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建国后广告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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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广告的管理工作,同时也着手进行广告管理
的立法工作。1951年,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管理广告暂行规则》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第一部广告管理法规。该规则共分四章三十三条,第一
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了管理的范围:凡本市揭布含有工商业宣传招徕介绍性质之各项
文字图画、电力广告,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统以本规则管理之。第三条规定了广
告管理的部门:关于广告之审查、发证、收费事项,由建设局办理,至保护取缔事
项,由公安局协助之。第四条规定了禁止条款:凡商民申请广告,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予以核驳。1.含有迷信诱惑及蒙混欺骗之意图者;2.窃用他人商标或版权者;
3.妨害市容、视线及交通者。对医、药广告规定,凡医师及药品广告,申请时需呈
验卫生机关之登记许可证,否则禁止揭布。并规定:凡申请安装霓虹灯者,须呈验
电业局审核同意之设计图样二份方准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划分了广告的类别,“贴示广告”包括:1.于本市所设置广告栏内张贴
文字图画者;2.于街头临时设置路牌及墙壁张贴文字图画者;3.于商场、茶楼、饭
馆、澡塘及娱乐场所张贴文字图画者。“特设广告”包括:1.于路旁隙地或在墙壁
上设置之巨牌绘画文字图书者;2.于门面以外设置标志或悬挂幕布及货样者。“电
力广告”包括:1.娱乐场所放映宣传玻璃板者;2.电台播送宣传文词者;3.商店于
临街门窗及门面以外设置霓虹灯及太阳灯者。“游动广告”包括:1.游行宣传或散
发传单及宣传营业印刷品者;2.公私车辆、船舶揭布文字图画者。
  第三章是管理办法,规定揭布广告者,须先向建设局购领广告申请书,依式填
明并附具广告文字图样二份,送请审查。还规定:凡广告揭布期满,如欲继续使用
者,须于期前申请建设局核准办竣手续方得继续,违者除照章补办手续外,并得二
倍至五倍之罚金。该规则还对广告场地的使用、游行广告、散发传单广告等作了具
体规定。另外,该规定首次制定了保护广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凡损坏已经核
准揭布之广告者,肇事者除照损坏情形赔偿外,并按二倍至五倍处罚。
  这部规则除了加强对广告业的管理以外,还注意保护广告经营者的利益,提高
了广告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953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中,广告业出现了暂时的萎缩,直到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广告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发展起来。1960年前后,广告业
又经历了一次大的起伏。在这期间,由于广告业没有持续稳定的发展,因而广告管
理工作也没有大的突破。“文化大革命”期间,广告被斥为资本主义的产物,广告
事业受到严重摧残,广告管理工作也陷入瘫痪。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告业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在广告
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广告管理工作也逐步走上正轨。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广告管理法规。
1982年6月5日,工商总局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为了促进《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贯彻落实,山东省工商局印发《〈广告
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试行),提出了贯彻《条例》和《细则》的
具体意见,布置了对全省广告业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1984年7月19日,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广告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
知结合山东实际,突破《细则》的部分规定,适当放开了对广播、电视台每日播放
广告的时间和各种报纸刊登广告的版面的限制,允许私人试办广告业务,给予外资
或合资企业与国内客户同等的广告发布权,但对关系到人民健康的卷烟和烈性酒广
告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同年,省工商局还会同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广告管理的通
知》。
  1985年3月5日,省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对编辑广告画册的管理规定》。这
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各单位盲目编印大量广告画册,到企业乱拉广告,给企业造成沉
重负担的情况作出的,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如因特殊需要编辑广告画册的,必须
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工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编辑广
告画册;否则,按非法经营广告处理;非广告经营单位不准编辑广告画册。
  1985年,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工商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对各种奖券广告管理的通知》、《关于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经营、
刊播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
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告业健康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6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
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有关法规,并把广告法规宣传活动纳入各地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安排和活动之
中;继续搞好各类广告的检查清理工作,并提出要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审
查和整顿。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把广告管理列入工作
日程,督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管理。
  1986年3月13日,省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发出
了《关于清理整顿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的几点具体意见》,要求各市、地、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对各类广告宣传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清理,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一
次认真的清理整顿,并提出了对违法问题的处理原则。
  1986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违法广告案例的立档管理和作用的通
知》、《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有奖储蓄广告问题的通
知》、《关于兼营单位承办、代理外商来华广告的答复》、《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登
记、换证、年检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并会同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转发了国
