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广告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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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82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专
业广告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的手段、资金、场所和制
作设备。2.有一定数量并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3.有一定数量并具
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设计和制作人员。4.了解市场商情,能够接受刊户和用户的咨询。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登记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直接刊登、播放广告的手段;2.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广告编审人员。3.具有
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力量。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申请登记代理或承办外商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1.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惯例。2.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国
内外市场行情和审查外商广告的专业人员。3.了解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
  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颁布后,上述条件有较大变动。《条例》规定:申
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负责
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
编审人员。3.有专职的财会人员。4.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具备经营外
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
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2.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3.
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
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
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
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