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建国后的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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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8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其《施行
细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商标法规。与此同时,还颁布了
《地方政府注册商标换证办法》和《国民党反动派注册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办法》。
商标条例公布后,中央私营企业局在全国开展了清理、注册工作。由于全国性的商
标注册工作已停顿了近20年,这期间各地的商标注册工作极为混乱,重牌现象严重;
加上1950年政务院制定的商品分类组别表(共66项),在类别上也和以往的分类有所
不同,给商标的清理及换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为尽量避免损失,使商标重新注
册趋于合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注册及国民党政府注册的商标,重新审查时采用了如
下原则:1.对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优先准予换发新证;经各地方人民政府审
定公告,尚未给证的商标,自本办法公布后,应送中央私营企业局重新审查,列表
登载商标公报,公告4个月始发给其注册证。2.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或审定的商标,
如相互重复或近似,以使用先后的原则裁定之。3.凡经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
标,按照重新申请注册的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可以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力。
4.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如违背现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者,不予注册。
  全国开展商标注册工作后,1950年山东只注册了两个商标。原因是开展商标注
册后,宣传工作没跟上,不少企业不了解政策;另外,各地工商部门还不健全,无
法开展商标申报业务。从1951年起,注册商标才有了大幅度增长。1951年全省共注
册507个商标,其中济南224个,青岛241个。这些商标大部分是解放以后才使用的,
解放前地方人民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注册的商标重新换证的只有33个。
  1950年8月公布的商标条例偏重于保护专用权,采用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原则,
而不注重于商标管理,因此1953年中央工商局在原有的商标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起
草了新的商标注册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主要精神是偏重于管理,而不是保护专用
权。虽然这个条例最后未被通过,但其精神在1953年后被付诸实行。
  1954年,中央工商局发出关于未注册商标管理的指示,要求在重点城市对未注
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山东的济南、青岛、潍坊、淄博、烟台等城市开展了这一工
作。
  1955年3月,中央工商局又指示各地:1.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和省级较
大城市合作社(包括生产合作社)企业的商标,必须注册;私营企业的商标,不注册
的必须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在申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要填报产品质
量规格表。这实际上是商标全面注册、全面管理的开始。
  1956年10月30日,中央工商局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企业(不分经济性质)、
合作社产制商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凡未办理注册的,统限于1957年6月30日以
前完成申请手续,以后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山东省政府转发了这一通知。
各地接通知后,首先对当地商标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是,未注册商标约占全部商
标的37%。企业不办理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在经济管理体制上,物资
分配实行“计划调拨”,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政策,生产企业只重视任务和
利润完成的情况,能否销得出去、质量好坏都与己无关,因此从1953年起,全省的
商标注册大幅度减少。1953年全省共注册商标106个,1954年注册64个,1955年注
册28个,1956年注册19个。1957年开始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后,全省的注册商标开始
回升。1957年全省注册61个,1958年达到306个。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健全,
大部分地方的工商局都未单设,附属于商业局内,商标初审和核转工作除少数城市
由工商局办理外,其它市、县都是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局办理注册。因此,未办
理注册的商标仍占有相当的比例。据1959年统计,全省共调查清理了1284个商标,
其中未注册的就有371个,占28.9%。针对这种情况,1960年2月,省商业厅在青岛
