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后商标侵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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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7月25日,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全国商标实行统一注册,
并依注册原则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山东只有济南、青岛、潍坊等少数城市的工
商部门开展了商标注册管理工作。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局公布《未注册商标暂
行管理办法》,要求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从这时开始,济南、青岛、潍坊等市
开展了未注册商标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对商标的印制也进行了管理。规定凡企业
印制商标须一律到工商局开具证明;印制厂商不得承印未经工商局批准印制的商标,
否则以违法论处。
  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社会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
性的变化,由五种经济形式并存,转变为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从1957年起实行商标
全面注册办法,规定使用商标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准使用。实行商标全面
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商标注册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商标专用对企业利益不发生直接影响,所以企业对商标专用
权的概念很淡薄。另一方面,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由商业部门包销,企业对自己的
产品没有自主权,不能任意销售。这种在物资分配上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
上实行“统购包销”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使企业不重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另
一方面也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据济南市和青岛市工商局调查,商标实行全面注
册以后,除了在商标设计和商标使用(未经注册自行使用)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
象外,很少发现商标侵权的行为。这一点在全国也是如此,所以1963年4月国务院
在重新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中,删掉了有关商标专用权的条文,没有涉及对商
标侵权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工商局停办商标注册工作,所有的商标都可以未经
注册自由使用,商标已无专用可言,也无所谓侵权,即使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县,
商标互相重牌的事也屡见不鲜。只要不仿冒他人的厂名,工商部门就不会去追查责
任。“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商标使用如此混乱,但是借此乘机仿冒别人产品的
事却很少发生。这是因为:1.计划经济体制有了更高程度的发展,集体所有和全民
所有企业的生产权,实际上都控制在国家手里。企业生产盈利多了,职工不会因此
得到什么好处;企业生产亏了本,职工也不会因此少发工资。所以企业根本不用考
虑生产的产品有没有销路,更无必要去仿冒别人的产品了。2.在全国开展了“对资
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运动,各行各业都在揪党内走资派,即使是循规蹈距搞生
产的领导,也难保不被打成“走资派”,因而不敢搞仿冒产品的歪门邪道。3.个体
经济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彻底割除,不允许任何人倒买倒卖。工业产品不许企业自
销,不许进入自由市场,堵塞了流通环节,使冒牌产品没有市场。4.由于只抓运动
不抓生产,使经济停滞不前,工业产品奇缺,连一般日用产品,如暖瓶、肥皂、灯
泡,甚至火柴都得凭证定量供应,造成“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局面,不管名牌不名
牌都不愁销路。
  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为保护专用权,除对全国混同商标进行裁决
外,对那些不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进行了整顿。如酒类商品的商标,由于很
长时间企业对商标专用权不重视,造成有些企业对商标概念的模糊,不重视自己已
注册的商标,在印制的瓶贴上商标名称和图形不醒目,而所用的特定名称却特别显
著,形成了以特定名称代替商标的局面。为改变这种状况,中央工商总局、轻工业
部、商业部于1980年10月11日下达了《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
各地对酒的特定名称进行整顿,规定:1.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2.
企业若要继续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时,应当去掉原来酒的特定名称;3.企业若要以原
来酒的特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时,要同时申请撤销原注册商标;4.已在国际市场上
打开销路的名酒,在以特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后,可允许同时保留原注册商标。联
合通知下达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对酒类商品的商标进行了清理整顿。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并改革生产
和流通环节的体制,国家计划性缩小,企业自主权扩大。商业废除了多年的“包销”
政策,企业有权销售自己的产品。尤其是政策放宽后,街道、社队企业和个体企业
蓬勃发展,这些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基本上不受国家经济计划的控制。从而造成一方
面企业(尤其是名牌产品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越来越重视,另一方面侵犯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据1981年7月调查,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50余起,
全省仿冒别厂已注册商标的案件有20余起,其它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0余起。这
些侵权行为大部分是个人所为,仿冒的产品也仅限于烟、酒、人造革包、油漆等个
人能制做的小商品。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开放搞活的同时,商标侵权行为
也逐年有所增加,仿冒的产品也从小商品发展到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
等大件商品。据统计,1983年全省共查获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465起,其中仿冒
他人注册商标案361起,比1982年增加了327起。查获的假冒产品有:名牌自行车(
金鹿、永久、凤凰、飞鸽等)9500余辆;名牌酒(茅台、汾酒、五粮液、景芝等)
50000多瓶;名牌烟(大前门、牡丹、恒大等)4300余箱。查获的其它冒牌产品还有
手表、服装、药品、农药、化肥等。从查获的案件看,这些违法行为绝大部分是个
体及社队小企业所为。因为生产冒牌产品本小利大,无需什么设备又好销售,加上
法制还不健全,查获后处罚太轻,况且有些生产冒牌产品的企业由于能搞活当地的
经济,增加税收,所以还得到了当地政府某些领导的支持。因此使得侵犯商标专用
权的行为不但屡禁不绝,反而有些地方还像瘟疫似的蔓延滋长。
  1984年以后,尽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采取了措施,对侵犯商标注册专用
权的行为进行打击,不少地方办伪劣商品展览,但仍没能煞住假冒注册商标和制造、
销售伪劣商品的歪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越来越严重。侵权当事人已不再局限
于社队小企业和个体户,不少国营工商企业也参与了这种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到
1985年8月止,全省已查获各种假冒注册商标和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1781起,
其中各种冒牌酒328068瓶,冒牌卷烟17253条,冒牌自行车10713辆,冒牌电风扇
2766台,冒牌电视机276台,冒牌手表252块。这些冒牌商品不但严重侵犯了注册商
标的权益,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1985年8月17日,
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严禁生产、出售假冒商品的通告》,并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了打击假冒商品的活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严厉措施,对生产、销售假
冒商品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结果使这一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收敛,侵权事
件迅速减少。
  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各地都把打击商标侵权、假冒活动列入议事日程,作为
一项正常工作长期开展,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基本做法:一是注意加强
领导,严密组织;二是综合治理,联合行动;三是从进、销货环节抓起,堵住侵权、
假冒商品流通的渠道;四是广泛宣传,提高群众识别真伪的能力,自觉地同假冒、
侵权行为作斗争;五是掌握不法分子的作案特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查处;六是经
常性和突击性查处相结合,查处侵权、假冒工作常抓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