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商标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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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对印制商标的厂家也进行管理。
一般规定,凡印制商标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否则即视为非法。同
时规定,未注册商标一律不得承印制做。
  1959年,济南市工商局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并未严格执
行商标印制的有关法规。有的印制厂一个月印制商标17个,其中未注册商标就达5
个。
  1960年3月,省商业局、卫生厅、轻工业局、化学工业局、纺织工业厅、外贸
局在青岛召开全省商标工作现场会。会上再次强调各地要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禁止
滥行印制商标。企业印制商标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对于未经注册
的商标,不许印制和做广告宣传;印刷厂承印未注册商标应予处理。
  1963年10月,济南市工商局在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历下印刷厂从
1961年始,非法印制了大量商标,尤其是印刷了在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字月
饼包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济南市工商局除对其进行责令具结、罚款处理外,
还给予通报处分。
  1965年5月,第一轻工业部、商业部、中央工商局下发了关于整顿卷烟商标的
通知,规定卷烟一律要在烟盒上印制“中国烟草工业公司出品”字样。为便于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在小包封签上印制生产厂名,已经印制的商标纸,在当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用完为止。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标印制单位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一些不具备印制条
件的印刷厂也乘机招揽商标印制业务,造成商标使用严重混乱。
  1978年9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告》,对商标印制管
理通告如下:1.印制商标的企业承接省内、省外企业的印制商标业务时,应凭市、
县工商局批准印制的证明信。无证明信的,各印制企业一律不准承接。2.企业向当
地工商局领取印制商标证明信时,应携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正式彩、墨画
稿,或已注册的商标图样。各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图样印制,不得擅自改
动。3.企业出省印制商标,应按规定办理手续。4.违犯通告规定的,除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应视情况由商标使用单位或由印制企业承担外,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
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的处理。《通告》下达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制行业
加强了管理,查获和处理了一些印制企业违反印制管理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事
件。1981年12月,省工商局就菏泽印刷厂屡次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擅自印制、
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结果查实,该厂自1980年始,
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先后私自为山东、河南、安徽三省的39个单位承
印54种违章商标,印制数量4386万余套。该厂还擅自承印出售假冒“张弓大曲”的
商标50万套。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菏泽印刷厂进行了严肃处理,查封了未及出
厂的非法印制的商标,并没收非法所得,同时通报全省。
  1983年3月,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确定商标印制
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指定的印制单位承印,非定点单位不得承印。省工商
局对定点企业的数量提出了具体规定:一般县1-2个,地辖市1-5个,省辖市10-15
个。各地定点印制商标的企业名单,必须报省工商局批准,统一公告后执行。到
1983年底,省工商局共审定了255个印制商标企业为定点印制商标标识的单位。各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协助定点企业建立健全了有关商标印制管理的规章制度。
  1985年国家工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取消定点印制商标的规定。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定允许承揽商标印刷、印染、
制版、刻字、制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有关业务的企业,均
可印制商标。严格禁止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揽商标印制业务。
  1990年国家工商局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
印染、制版、刻字、制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需要承接印制商标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承
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2.有健全的印制商标业务
的各项规章制度。3.有专门的印制商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4.业务及管理人员熟
悉商标法规,遵守法纪。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省工商局授权各市、地、县(市、
区)工商局,分别负责审查、核准、核发“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和《指定印制
商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