召开了全省商标工作现场会,各市、地、县商业局(工商局),有关工业局、卫生局、
外贸公司和重点工厂代表160人参加了大会。会议主要推广了青岛、济南、潍坊三
市商标注册管理的经验,同时参观了商标展览,中央工商局副局长千家驹到会作了
报告。这次会议实际上也是全省商标工作的一次动员大会。根据各县商标工作开展
情况,暂定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德州、临清、聊城、淄博、济宁、菏泽、临
沂、泰安、邹平等13个市、县的商业局(工商局)办理商标注册初审工作,当地企业
申请商标注册时,由商业局(工商局)初审核转中央工商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批
复文件亦由商业局(工商局)转发企业。其它市县则由企业直接向中央工商局申请,
向地市、县商业局备案。这次会议后,商标注册工作在全省比较好地开展起来。
1960年前,全省注册办理的商标数,青岛、济南占76.2%;1960年以后,其它市、
县普遍开展了商标注册工作,注册商标数有所上升。1960年到1965年全省共注册
1087个商标,其中青岛、济南注册了625个,占全部注册商标的57%,比1960年以前
占全省比例下降了19%。
  1963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和1950年的条例有
几个明显不同之处:1.淡化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概念,取消关于商标侵权和对侵权行
为处罚的有关条文;2.对商标实行全面注册,即强制注册,不注册不准使用;3.通
过商标注册加强商品质量管理;4.简化了商标审定手续,取消预注商标登载商标公
告四个月后方能正式注册的程序;5.取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新的《商标管理条
例》共14条,比1950年的条例少20条。
  1964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换发商标注册证的工作,通过换证达到清理
整顿商标的目的。山东省工商局发出《关于清理现存商标的通知》,对清理工作提
出了7条意见。同时规定从1965年起凡有新注册的商标必须报省工商局备案。
  1963年3月,中央工商局基于商标注册要有利于商标管理,要面向生产,面向
基层,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认识,决定将注册商标的权限下放给地方。申请
的注册商标经向中央工商局查询不重复后,由地方工商局办理注册,发放注册证。
国务院于1966年4月批转了这个决定。山东的济南、青岛被定为第一批办理地方注
册的城市。但这项工作还未开展就开始了“文化大革命”,所以并没有落实。
  1966年8月,中央工商局下达《关于商标改革的通知》,宣布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中央工商局停止办理商标的查询、注册、发证和变更、撤销等项工作,换发
注册证的工作也暂停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有权废除旧商标,使用新商
标,由此产生的商标重牌、混同的问题,留待以后解决。
  到1971年,由于出口商品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代中央工商局办理出口商品的商标注册工作。凡出口商品的商标统以总公司或分公
司的名义申请注册。从1971年到1978年,山东省外贸分公司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共注册了99个商标。
  由于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办理商标注册时,没有严格执行《商标管理条例》
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其它企业已经注册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相类似的商品的商
标不得混同”的规定,结果造成商标混同。山东省外贸公司在注册的99个出口商品
的商标中,有13个是混同的。这些混同商标给以后恢复全国商标注册留下了后遗症。
  1974年,济南、青岛两市工商局根据省商业厅的指示,开展了商标地方注册工
作。由于此时没有开展全国注册商标的查询工作,所以济南、青岛两市注册的商标,
仅能保证在本市不混同。从1974年到1979年,济南、青岛分别注册了204和337个商
标,其中与全国商标混同的分别为72个和117个,占35.3%和34.7%。
  1978年4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
指出:“要认真执行商标注册制度。不经注册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根
据这个精神,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商标注
册管理的意见》,决定在全省开展商标注册工作;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个市,
由市工商局办理注册(要向省局查询),其它地区由县(市)工商局审核,报省工商局
注册;出口商品的商标仍由外贸部门按规定办理。此后全省开展了商标清理工作,
省工商局也印制了商标注册证,做好了注册前的准备工作。但不久中央工商总局下
发《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使用的商标做一次彻底清理。通知下达后,
山东省工商局取消了由省局办理商标注册的计划,印好的商标注册证也因此报废。
  1979年底,全省清理商标工作结束,全省共有商标30000个,经过初审,最后
上报中央工商总局的商标为1731个。由于全国商标注册停顿了13年,所以商标混同
现象严重。在上报的1731个清理商标中,经国家局查对共有542个为混同商标,占
全省1731个清理商标的31.3%,占全国10762个混同商标的5%。
  为解决全国混同商标的问题,1980年11月24日中央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查
处理混同商标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省工商局对542个混同商标进行了调
查摸底。在调查的同时对未经注册、影响又不大的混同商标,尽量动员企业主动放
弃,改换新商标。结果有84个停止使用,有167个主动放弃,只剩291个坚持要求保
