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未注册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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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8月,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
便。不注册者,不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期间对未注册商标未加管理。
  1954年3月9日,中央工商局发出《关于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指示》和《未注册商
标暂行管理办法》指出,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办法》规定:凡未注册的商标,
应依照本办法向本局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商标,发给登记证件,商标停止使用时,
缴销登记证件,报请撤销;核准登记的商标,无专用权,如愿取得专用权,仍应向
中央工商局申请注册。未注册商标使用期限为3年,逾期要重新向登记机关申请,
否则作为放弃使用权论。
  1956年10月30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
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
须注册。现在还没有注册的,统限于1957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请手续。此后,未
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至此,商标进入全面注册管理阶段。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企业使用的商标未办理注册手续。据济南、青岛、潍坊等
24个市县商标清理统计,1959年共有商标1284个,未注册者371个,占使用商标总
数的28.9%。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主要是改组并厂企业和民办工业。原因是怕麻烦、
怕花钱、觉得注册不注册无所谓。
  1960年3月,省商业厅在青岛市召开全省商标工作现场会,布置商标清理整顿
的任务,要求省、市、专辖市商业局都要指定一个科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商标工作。
专署和县商业局(工商局)内都要设专人分管商标工作。一律不准未注册商标进入市
场。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商标管理条例》规定,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山
东于1963年5月16日下发《关于转发商标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在全省范围内,
对现有商标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凡是生产正常、通过市场流通行销面广的产品,都
应当使用商标,并且必须注册。不注册的商标一律不许使用。
  1966年,中央工商局停止办理商标注册工作。商标使用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1979年,工商总局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根据工商总局的指示精神,山东省
对全省的使用商标进行了清理。共清理上报中央工商总局的商标1731件。清理工作
完成后,全部经批准保留的未注册商标都办理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布实施后,商标又改为自愿注册。《商标法》规
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
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还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
或者处以罚款:冒充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
骗消费者的。
  1985年4月27日,国家工商局、国家经委、外贸部、农牧渔业部发出《关于使
用未注册商标几点意见的通知》,规定除国家明文规定的药品、卷烟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外,其它商品准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的规
定;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
比。
  1987年2月,针对有些企业无视《商标法》和《出品商品商标管理办法》及国
家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情况,国家工商局、国家经委等5部门联合下
发了《关于出口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的通知》,对罐头食品使用商标问题作出规
定。省工商局转发了此文,并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