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建国前农副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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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斗争的对象不同,对上市商品的管理政策
也不相同。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民主政府管理市场交易物资的基本政策是:“对外贸易
统制,对内贸易自由。”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发布禁止粮棉资敌的
办法,规定:凡购买棉花自用者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0斤,粮食不得超过100斤,超
过此数者须持有本村村长及农会会长的证明。商贩贩粮棉需向县政府或区公所申请
登记,再持登记证向购买地的区公所登记,并领取运销证。商贩贩运粮棉,每次最
多分别不得超过200斤和100斤。无登记证及运销证贩运棉粮者,除将实物没收外,
并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罚款;情节严重者送由专署处理。以后又根据重要程度,
将根据地的物资划分为特种物资和普通物资加以管理。特种物资,一般有粮食、棉
花、食油、食盐、丝绸、皮张、羊毛、粉丝、土硝、金子、花椒等;一般物资有山
货、水果、水产、土产等。特种物资均由工商局实行统制管理,除已办理营业证的
公营商店、合作社及已领取营业许可证,资本在5万元(约合现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的私人商店,经特许批准可以经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向外(指根
据地以外)输出特种货物时,须向工商分局或指定的县工商局申请批准发给特种出
口货物许可证后,方准经营。普通货物工商局不采用统制的办法管理,凡领取营业
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由经营。工商局重点管理的是限制和禁止出境的物资。
在边沿区划有封锁线,并设立工商检查站,同时成立缉私队,对输出物资严格检查。
限制出境的物资,最少要办妥采买证、准运证、出入口许可证及提供保人后方能出
境;禁止出境的物资,一律管死,违反者以走私资敌论处。在根据地内上市的物资,
实行贸易自由的政策,买卖双方可自由成交。
  1946年6月解放战争爆发,随着战争形势的变化,经济斗争的策略也有相应调
整。山东省政府于8月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对国民党占领区重新实行经济封锁。
1946年11月,省工商局发文,对经济封锁的具体工作进行了布置:要求各地有计划、
有目的地开展封锁。除了粮、棉、煤、油等重要物资严格封锁、严禁输出贩运外,
其它物资一般不作封锁。但如与军事斗争结合,实行全面封锁对根据地有利时(如
处在解放区四面包围、孤立无援、不久就可以攻克的国民党占领城市或据点),可
进行全面封锁。同时规定:即使是禁出物资也可在有利于根据地的情况下进行有计
划的输出。
  1947年6月25日,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土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油、
花生米、披猪及活猪、黄烟叶、粮食等土产品实施出口管理。凡进口下列物品时才
有权输出管理品:汽油、电器、通讯材料、枪械弹药、各种军工器材(包括铁、钢、
铜、锡、钴、锌、锑等原材料)、西医及医疗卫生器材、汽车配件、印刷器材、道
林纸、工程纸、主要染料、国产棉花。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商人,必须先向当地进出
口税收机关领取土产品进出口许可证、领取税单、报关纳税后,方能办理出入口。
经营进出口货物的商人领取“土产品出口许可证”时,必须缴验指定必须品的进出
口报税单或进口货物税票,方可发给“土产品出口许可证”。原报税单则留核发机
关存查,另换发分运证。各类管理出口的土产品在山东解放区内仍准许自由交易及
运输。但输出时如不按规定办理者,一经查获,即以偷运资敌论处,视情节没收其
一部或全部产品;情节严重者,除没收产品外,要送司法机关处理。
  1948年底,解放战争已取得全面胜利,除少数城市外,山东根据地已大部连成
一片。这时,对输出物资的管理又有所放松,不强调以货易货,除粮食、棉花外,
其它物资基本放开,允许自由输出输入。在内地,取消了交易所统制贸易的做法,
所有产品(除毒品外)都准许自由上市,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限制。
  随着解放区的逐步扩大,各根据地之间的封锁线全部取消,战争年代采用的物
资统制方法,也随着战争的结束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