留。在这291个商标中,中央工商局注册的106个,地方工商局注册的122个,未注
册的63个。
  1981年4月,中央工商总局在江西省九江市召开全国处理混同商标会议,制定
了处理混同商标的原则。按照下列顺序保留其中的一个:
  1.经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被评为1979年、1980年国家优质产品的商标;
  3.1979年10月31日以前,经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在先的商标;
  4.被评为1979年、1980年省、市、自治区一级优质产品的商标;
  5.被评为1979年、1980年中央主管部优质产品的商标;
  6.出口商品使用在先的商标;
  7.使用在先,产品数量较大、销售地区较广的商标。
  第3项注册日期,第6项使用日期如系同一天,保留产品数量较大、销售地区较
广的商标。同时,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经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注册的与原中
央工商局注册的商标重牌的,按“两本帐”处理,分别予以保留。
  这次会议后,山东要求继续使用的219个混同商标,只被保留了168个,其余
123个被撤销。在被保留的168个商标中,有13个是按“两本帐”办法保留的。为以
后的商标管理工作留下了后遗症。被撤销的商标通知企业后,全部改换了新的商标。
  对被撤销的商标,考虑到有些企业确实因此影响生产和销售,为尽量减少损失,
中央工商总局决定,允许其提出申请,由省一级工商局发放临时使用证后,继续使
用,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山东共有35个商标发放了临时使用证。
  从1981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到1982年底止,商标实行两级核转,即由市、
县工商局初审核转到省工商局,再由省工商局复审向工商总局核转。
  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把保护专用权提到了重要位置,把全面注册
改为由企业根据专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主地申请注册。同时,对少数商品(如卷
烟、药品等)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审合格的,必须公
告3个月后才能正式办理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期限为十年。《商标法》的公布使商
标注册工作和商标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商标法》公布后,为了能使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其精神,省工商局印制了
大量的《商标法》和宣传手册向企业分发。同时于《商标法》实施前召开全省商标
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商标法》。会议结束后,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首先配备专
人分管商标工作,不少市、县设立商标科、商标股,并完善制度,建立档案。省工
商局于1983年5月分别以商标名称、企业名称、汉语拼音三种模式设卡,建立了一
套完整的档案,为依法办理商标注册奠定了基础。
  1984年7月,为减少环节,加快核转速度,省工商局决定下放省辖市(济南、青
岛、淄博、枣庄)的商标核转权限,实行一级核转,只报省工商局备案。
  《商标法》公布后,虽然是自愿注册,但大多数企业提高了对商标作用的认识,
重视了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所以商标注册数比《商标法》实施前有所增加。1983年
3月1日到1985年12月31日,2年零8个月的时间,全省共注册商标3265个,与《商标
法》实施前的同期相比增加了40%。到1985年底,全省共有有效注册商标6251个,
其中优质产品的商标即占四分之一。
  《商标法》公布后,为使商标的使用更规范,从1985年起国家工商局先后发文,
对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用地名作商标问题、商标特定名称问题、商标
“两本帐”问题等)进行了清理。其中清理规模最大的是酒类商标的特定名称问题。
经过几年的认真清理,到1990年底,全省660余家酒类生产企业使用的1170余件商
标、4460余种商标标识95%以上均达到了规范化的要求。1990年,省工商局正式下
文,对在整顿酒类商标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9个市、地,34个县(市、区)工商局,
75个使用管理酒类商标的企业进行了表彰。
  为更好地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从1988年11月
1日起,商标注册实行了新的商品国际分类(四十二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
七十八类)同时废止。
  1990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
的意见》,对“文化大革命”时期遗留下来的“两本帐”问题,采取行政手段妥善
处理。根据文件要求,省工商局对山东遗留的“两本帐”商标--烟台钟表厂的“北
极星”商标、烟台造锁总厂的“三环”牌商标、青岛车锁厂的“金鹿”牌商标、济
南铝笔厂的“友爱”牌商标、淄博毛巾厂的“雄鹰”牌商标等进行了认真清理,最
后分别向国家工商局写出了协调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这一时期,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认真开展了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工
作。1986-1990年,全省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699件,累计罚款303.07万元;
查处其它各类商标违法案件4699件,累计罚款351.64万元;没收销毁商标标识
12774万张(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