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建国前交易对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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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政府实行“重农贱商”的政策,压制手工业、商业的发展。雍正皇帝在1827
年5月有关商业的谕中就明确批示:集贸市场中多一经营之人,则农田中就少一耕
稼之人。而且农民见商人利多于种田,必然大批弃农经商。经商的人越多,商品就
制造的多,商品多则销售不易,以至造成积压。因此,经商人越多,不但有害于农,
也有害于工。基于这种认识,清王朝对上市经营人员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主要是
采用设重税的手段抑制商人发展。对于一般商人,营业有牙税,过关卡有关税,到
市场交易有落地税。除这三种正额税外,还要遭受种种征课和勒索,使正常的商业
行为难以进行,扩大市场更不可能。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对抗日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
府亦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反经济封锁,采用了对外贸易统制、对内贸易自由的
方针。1940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后,即开展了统制贸易的工作。由
于根据地物品缺乏,对集市的交易人员也有所限制。为使各部队、机关不至于在市
场上发生争购现象,使市场混乱,物价上升,民主政府规定各机关、部队、团体不
准随意到集市上购买物资,要有组织地经过批准后统一购买。各机关、部队(自团
以上)设立了消费合作社,由消费合作社购买物资供给机关人员及部队战士。合作
社销售一切货物,由对外贸易机关统一收买,统一分销。集市上以营业为目的的商
人、摊贩等,必须到贸易机关或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证后,才准在集市
上进行交易。对农民虽然允许在集市上自由交易,但由于抗战初期环境恶劣,根据
地还不巩固,还有不少游击区,为防敌人、奸商利用及操纵市场,一般都在农村组
织消费合作社,多的一个村组织一个,少的几个村联合组织。用合作社的方式在市
场上统一进行交易,帮助农民买进或卖出。
  1942年底开始,根据地内陆续组织了市场交易管理所,对主要物资(粮、棉、
油、盐、畜等)实行统制交易。规定这些物资必须经集市交易所成交,交易所以外
成交为非法,由工商部门取缔之;交易所内交易必须使用本币(根据地民主政府发
行的货币),交易所门口设有专人检查本币,并设兑换所,非持有本币者不得进入
交易所内。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时,买卖双方均不直接收付款项,买方将现金交司
柜,凭传票将货物取走,卖方凭传票再向司柜取款。这样,可以起到打击伪钞、排
挤法币、巩固本币的作用,同时防止假币进入市场。
  在正常情况下,交易所内的交易是自由的,对交易人员和数量没有限制,只是
为防止走私资敌,采用了内地购运证制。在内地购卖物品的商人,要依照规定由中
人作保领取内地购运证,保证在内地集市销售;售完后,由所在销售地的交易所盖
章,如运回其它货物或换回现钞,也由所在地交易所于购运证的“货栏”内说明,
回来后才能向购买地的交易所缴销撤保。如逾期不回或无交易所盖章,即按走私论
处,追查保人责任。在交易比较集中的地方,因追保麻烦,大都实行了押金制,不
用人保,以一定现金作抵押,购运证缴销时全部领回,否则没收。
  在战局紧张或遇灾荒期间,为防奸商囤积物资和群众抢购物资,交易所内的物
资一般都采用凭证购买的办法--由民政工作队在村中调查评议后,对确实需要购买
者,颁发购物证,无购物证者无权购买;持证购买也有数量限制,一般粮食不超过
30斤,棉花不超过15斤。
  抗日战争时期,一般允许敌区商人到根据地内采购物资,或根据地内商人到敌
区贩卖物资,但有严格的交易制度,并必须持有内地购物证、准运证、特许证等证
件。同时,还需觅妥保人,或交押金方准办理出入口交易。抗战初期,由于根据地
内物资缺乏,所以进行出入口交易,一般采用以货易货的方式。即出口的物资,必
须在指定时间内换回相当价值之必需品,否则追查保人责任。抗日战争后期,根据
地经济形势有所好转,以货易货制不利于发展经济,取消了这一交易方式。同时,
也减少了商人到根据地内购买、销售物资的数量限制,取消了一些过于繁琐的证照
制度,为商人交易创造了便利条件。
  停战协定签定后,根据地内取消了经济封锁和交易统制,在交易上取消了所有
限制,任何人都能自由交易(不管有无营业证、购运证)。特许证等证照制度也取消
了。
  1946年6月,解放战争爆发后,物价飞涨,本币贬值,物资奇缺,使解放区经
济遭受严重损失。这一时期解放区民主政府又恢复了对国民党进行经济斗争的各项
政策,恢复了贸易统制,重新采用了证照制度,并由交易所统制交易,限制交易对
象和购买数量。
  1948年,战争形势有所好转,解放区日益扩大,工商业得到发展。这时集市交
易所统制交易的办法,限制了经济的发展,于是解放区内先后取消了集市交易所,
所有集市都准许自由交易,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对机关团体到集市抢购物资也不
加限制。
  1949年10月“临清事件”发生后,山东解放区内马上采取了紧急措施,限制机
关、商店、合作社等团体到市场采购物资。不少行署规定在紧急措施期间严禁机关、
商店、团体到集市购买粮棉等重要物品;所有机关、部队、工厂、学校所存之公粮、
地方粮只许通过国营贸易机构及县生产推进社出售,如有出售给私商者一律没收。
对交易人员及交易数量也作了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