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晚清、民国时期商标侵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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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0年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的通商条约中,都写入了保
护外国商标的条款。1903年中美商约第九款规定:“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
立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后,交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
应禁冒用。”由此可见,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首先是从保护外国商标专用权
开始的。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后,才开始对本国注册商标实
行法律保护。但在抗日战争以前,国民政府注册的商标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本国商
标只占31%。遇有中外商标纠纷时,处理上是倾向于外国商标的。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山东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大部分工厂停产倒闭,商标
也因此中断使用。对这一特殊情况,国民政府商标局颁发了《非常时期保护沦陷区
注册商标的办法》,规定因下列原因注册商标停止使用者,战争过后注册商标仍然
有效:1.厂被敌人侵占,不能出品者;2.为暴力胁迫,致停止营业者;3.所有生产
营业,遭受炮火损失,一时不能复业者;4.战争影响无力经营,以致停业者。
  国民政府虽然保护商标专用,但是由于机构不健全,除了商标局外,各地并没
有管理商标的机构。因此,冒牌、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洋货充斥市场,什么
“洋油”、“洋布”、“洋烟”,甚至火柴都是外国货。所以,中国资本家也竞相
以仿冒外国产品、外国商标为荣,以至于市场上随处可见伪劣产品。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不少地方由工商局开展了商标登记工作。凡是申请登记的
商标,均获得专用权,工商部门给予法律保护。如发生侵权事件,被侵权人有权提
起诉讼,由工商局或法院予以裁决。例如1948年10月,潍坊市民张汉卿、张文溪将
自造的100余桶煮青,假冒潍坊裕鲁颜料公司的“蓬莱阁牌”、“松美牌”煮青出
售,被裕鲁颜料公司查获,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潍坊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
告假冒商标的行为,最后依法判决对张汉卿、张文溪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和30万元
(旧币),并在《新潍坊报》上刊登破坏民主政府法令、损害人民经济建设的启事两
星期。
  在解放战争后期,山东解放区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尤其是私营企业,在民主
政府纠正了对其限制打击的“左”的错误政策后,已在各地普遍恢复发展起来。但
有的企业产品不是贴上自己的商标出售,而是贴上别人的商标仿冒大城市(如青、
沪、津)的产品出售。一些不法商人见有机可乘,也干起了贩卖商标的勾当。他们
从国民党统治的大城市,印制好商标图样,然后再运到解放区销售。为严厉打击这
种不法行为,1948年11月,山东省政府工商部发出通令,要求各边沿地区立即行动
起来,采取行动,盘查来往商人,对从国民党统治区印制的各种商标、装潢一律禁
止入口。同时规定,凡解放区内的产品,必须使用自己的商标,严禁仿冒他人商标,
违者一经查获给予罚款或没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