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商标注册核转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177&run=13

  根据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规定,在工商部成立商标注
册局以前,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由该局办理商标注册核转
手续。商标注册局成立以后,设立了津沪两关商标注册分局,所有核转手续,均由
分局受理后核转商标注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由厂商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同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这当中少了核转程序。
  1956年10月30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由企业向中央工商局直接申请,并向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
局(科)报请备案。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及核准注册,也抄至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局
(科)。
  从1960年起,根据全国商标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山东省规定:凡在山东省专
辖市(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的生产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律由当地工商局
(商业局)核转中央工商局,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亦由工商局(商业局)转发。市工商
局(商业局)接受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时要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查:(1)申请手续是否
完备;(2)商标设计有无违反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后如无问题,立即核转中
央工商局;如有问题,即协助企业更正妥当然后核转。其余县(市)的企业申请商标
注册时,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并向地县工商局(商业局)备案。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企业申请商标注
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中央工商局。申请人应当向核转机关交送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文件
的副本。
  1963年,中央工商局针对商标核转中出现的问题,下文详细说明了市县工商行
政机关在核转商标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检查商标注册文件是否齐备;2.关
于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理;3.关于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理;4.关于申请移转注册的
处理;5.关于申请撤销注册的处理;6.关于申请补发注册证的处理。
  1966年4月,中央工商局下放了商标注册的权限,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定为
有权办理地方注册的城市。
  1966年8月,中央工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
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补充通知》的精神,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暂停办理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手续。此后,商标核转工作也全
部停止。
  1979年10月11日,中央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
全面恢复商标注册工作,并且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实行两级核转制度。即先由
市、县工商局初审,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复审,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
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变更、注销均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核转体制由各省自定。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除确定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四市为一级核转外,其余全为二级核转。1986年4月,山
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自198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实行二级核转,即各市、县工商局将商标申请书件直接向
省工商局核转,由省工商局统一向国家商标局核转。从此,山东商标统一实行二级
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