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广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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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办理不同
的登记、审批手续:1.申请代理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均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工商局审查同意,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局审核批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在执行中,国家工商局根据各地的建议,
对审批手续作出新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根据本地区外商广告的实
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按照经营外商广告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2.凡申请登记的其它广告经营单位,均需经当地工商局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审查批准(有的省授权给县工商局审查批
准),由当地工商局颁发证照。专营或代理单位发给营业执照,兼营单位发给营业
许可证,方可开业。
  《广告管理条例》颁布后,审批登记程序改为:1.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
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国营业执照》。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2.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广告
经营许可证》。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3.经营
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
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局发给《营业执照》。4.举办地
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
市工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
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局批准,
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的实际,山东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审批登记的具体程序:1.申请。申请成立广告
公司者,应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成立广告公司的批准文件、有资金和经营场地证
明、公司章程、从业人员名单,并填写好《广告经营登记表》一式五份,连同书面
申请一同交广告管理部门;申请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兼
营广告业务的批准文件,应制定书面的广告管理制度,应有广告从业人员名单。企
业兼营广告还应具有营业执照。报刊兼营广告业务应同时具有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
《报刊登记证》,并写出书面申请连同填写好的《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一式五
份)报广告管理部门。2.审查。对申请单位申请登记的内容及其提交的文件的合法
性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具体方法有:(1)程序审查: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是否
符合规定的程序、其提交的证明和批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2)内容审查:对申请
单位的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经营项目是否符
合社会需要进行审查。(3)实地调查:对申请单位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主要是核实经营场所、设备及人员情况。3.核准登记发照:山东省工商局结
合实际,为便于监督突破了《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专业
公司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简称一证一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兼营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