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工商行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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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县、市、区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其人员、经费、物资和业务
工作由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按其担负的职责大致分三种类型:
一是综合所。一般按经济区域设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商品交易活动集中的较大集
镇,负责对辖区内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经济监督管理。二是专业所。是根据某些
专业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如专业市场管理所、企业登记管理所、个体私营经济
管理所等。三是检查站。是为完成某些特定的监督管理任务而设置的,如车站检查
站、港口检查站等。
  新中国建立之初,济南、青岛、烟台、潍坊等一些大中城市为了加强市场管理,
有秩序地组织商品流通,打击投机倒把,设置了商品交易所。1956年至1961年期间,
全省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自由市场有较大的恢复发展。各地开始在农村较大集镇和
城市自由市场设置市场管理所。“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政策的影
响,市场管理所成为在市场上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无产阶级专政工具”。同时,
各地为限制某些紧缺物资的自由流通和搞地区封锁的需要,还在交通要道和车站、
港口设置了检查站。1978年9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和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将基
层市场管理所统一改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9年,全省共有1902个基层工商所,干部职工5704人,平均每所3人,约有
五分之一的工商所是一人所、两人所。工商所的制度也很不健全,工作有很大的随
意性。约有四分之一的工商所没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大部分工商所没有机动车和电
话。工商所长的年龄也普遍偏大,文化程度比较低。
  1983年,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所
工作试行条例》,确定工商所的管理任务有五条:1.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
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经营;2.搞好市场管理工作,维
护市场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制止场外交易,检查上市商品质量,查处制造和销售
倒卖伪劣商品,查处违法案件;3.搞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管理和教育工作,引导
其守法经营,健康发展;4.搞好经济检查工作,按照办案程序搞好立案、询问、调
查和结案工作;5.监督管理辖区内企业的经营活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各
地设立的工商管理检查站,除了少数重要车站、码头执行缉私任务的予以保留外,
大部分都予以撤销。
  1983年9月,根据国家工商局下达的增编任务,省工商局会同省编委、人事局、
财政厅、劳动局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了增编选干工作,到1984年3月份,
共招收录用新干部3453名。1985年又招收录用了5000名,主要充实到基层工商所。
  1986年,为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整体效能,针对一些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置工
商所,工商所人、财、物过于分散的状况,省工商局部署了按照经济区域设置调整
工商所的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工商局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对原来按乡镇行
政区划设所的布局进行了调整。在商品经济相对活跃、人口比较集中的集镇设立了
一批中心所和专业所,撤并了一些管理任务少的小所。如商河县工商局把原有22个
工商所合并为10个,夏津县把原有20个工商所合并为6个。通过调整,全省的工商
所设置布局趋于合理,人员相对集中,组织形式逐步完善。同时,一些县(市、区)
工商局对一些基层工商所帮集工进行清理整顿,辞退了一大批年老体弱或素质差的
帮集工,对少数确需留用的加强管理,普遍实行考核录用制度。
  1987年3月,民政部在莱芜市寨里镇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试点,将市属政府
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下放乡镇政府管理。其中工商所的人、财、物下放给乡镇政府
管理,业务仍归市工商局管理。在此期间,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也要求下放工商所。
为此,省工商局在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就工商所的
归属问题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基本达成共识。全省只有莱芜市和金乡县的工商所
作为试点下放到乡镇管理,其它市地都保持了原有体制。
  1987年8月,省工商局总结基层工商所建设的经验,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开展了“创建文明工商所活动”。文明工商所的条件是:所长模范作用好、执行政
策法规好、作风纪律好、团结互助好、所容所貌好。“创建文明工商所活动”由系
统和地方结合起来搞,由系统创造条件,地方党委、政府验收挂牌。全省各市、地、
县工商局都制定了创建措施和规划,与地方政府签定了创建保证书,把“创建文明
工商所活动”列入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总结一次。从1987年到1990年,
省工商局先后在肥城县、临沂市、昌邑县、龙口市召开创建文明工商所经验交流会,
总结推广这些单位创建文明工商所的经验,促进了各地基层工商所建设,使全省基
层工商所的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规章制度及办公生活条件、所容所貌不断改善。
全省累计投资1.5亿元新建扩建工商所,大部分工商所配备了机动车、电话。到
1990年底,全省有1286个工商所被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占工商所总数的54%。
  1988年3月,为了更好地发挥工商所(站)长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第一线上的模
范带头作用,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了“争当优秀工商所(站)长活动”。优
秀工商所长的条件是:1.会组织管理,指挥灵。能创造性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
务;2.会做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3.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
工作认真负责,干劲足,热情高;4.业务熟练,政策水平高;5.以身作则,工作挑
重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优秀工商所长的评
比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组织,与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文明工商所的评比
结合起来进行。一般掌握在工商所长总数的20%左右,由县(市、区)工商局审批奖
励。同时各单位把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思想观念新、富有实践经验和开拓
精神的优秀干部选拔到所长岗位上来。1989年,各市地评选出优秀工商所长1232名。
省工商局举办了全省优秀工商所长培训班,培训83名基层工商所长。同年,省工商
局从各市地推荐的优秀所长中,选拔了5名事迹比较突出的所长,组成优秀所长事
迹报告团,到全省各市地巡回报告,在基层干部职工中引起很大反响。
  到1990年,全省有工商所2222个,其中综合所2066个,专业所145个,检查站
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