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规定,在工商部成立商标注
册局以前,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由该局办理商标注册核转
手续。商标注册局成立以后,设立了津沪两关商标注册分局,所有核转手续,均由
分局受理后核转商标注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由厂商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同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这当中少了核转程序。
1956年10月30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由企业向中央工商局直接申请,并向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
局(科)报请备案。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及核准注册,也抄至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局
(科)。
从1960年起,根据全国商标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山东省规定:凡在山东省专
辖市(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的生产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律由当地工商局
(商业局)核转中央工商局,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亦由工商局(商业局)转发。市工商
局(商业局)接受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时要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查:(1)申请手续是否
完备;(2)商标设计有无违反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后如无问题,立即核转中
央工商局;如有问题,即协助企业更正妥当然后核转。其余县(市)的企业申请商标
注册时,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并向地县工商局(商业局)备案。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企业申请商标注
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中央工商局。申请人应当向核转机关交送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文件
的副本。
1963年,中央工商局针对商标核转中出现的问题,下文详细说明了市县工商行
政机关在核转商标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检查商标注册文件是否齐备;2.关
于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理;3.关于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理;4.关于申请移转注册的
处理;5.关于申请撤销注册的处理;6.关于申请补发注册证的处理。
1966年4月,中央工商局下放了商标注册的权限,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定为
有权办理地方注册的城市。
1966年8月,中央工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
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补充通知》的精神,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暂停办理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手续。此后,商标核转工作也全
部停止。
1979年10月11日,中央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
全面恢复商标注册工作,并且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实行两级核转制度。即先由
市、县工商局初审,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复审,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
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变更、注销均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核转体制由各省自定。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除确定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四市为一级核转外,其余全为二级核转。1986年4月,山
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自198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实行二级核转,即各市、县工商局将商标申请书件直接向
省工商局核转,由省工商局统一向国家商标局核转。从此,山东商标统一实行二级
核转。
第二辑 商标注册核转
根据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规定,在工商部成立商标注
册局以前,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由该局办理商标注册核转
手续。商标注册局成立以后,设立了津沪两关商标注册分局,所有核转手续,均由
分局受理后核转商标注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
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由厂商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同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备案,这当中少了核转程序。
1956年10月30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再次强调,商标注册,由企业向中央工商局直接申请,并向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
局(科)报请备案。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及核准注册,也抄至当地工商局或者商业局
(科)。
从1960年起,根据全国商标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山东省规定:凡在山东省专
辖市(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的生产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律由当地工商局
(商业局)核转中央工商局,中央工商局批复文件亦由工商局(商业局)转发。市工商
局(商业局)接受企业商标注册申请时要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查:(1)申请手续是否
完备;(2)商标设计有无违反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后如无问题,立即核转中
央工商局;如有问题,即协助企业更正妥当然后核转。其余县(市)的企业申请商标
注册时,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并向地县工商局(商业局)备案。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企业申请商标注
册,变更注册事项,移转注册、撤销注册和补发注册证,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中央工商局。申请人应当向核转机关交送申请书和其它有关文件
的副本。
1963年,中央工商局针对商标核转中出现的问题,下文详细说明了市县工商行
政机关在核转商标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检查商标注册文件是否齐备;2.关
于申请商标注册的处理;3.关于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理;4.关于申请移转注册的
处理;5.关于申请撤销注册的处理;6.关于申请补发注册证的处理。
1966年4月,中央工商局下放了商标注册的权限,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定为
有权办理地方注册的城市。
1966年8月,中央工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业交通企业和基本建
设单位如何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的补充通知》的精神,在“文化大革命”期间,
暂停办理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手续。此后,商标核转工作也全
部停止。
1979年10月11日,中央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
全面恢复商标注册工作,并且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实行两级核转制度。即先由
市、县工商局初审,报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局复审,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
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转让、变更、注销均由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核转体制由各省自定。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除确定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四市为一级核转外,其余全为二级核转。1986年4月,山
东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颁发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
自1986年7月1日起对全省实行二级核转,即各市、县工商局将商标申请书件直接向
省工商局核转,由省工商局统一向国家商标局核转。从此,山东商标统一实行二级
核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