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农副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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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配合“对私改造”,人民政府对上市商品的管理,采用
的是“集中管理,限制交易”的政策。重要商品,都指定在交易所成交。
  1953年10月,国家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对上市商品的管理进入一个新
的阶段。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各地对粮食、油料实行了严格的管理,一律禁止上
市销售;对其它物资,如烤烟、大麻、蚕丝、牛皮、牲畜等上市商品,从交易数量、
购买对象(如不准许私商小贩经营、贩运)上加以限制。对粮食制品(粉条、豆腐、
豆饼等)也进行了管理,限制在集市上经营。
  管死粮食市场后,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有些粮食短缺的农户无法买进粮
食,也无法在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因此,各地群众强烈要求开放粮食市场。在此
情况下,从1954年下半年开始,陆续开放了粮食市场。农民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
可以到粮食市场进行小量的互通有无式的交易。但是不许私商贩卖,不许军队、机
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进入国家粮食市场买粮。任何人不许在粮食市场以外
成交,一经发现,即以投机倒把论处。
  1955年2月底,全省经过整顿恢复起来的国家粮食市场已达1110处,其中每集
上市量在5000公斤到15000公斤者有5处;500公斤到5000公斤者达70处。这一时期,
除了开放了国家粮食市场外,同时还设立了国家油料、棉花、土布等市场。这些市
场的共同特点是:只许农民在市场上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调剂,不准私商、商贩
参加交易。
  1956年“三大改造”基本结束,全行业公私合营,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已经形
成。这一时期对过去集市上市商品的管理政策也有所改变。首先,撤销了交易所,
开放了自由市场,变集中限制交易为开放式自由交易;其次,取消了农副产品大部
由国营商业或国家委托的供销社统一收购的做法。此后,各地除粮食、油料、棉布、
棉花仍继续按统购统销政策进行管理,烤烟、大麻、出口苹果、生猪、蚕丝、牛皮、
羊皮、羊毛等土产仍继续委托供销合作社或由国营商店统一收购外,其余农副产品
全部放开,允许农民上市经营,也允许企事业单位及经批准的个体商贩自由采购、
自由贩卖。到1956年12月底,全省已有47个县(市)和33个区开放了自由市场。
  为便于对集贸市场上市商品进行管理,1957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放国
家领导下的农村自由市场若干问题的指示》,将上市的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进行管
理,第一类,国家实行统购的产品:粮食、棉花、油料;第二类,委托国营商业和
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产品:生猪、菜牛、黄麻、蓖麻、烤烟、甘蔗、蚕茧、茶叶、
羊毛、牛皮及其它皮张、土糖、土纸、桐油、废铜、废锡、废铅、主要产区的木材、
主要产区出口的苹果、柑桔、主要渔产区供应出口和供应津、京、沪三大城市需要
的水产品,38种重要的中药材、楠竹、棕片、生漆、主要产区供应出口的核桃仁、
杏仁、黑白瓜子、粟子等干果;第三类,不属于第一、二类的物资:如鸡、鸭、鹅、
蛋、蔬菜、小土产及其它渔产区的水产品等。
  据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1957年10月,省人民政府又增加下列产品为国家统一
收购产品:粉菜(粉皮、粉团、粉丝)、土布、土线、产棉区的估棉、火硝、乌枣、
红枣、废钢铁、6种中药材( 蒌、牙皂、丹皮、太子参、木瓜、蝉蜕)、苹果、生
姜、梧桐木、土丝、柞丝、柞绸、羊绒、15种水产品,出口皮张中的熟板皮。对以
上三类农副产品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管理办法:1.一、二类产品在收购期间不允许上
市;完成统购和收购任务后,农业社和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处理其剩余产品,但不得
进行贩运;2.三类产品可自由上市、自由成交,不受任何限制。商业、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合作商店、小组、工矿企业等有组织的单位,除国家指定或委托采购
