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广告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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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记对象
  民国时期,山东没有独立的广告行业,广告登记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行业登记
管理,登记的对象只限于发布自我宣传广告的商人。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颁布后,才把广告的经营者列为登记的主要对象,广告经营者主要包括:广告公司、
报社、杂志社(或编辑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它专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事
业单位。1984年,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允许私人试
办广告业务,因而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户也成为广告登记的对象。1987年,国务院
颁布《广告管理条例》,允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因而又增
加了广告登记的对象。此外,广告登记的对象还包括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
位。

  二、登记事项
  民国时期广告登记的事项主要是:广告发布的媒介、广告的式样、广告发布场
所、广告期限以及发布广告的业主的商号、姓名、地址等。1982年《广告管理暂行
条例》颁布后,广告登记基本实现了规范化,登记的事项也比较具体和明确了。对
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主管部门、经济性质、法人代表
(或负责人)姓名、资金数额、登记的有效期限、经营范围。上述登记事项有变化时,
须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