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消费者协会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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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青岛市消费者协会草拟了《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草案)。青岛市政府于1988年6月27日通过并公布施行。这是全省第一个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政规章。
  1987年8月,根据《山东省1988年地方立法规划》,省消费者协会主持起草了
《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经过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
《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1988年4月24日,省工商局将《山东
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上报省政府。先后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第五次会议和第六次会议三次审议,于1988年11月2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施行。这是全省第一个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该法规首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职责,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的责任,消费者协会的职
权,消费纠纷的仲裁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它的正式实施,
标志着全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1989年6月20日,青岛市消费者协会通过了《青岛市消费者协会质询办法》,
报经青岛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同年,德州市消费者协会也制定并实施了《德州
市消费者协会质询办法》。同年8月19日,青岛市政府通过并公布了由青岛市消费
者协会草拟的《青岛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1989年,省消费者协会主持起草了《山东省消费纠纷仲裁办法》(草案)。1990
年10月22日,省长赵志浩签署省政府第1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首次明确了消费纠纷仲裁的原则与制度、消费纠纷仲裁组织的设立、消费纠
纷仲裁的管辖、消费纠纷仲裁的程序等,为消费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
保障。
  1990年6月29日,烟台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烟台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
议》。决议指出,实施《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是直接关系到加强法制建设、密切党群关系、推进治理整顿改革开放、发展生
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加强社会监督作为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市、县(市、区)要依法建立健全消费者协会及其常
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核拨必要的活动经费。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成立消费
者协会分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实施的
监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实施《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领
导,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标准
计量、商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相互配
合,加强对生产、销售、服务者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