经营的单位外,不准经营一、二类产品,可以到市场采购三类物资。
  划分农副产品管理范围后,实际上把重要的农副产品都划入了统管范围,使工
商局对上市产品的管理更严了一步。加之为配合当时在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
动,各地在农村着重开展了反对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教育农民多种粮,
少搞副业。加上限制和打击了商贩的贩运活动,使商品流通渠道受阻,不能刺激生
产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农民发展副业的积极性受到抑制。1957年8月9日,国务
院又发出指示,严禁计划收购(一类产品)和统一收购(二类产品)的农副产品进入自
由市场交易。即使允许上市的三类农副产品也仅限于自产部分,要持自产自销证明
才能上市交易。结果,参加集市交易的农副产品骤然减少。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这一时期对集市上市商品的管理,由于受“大跃进”、人民公社等政治运动的
影响,除少量蔬菜瓜果外,基本管死。农民自留地被收回,家庭副业被取消,并在
农村实行“公共食堂化”,农民全部在公共食堂进餐。这些政策的推行,使集市贸
易呈现出空前的萧条景象。商品奇缺,集市价格平均上涨十几倍。
  在这经济困难时期,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不得不采用特殊的办法来扶持集市
贸易。首先,规定各地不得采取行政办法强制收购农副产品,并允许农民发展副业
生产;其次,规定对允许上市的产品不加限制,取消自产自销证明,并责令有关部
门纠正乱查扣和地区封锁的现象。这些措施的执行,调动了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的积
极性,为农民交易农副产品提供了方便,使集市成交产品的品种和数量逐步有所增
加。1962年上半年全省在集市上成交粮食仅2.3亿斤,到下半年就增加到21.7亿斤。
  从1963年开始到1965年,参加集市交易的产品越来越丰富,品种已达160余种。
这是建国后比较好的时期之一。1963年集市粮食成交额为2.7亿斤(不包括鲜地瓜,
下同),1964年为3.4亿斤,1965年为4.7亿斤。在农副产品成交额中,1963年一类
物资占18%,二类物资占20%,三类物资占62%;1964年一类物资占19.1%,二类
物资占14.2%,三类物资占66.7%;1965年一类物资占16%,二类物资占12%,三
类物资占72%。
  放宽政策后,社办、队办副业也大量增加,几乎队队都办有“四坊”(指磨坊、
粉坊、油坊、豆腐坊)。一个县少的有几百个,多的达两千多个。淄博市1965年有
粉坊700多个,油坊80多个,磨坊100多个,豆腐坊600多个。农村“四坊”在集市
上购买原料,出卖成品,既丰富了群众生活,又搞活了流通,带动了社员家庭副业
的发展。如诸城县,1965年全县开油坊158处,90%都搞商业经营活动,仅1-9月份
即从市场上购买大豆20多万斤,在市场上出卖豆油58000多斤,豆饼18万多斤。这
一时期农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发展也很快。1964年底,全省共有合作商店1844个,
合作小组1403个,从业人员39891人,约占全省社会商业人员的10%左右,占全省
商业网点的4.5%。合作店、组经营的商品60%来自国营商业和供销社,40%来自
农村家庭副业及集市贸易。这些合作店、组的大量出现,刺激了农村副业的发展,
也搞活了流通,使专门以贩运为业的小商小贩迅速增加。前两年全省已基本取缔的
无证商贩,又有了大的发展,1964年上半年有1万多人,到下半年又增加到3万余人。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一开始,集市贸易就被当成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被铲除。
1967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的通令》,要求各地严厉打击
资本主义在集市上的复辟势力活动,对上市物资实行严格管理,不许私人经营工业
品,不许个人出售粮食制品,不许农村“四坊”在集市上买原料出售成品,不许个
人到城市出售农副产品,不许商贩贩运农副产品。这些严厉的管理措施,使刚刚复
苏的集市贸易又陷入困境。
  “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制定了很多限制集市贸易发展的政策。
不但粮食、油料、烟叶等统购派购物资长年关闭市场,甚至有些地方连鸡蛋、生姜、
猪肉、粉丝等产品也禁止上市。1968年,全省大部分县先后实行了全县统一集日的
做法。统一集日后,集空时间长了(最少5天,最多10天),结果极不利蔬菜、瓜果
等鲜嫩商品的交易,使不少社员的蔬菜、瓜果烂在地里,不但阻碍了生产的发展,
给社员群众带来损失,而且也给城镇居民生活带来困难。
  1975年,全省开展了以社会主义经济代替资本主义经济的活动,设立代购代销
店。仅据烟台、昌潍、菏泽地区统计,建立粮食议购议销门市部707处,委托门市
