、革条编制品等市场。这一时期对
社员赶集也加以限制和阻挡。据统计,1976年赶集人数,昌潍地区41041万人(次),
比1975年的11480万人(次)减少63%,其它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减少。如烟台地
区减少60%,临沂地区减少30%-50%,济宁地区减少30%(多的为70%),菏泽地
区减少20%-30%。1975年全省集市贸易成交额为77500万元,占上市商品总值的66
%,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9.16%(按牌价计算相当于5.58%)。同1974年比,集
市贸易成交额减少1.25亿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下降4.46%。在1976年
集市贸易成交额中,社队、社员购买占81.4%,城镇居民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
购买占10.7%,国营商业、供销社购买占5.2%,无证商贩投机倒卖采购占0.7%,
其它占2%。
  1976年10月,全省继续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推广大寨用社会主义占领全
部阵地,用国营商业、集体供销社代替集市贸易的做法。但稍后,对集市贸易尤其
是对社员群众参加集市交易活动的限制有所放宽,基本不再采用行政限制的办法。
这一时期,重点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到农村集市采购农副产品进
行管理,除了工商所及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小组在集市、农村严密监督、加强管理外,
各地还在主要交通要道、车站、码头设立了检查站。据统计,烟台地区共设94个检
查站,聊城地区25个,济宁地区61个,德州地区34个,合计全省共有380个检查站。
1977年上半年,全省共查获违反市场管理的案件336000多件,除了转手倒卖、长途
贩运等案件外,其中有三分之一的是集体单位违反规定到农村集市采购农副产品的
案件。1977年8月,省革委又召开全省电话会议,要求全省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
央109号文件,严禁集体单位到农村集市采购农副产品。虽然从中共中央、国务院
到省革委对集体单位采购农副产品,都要求严加管理,工商部门也采取了大量措施,
做了很多努力,结果仍然没能制止集体单位到农村集市采购农副产品。据青岛、济
南市工商局对本市集体单位调查,认真执行规定的只分别占17%和25%。省电话会
议后,昌潍地区于9月份又查获集体单位违反109号文件规定的案件527起,计有粮
食41000多斤,油脂油料3100多斤,猪肉2600多斤,鲜蛋1100多斤,油脂油料3100
多斤,果品160000多斤,白酒9500斤,各种钢材178000多斤,木材180多立方米,
化肥122000多斤,氨水35000吨,煤炭30000吨。
  这一时期对从事贩卖、贩运农副产品的小商贩仍本着取缔、限制的原则进行管
理,集市只允许社员群众进行自产自销、自用自购式的交易,不允许贩卖,更不许
长途贩运;否则一经查扣即作投机倒把论处。为逐步减少社员与集市贸易的联系,
大力发展集体生产和多种经营,各地普遍开展了用国营或集体经济代替社员自留地、
家庭副业和个体手工业经济的活动,目的是使社员日常生活需要的农副产品,不用
通过集市,就能得到解决。“经济代替”的品种主要有:旧工业品(包括自行车)、
木材、木器、黑白条货、土陶品、熟食品以及重点产区的干鲜果品,部分地区的粮
食等。到1977年6月底止,全省已有代购代销店57888个,有68482人。多数地区基
本上达到了公社有基层社,管理区有供销店。经过整顿,全省还建立了旧货委托部
879处,前店后厂维修服务部2002处,蔬菜门市部429处,本地议购议销站263处。
这些经济代替店(部)的设立,并未解决群众购销方面的问题。不少品种是采用先关
闭集市贸易后代替的做法开展代替的,结果根本不能满足群众的需要,造成了黑市
泛滥。如粮食、熟食、鸡蛋、家禽等品种,国营、集体根本没有能力代替,强行关
闭市场后,黑市泛滥造成管不胜管的局面。一些地、县组织公安、工商、交通、供
销、商业、粮食、工业等部门,抽调民兵和贫下中农开展乱购乱销自由贸易大清查
活动。如昌潍地革委于1977年12月24日开始,组织了2600多人,设立交通检查站
120余处,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大清查活动。7天时间共清查集市354个,清
查旅馆269处,检查各种车辆37970车次。总计查获各种案件3819起,其中全民和集
体单位乱购乱销违犯政策案件914起,占总案件数的23.9%;投机倒把案件341起,
占总案件数的8.9%;违犯市场管理的案件341起,占总案件数的67.2%。德州武城
县某检查站在大清查时,仅两个小时就查出违犯市场管理的案件130起,扣粮食
17000多斤。虽然各地对集市贸易的管理都十分重视,抽调大批人员协助工商部门
开展工作,但违犯集市贸易管理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社员群众的怨气极大,
甚至变成公开对抗。在此情况下,不少地方不得不把已关闭的市场又重新开放(如
1977年底全省有60多个县关闭了粮食市场,到1978年上半年只剩24个县)。其它品
种在国营、集体经济无法代替的情况下,也不再强行采用关闭的措施。
  从1978年下半年开始,对集市交易的限制逐步放宽。1978年全省参加集市交易
的人数比1977年增加了35%。1978年集市贸易成交额为115110万元,比1977年增加
29.8%。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按市价计算为11.3%,较1977年上升1.9
%;按牌价计算为7.9%,较1977年上升1.7%。
  1978年在集市贸易购买对象中,社员购买占63.03%,比1977年增加9.03%;
公社、生产队购买占17.11%,比1977年下降5.89%;城镇居民购买占8.44%,比
1977年增加1.64%;国营商业、供销社购买占3.48%,比1977年减少2.82%;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占3.95%,比1977年减少2.45%,合作店(组)手工业
单位购买占0.93%;无证商贩购买占0.54%;其它占0.52%。同1977年比较均变化
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