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商标注册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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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商标注册申请
费每件关平银5两,商标注册费每件关平银30两,商标转让注册费每件关平银20两,
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件关平银25两,补发注册证费每件关平银10两,抄录注册商标文
件每件关平银2两。
  1923年5月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施行细则》规定的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为:注册申请费每件银5元,转让申请费每件银5元,续展申请费每件银5元,注册
费每件银40元,转让注册费每件银20元,续展注册费每件银40元,延期申请费每件
银10元,补发注册证费每件银3元,申请发给各种证明银1元。
  1930年12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施行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注
册申请费每件2000元,转让申请费每件2000元,续展申请费每件2000元,注册费每
件2万元,转让注册费每件1.2万元,续展注册费每件2万元,补发注册费每件2000
元,申请发给各种证明2000元。
  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制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
定了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为:申请注册每件人民币50元,申请移转注册每件
人民币30元,申请补发注册证每件人民币10元。
  1963年4月25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
申请注册每件20元,移转注册每件20元。
  1979年,中央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内商标注册费的通告》规定:商标
移转申请费每件20元,商标续展申请费每件20元,商标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移转
注册费每件80元,商标续展注册费每件80元,补发注册证费每件20元。
  商标注册(包括移转、续展)的申请费及补发注册证费等,由企业在提出申请时
直接汇寄中央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驳,注册费退回,申请费不退。
  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事宜收费标
准的规定》,对商标收费标准作了如下补充:续展迟延费每件80元,延期申请费每
件50元,申请发给各种证明每件20元。
  商标注册费的使用,1980年以前,商标申请和注册费由工商总局统一收取后,
再由中央返还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以补贴地方开支,用于商标管理业务费。
198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
自1981年1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收取的商标申请费和注册费中提出30%,用于各省、
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管理业务。
  1986年1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出《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对商标注册收费进行了如下调整: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
费、续展注册申请费)60元;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240元,续展注
册费440元,续展迟延费100元,评审费100元,延期申请费100元,变更费(分指变
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它注册事项费)100元,补发注册证费
300元,证明费50元。
  1986年12月,省工商局下发《关于由市、县(市)工商局代收商标规费的通知》,
规定各项商标规费统一由当地工商局代收。当企业申请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时,各
地工商局收到核驳通知书后,将注册费240元退还申请人,其申请费60元不退。并
将每件驳回商标申请费的90%,随其它商标规费一同汇寄省工商局。
  1990年12月,国家工商局下发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对商标规费重新进行
了调整。调整的商标注册费如下:申请费60元,商标注册费240元,印花税票费5元,
补发商标注册证费240元,转让商标费240元,续展注册费440元,续展迟延费100元,
延期申请费100元,评审费100元,变更费100元,证明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