家工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9月15日,省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城镇张贴广告管理的通知》,这是
新中国成立以后山东省第一个单项广告管理规范性文件。根据通知的要求,任何单
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必须事先带广告和与广告内容有关的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每张广告上标明“核准张贴”字样和
有效期)后,按指定地点张贴,不得覆盖他人有效期内的广告。违反上述规定,擅
自张贴广告者,按《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制止、
罚款处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987年,省工商局会同省审计局、省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
知》。该通知规定,广告经营单位的业务员在承揽广告业务时,应出示山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编号的《山东省广告业务员证》。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使用税
务部门的统一发票,在发票上注明“广告宣传费”和加盖“×××单位广告收费专
用章”。专用章必须标注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字号,才
能计入产品成本列支。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这是建国后第一部正式的广
告管理法规。根据这一《条例》,省工商局于1987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卷烟和
获奖优质名酒进行广告宣传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对卷烟和烈性酒广告的限
制,规定凡通过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文化
馆、商场(店)为卷烟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卷烟厂家持单位介绍信、商标注册证、广
告宣传内容及《卷烟广告申请表》,送当地工商局初审后,再到省工商局办理一次
性批准手续,并交纳一定的审查费,方可进行广告宣传。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
各类奖的优质名酒进行广告宣传的,由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
广告宣传内容及《获奖优质名酒广告申请表》送当地工商局初审后,再到省工商局
办理一次性批准手续,并交纳一定的审查费,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凡有以下广告内
容或画面的禁止做广告宣传:1.卷烟:鼓励、引诱、提倡或宣扬吸烟有益的;有吸
烟姿态的;宣扬具有药物疗效的;未标明焦油含量比重的。2.获奖优质名酒:未正
式领到获奖证书的;有饮酒场面的;宣扬饮酒对身体有益的,等等。
  1987年,省工商局会同省卫生厅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关于发布〈食品
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8年是省广告管理工作有重大突破的一年,该年度发布的《山东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经营者内部建设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规
定》由国家工商局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并在全国广告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发言。
1988年8月17日发布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经营者内部建设的暂
行办法》对理顺广告经营关系,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推动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起
到了重要作用。该办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
的从业人员:1.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市场调查、广告策划、设计制作、资料、
财会等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2.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设有专门的经营机构和
固定的人员,设置单独的广告会计帐簿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3.广告经营者
内部必须选配一二名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审查员,负责审查广告内容和查验有
关证明。广告审查员应相对稳定,其名单必须报所在县(市、区)和市、地工商行政
管理局备案。由市、地工商局统一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广告经营者内部必须
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1.验证制度:广告审查员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严格查验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所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件合法、齐备、真实方可承
办。2.审查内容制度:广告审查员对广告客户所要求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根据广
告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广告内容无违禁现象,并确认真实方可发布。3.
登记制度:广告经营者承办的广告业务,必须逐件、逐项认真登记。登记表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三年。4.合同制度: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
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5.复审制度:广告经营者发布
广告前,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广告经营部门负责人对将要发布的广告进行复审,经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发布。6.存档制度:广告经营者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逐件建
立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广告客户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2)与
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3)广告客户的广告稿、图片、资料等;(4)
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备案件,如户外广告的照片,报刊广告的清样及报刊,电视
广告的录像带,广播广告的录音带等;(5)广告客户、消费者对广告发布后的反映;
(6)广告经营者自己认为应当存档备查的书件。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一年(电视、广播广告的录像带、录音带经所在县(市、区)或市、地工商局批准可
以适当缩短保存时间)。
  1989年,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
的通知》及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当前广告宣传中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关于严禁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经营广告业务”的通知》,对山东的
广告经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整顿。这次整顿中注销了89家广告经营单位的证照。
  1990年,省工商局转发了国家工商局《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
,还会同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
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
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