部562处,菜店252处,修理服务部319处。到1977年底,全省有代购代销店57880处,
旧货委托部879处,蔬菜门市部429处,木材议购议销站263处。到1978年春天,全
省几乎每个生产队都设立了代购代销店。凡是代购代销店能代替的品种就不许上市。
掌握的原则是“成熟一项代替一项,代替一项关闭一项”。到1978年底为止,全省
已基本关闭了棉花、土布、猪(羊)肉、鸡蛋、豆腐、油脂油料、水产品、烟叶市场。
同时,还有44个县关闭了旧货、草条编制品等市场,个别县还关闭了蔬菜市场。
  (四)改革开放时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集市上市商品的限制逐步减少,政策越
放越宽。
  197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集市贸易政策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进一步放宽了对上市商品的限制。常年不准上市的物资由1978年的40种,减少到两
种(棉花、等级内的烤烟);统购、派购物资由30种减少到4种(肥猪、牛皮、集中产
区的大麻、红麻)。国家规定的征购物资(除常年关闭市场的品种外),在完成征购
任务后,允许生产队到集市上销售。社队企业的土副产品也允许到集市销售。农村
“四坊”也可以到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和集体分配自食
自用有余的农副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可上市。
  1980年后,长期受到限制的长途贩运活动放开,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专职从事
贩运活动。1980年全省农副产品成交数大量增加,8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成交量为
24862万斤,比1979年增长了58.9%。
  1984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促进商品生产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品种。将原来的113种,减少
到66种,其余改为三类产品。同时特别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不经省政府批准,不
得擅自将三类农副产品提到二类,也不得把三类农副产品当作一类去管理。在继续
实行统、派购的品种中,小杂粮、小油料、伏苹果也改为三类产品;棉花中的等外
棉和絮棉允许上市。除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对虾实行全额收购,常年关闭市
场,严禁上市外,其余产品均允许上市。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营的十项政策》,决
定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而是按
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此后,农副产品逐步取消了统购派购,
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除麝香、甘草、杜仲、
厚朴等继续在全省实行全额收购,常年关闭市场外,其余产品全部放开。
  农副产品基本取消统购派购政策后,集市贸易成了农副产品的一条重要流通渠
道。1985年通过城乡集市成交的农副产品为369124万元,比上年增长23%。其中通
过农村集市成交的农副产品为326302万元;城市为42822万元。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集贸市场空前繁
荣活跃。1986年集贸市场成交额为62亿元,比1985年增长35.1%。这是有史以来增
长幅度最大的一年。
  从1986年起,除棉花等几种产品外,所有农副产品一律放开。集贸市场成交额
每年以百分之二十几的速度递增。城市居民的副食供应,主要来自集贸市场。
  1990年城乡集市贸易成交额为153.2亿元,其中集市商品零售额126亿元,占社
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0.3%。城乡集贸市场已成为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在社会
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效益。1990年,城乡集贸市场提供的主要副食商品数量
达5794601吨。其中,城市集市为1498444吨,相当于市区国营商业同类商品零售量
的64.6%,比上年扩大9.9个百分点。据统计,全省共有6.3万多家国营、集体、乡
镇企业在各类集市设点经营,1990年共推销产品30.9亿元。集贸市场的发展带动了
5142个专业村、576881个专业户。全省集贸市场为国家增创税金7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