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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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使用商标的历史虽较早,但按程序办理商标注册是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后。商标注册章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凡呈请注册者,
将呈纸送呈注册局,或由挂号分局转递亦可。”“呈纸内须附入说帖,说帖内附商
标式样三纸,务将商标式样之大概,及此项试办章程细目内所定之类别,与此项商
标特定之商品记载明确。如由挂号分局转递,须将呈纸及说帖,添写副本各一遍。”
同时根据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又对商标申请作了如下规定:1.凡关商标所用之
禀牍、说帖等,每一件作一遍。将呈请人姓名、住址及呈请之年月日均明白记载。
禀牍说帖内之文字须用汉文,其有用外国文字者,亦须加译文;2.本章程细目,定
有呈式,须照定式缮写;3.如请代理经手人来局呈请,须呈检委托文凭信;4.挂号
分局收受呈纸时,将副本留存,其正本即申送注册局;5.注册收受呈纸时,即将呈
纸上注写号数,当将号数知照呈请人。
  1930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商标法》规定:“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
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呈请注册。”“商标所用
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应特别显著,并应指定名称及所施颜色。”申请
商标注册者,每一商标应交商标图样10张,印板1枚;商标图样及印板长及宽以公
尺计,不得超过13公分。
  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制定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
申请人应具备申请书、图样、印版及注册费,向中央私营企业局申请。如委托代理
人办理,应附具委托书。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具体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商标填写申请书两份,一份连同注册费直接寄
交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并附图样10张、印版一枚。另一份连同图样
两张,送当地商业行政机关备案。商标图样,应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刷,长及宽不
得超过16公分。印版长及宽不得超过6公分。图样颜色,以实际使用的为准,申请
时要按商品分类表所定类别,在申请书内填明使用的商品。”
  1963年4月,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同时中央工商局公布了《商标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应当是核准登记的企业。”“
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每个商标应当交送申请书一份、商品质量规格表一份、商标图
样20张、注册费20元。”“申请书应当先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商品质量规
格表应当按照规定的产品技术标准填报,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证明。”
  1964年9月,为了减少商标注册中不必要的公文往返,便于企业设计和申请注
册商标,中央工商局决定实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查询单查询的办法。企业经
查询后,中央工商局同意商标注册时,企业再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1965年9
月,中央工商局又将“商标查询单”改为“商标注册查询单”,即企业查询的商标
经同意后,“查询单”即可代替商标注册申请书。企业填报的商品质量规格表,只
交送地方工商行政机关,不再报送中央工商局。
  1983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申请
注册商标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
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
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
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型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
请。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
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