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个体劳动者协会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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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6月9日,省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省个协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个体劳
动者的群众团体,在省工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会员代表大会是个协的最高权力
机构,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并处理日常事务。省个协对会员进行“五讲、
四美、三热爱”和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为促进生产,活跃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
众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同时,个协代表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章程》明确指出:凡领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合作
经营执照以及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合法证明的个体或合作经营
户的从业人员,均为个协会员。会员歇业,其会籍同时停止;会员被吊销证照,其
会籍同时解除。全省个协所需的全部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向个体工商
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提成中开支。
  1985年9月4日,省个协制定了《省个协常委会工作制度》,规定常务委员会成
员必须自觉学习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及有关文件;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
经验,研究下一步工作计划,议决协会有关问题;省个协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省个协所需全部经费由省工商局从提取的个体管理费中按比例拨付,并本着“取之
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民主管理,定期公布帐目;常委会负责将省个协工
作每半年向省政府汇报一次,同时抄送省工商局。为完善各级个协工作制度,省个
协1985年11月15日印发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制度》规定:市、地个协常委会每
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市、区)个协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
次,全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分析形势,研究问题,
总结布置工作。同时,省个协还制定了《个协职责范围》、《个协主任、副主任工
作职责范围》和《个协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制》等制度,明确了个协工作人员岗
位责任范围,推动了个协工作的开展。
  1985年11月18日,省个协制订了《山东省个体劳动者社会主义竞赛评比办法》。
《办法》规定:1.积极参加个协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宣传服务活动,
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
热爱社会主义,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关心个协组织建设和个协工作,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信守职业道德,不掺杂使假,不短
尺少称,不偷工减料,不哄抬物价,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合理。4.严格按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做到亮证
经营,证实相符。5.制订服务公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
对顾客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6.建立经营帐薄,如实
申报营业额,主动接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时照章交纳税和管理费。7.
发扬互助友爱精神,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内外团结,热情传授技艺和经
营经验,互通信息,取长补短。8.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服从卫生监督
部门的管理,有必要的卫生设备,餐具定期消毒,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并注意搞
好生产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以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条件
的个体劳动者均可由基层小组或行业小组推选,经个协基层分会评审,报县个协批
准。评选数额:县级先进个体劳动者按第四季度末个体工商业实有户数的3%掌握,
市、地先进个体劳动者自定。县级每年评选一次,省级每三年评选一次。
  1985年11月27日,省个协、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各级个体劳
动者协会财务收支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同其它社团法人一样,有
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协所需全部经费,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
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个体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除应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交
纳的费用外,按50%的比例拨给同级个协;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
体工商户管理费,除应上缴的提成外,按70%的比例拨给同级个协。拨付经费时间:
每年7月拨付下半年经费,次年1月拨清上年经费。县以上个协必须有专职或兼职财
会人员,专款专用,不纳所得税和能源基金,节余不上交,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同
时,还规定了个协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不脱产人员的误工补贴,以及办公费、
差旅费、救济费、技术培训费、法律顾问费等开支项目与标准。对财务开支权限、
财务纪律、会计报表制度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1987年7月1日,省个协转发中个协《关于会费收交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指
出:会员必须履行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收缴标准,每个会员每月交纳会费最低
不少于3角(含3角),最高不超过5角(含5角),每半年或一年交一次。会费50%由县
级个协掌握,50%留给基层分会使用。地、市以上不提成。会费的使用,本着来之
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的学习、文化娱乐等活动,不准挪用,
节余不交,可转至下年度使用。省个协根据全省会费使用情况做出规定:经营地点
在城市(包括县城驻地)的,每个会员每月交纳会费5角;经营地点在农村的,每个
会员每月交纳会费3角。
  1987年3月11日,省个协制订了《山东省个体劳动者协会联购分销服务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联购分销组织是由个体劳动者组织
起来的为会员服务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经济实体,在行政上受当地个协的
领导,在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联购分销服务组织的名称为:××市(地、
或县、区)联购分销服务部;具备公司条件的也可称公司;乡镇设分部或分站。经
营资金由会员集资或入股、银行贷款、借款和提留公积金解决。会员集资还本付息,
入股分红,原则上不超过股金的15%。税后利润除股金分红外,80%为公积金,20
%为公益金。经营方式以代批、代运、代购、代销为主,也搞经销,一般不零售。
经营范围:(1)国家政策允许经营的商品范围内,组织供应个体劳动者经营所需的
货源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2)组织推销个体户生产的产品;(3)提供商品信息、咨
询等服务。经营原则:保本微利,供货让利会员,优惠会员。并强调指出,联购分
销组织的经理和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工作人员工资
分配,实行工资加奖励的分配原则。联购分销服务部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个体户的进货难、经营难的状况。
  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由于无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一度出现混乱,超计
划生育现象比较多,对城镇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不良影响。为了扭转这种
局面,1987年7月28日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局、中个协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计
划生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省计生委、省工商局、省个协以鲁计育字[1987]55
号文件转发各市、地、县计生委、工商局、个协,强调指出:1.个体工商户从业人
员的生育计划,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管理。2.凡已婚公民申请从
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除持有关证明外,要同时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关于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3.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凡够法定婚龄结婚的,
可向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生第一个孩子的指标。4.凡自愿只生育一个孩
子的夫妇,可凭有关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领取独生子女证。5.凡符合女方户口所
在地有关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妇,可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生育第二个
孩子的申请。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措施由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个
协发放和落实;对计划外生育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987年11月2日,省个协发布实施《关于会员福利、救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规定:从个协收入总额中提取3%,连同收取的会员费,合并
作为个协会员的福利、救济基金。该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掌握,实行专款
专用,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会员入会一年以上,执行个协章程,按规定交纳个体
工商管理费和会员费者,均可享受福利、救济待遇。个协举办的各种文化、体育活
动和为会员服务的医疗所、幼儿园、托儿所筹办费,可酌情从福利、救济基金中开
支。会员在生病、死亡、发生意外灾祸等事故时,个协根据不同情况给予10-200元
以内的救济。
  1987年11月2日,省个协印发《关于个体工商户技术培训暂行办法》规定:技
术培训以有证个体工商户为主,兼顾从事个体私营人员的职前培训。城镇待业青年、
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可向个协申请参加培训。技术培训行业,包括
电器、钟表、自行车、机动车辆修理、饮食服务、加工业以及需要培训的其它行业。
技术培训内容以专业知识为主,结合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教育。技
术培训经费由个协列支。向学员收取的学费,用于解决教师讲课费、教材费。技术
培训委员会由各市、地、县(市、区)工商局、个协、科协组成,负责各类技术培训
班的组织工作。成绩合格者发“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合格者建议工商部门收回营
业执照。
  1988年2月1日,省个协发出《关于做好1988年个体家用电器维修人员培训工作
的通知》,明确规定:1988年底前,凡是未获得市、地以上家电领导小组颁发的结
业证书的人员,均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家电维修业务,原发营业执照由工商局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