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建国前的商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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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并在北京设立商标局(隶属农商部)办理商标
注册。山东潍县裕鲁颜料公司、瑞丰面粉公司、烟台张裕酿酒公司、醴泉啤酒公司、
永康造钟公司、青岛纺织公司等,在北京商标局办理了商标注册。
  1925年9月,国民政府在广东公布了商标注册条例,并开始在其统辖范围办理
商标注册。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商号的商标注册事宜。
1928年12月,注册局改组为商标局,隶属工商部。1928年12月19日,工商部公布了
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对北洋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清理。规定凡是
1927年5月以前在北京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除已依注册条例向全国注册局进行注册
领有注册证者外,自该章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商标局查验。
凡1927年5月1日以后北京商标局所发的注册证及审定书一律无效,但河北、山东、
东三省、察哈尔、绥远、热河、北平等省市其所领注册证或审定书之时日,在该地
隶属国民政府以前者,不在此列。从此,全国的商标开始统由国民政府商标局办理
注册。
  1930年,国民政府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将商标注册条例补充修正为《商标法》,
于1930年5月6日公布,193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共40条,同时公布了商
品分类表(共55类商品)。1935年和1940年,国民政府又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了修
订。
  从1928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开办商标注册起到1936年底止,山东省共注册400多
件商标,主要分布在青岛、济南、烟台、周村等城市。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山东被日本侵占。国民政府在山东的商标业务从此中断。
1940年3月,汪伪中央政府成立。在其统辖区开展商标注册业务,由伪政府工商部
商标局办理。1941年5月23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对国
民政府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规定凡1937年11月19日以前领有商标注册证者,必须
在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查验(实际上等于重新办理注册);凡
1937年11月19日以后到1941年5月23日为止无论在中央或地方注册的商标,限3个月
内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换发新证。以上两项注册证如不遵限呈验或申请换证者,便
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除极少数工厂内迁外,大部分工厂遭到炮火的摧残而破
产。余下的工厂企业,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制实行“军管理”控制在其手中。在日本
帝国主义的统治下,山东原有的工厂企业大部分倒闭。这一时期办理商标注册的企
业廖廖无几。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尽快恢复经济秩序,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敌产处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收复区敌伪商标处理办法。其中对商标的规定是:抗战期间由敌伪
组织审定注册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一律无效。但若持有原国民党政府商标注册机
关发给的注册证或审定书,虽经敌伪组织查验加盖戳记和加注其它字样或换发文件
者,也可准予呈交经济部商标局查核,并换发新证。国民党政府恢复商标注册业务
后,仅一年多的时间,山东大部分地区就被人民解放军收复,国民党只控制青岛、
济南、潍坊等城市。实际上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注册业务,并没能很好
地在山东开展,即使是青岛、济南等城市,也因为战争、通货膨胀、工厂倒闭等因
素的影响,企业大部分都未办理商标注册。据调查,山东自日本侵略军投降至解放
为止,注册了不足100个商标。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由于经济基础较差,刚开始几乎没有工业,所以也就没有
商标。随着根据地逐步扩大,加上开展大生产运动后根据地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从1941年起有了自己的工厂,开始生产一些小产品。但1944年以前,这些工厂一直
是机关化的经营方式,吃公粮、用公款,成本无核算。盈亏都有饭吃,甚至非生产
人员多于生产人员;产品质量的好坏,跟工厂无关,所以虽然这一时期能生产工业
产品,但也基本没使用商标。从1944年起,根据地的工厂由机关化经营变为企业化
经营,每个工厂给以固定资金,不吃公粮,不用公款,自负盈亏,工人的报酬也由
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使生产者的生产成绩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民主政
府大力提倡和鼓励私人开办企业,这一时期根据地的工业、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到1945年上半年,山东根据地光公营工厂就有80多个,工人10000余人;同时还有
上千个私营工厂。一般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火柴、肥皂、卷烟、纸张、
蜡烛、颜料、纱线、土布、鞋帽、袜子、农具等,已能生产自给。产品丰富了,而
且同一种产品有几家、十几家厂子生产,为便于区别和开展竞争,这一时期厂家开
始在产品上使用商标,并由工商部门办理商标登记业务。而且规定卷烟、火柴等产
品必须办理商标登记后方准生产。当时,聊城金钟卷烟厂生产的“火车”牌卷烟是
名牌产品,在全国解放区内小有名气。
  1946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办法,共12条,这是全国解放
区的第一个商标法规。山东的济宁、聊城地区属于晋冀鲁豫边区根据地,商标注册
办法公布后,开始办理商标注册业务。1947年2月,山东勃海根据地工商局也颁布
了商标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渤海区内制造的工业品及有商标的土产皆应登
记注册。渤海根据地在山东根据地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粮、棉、油的主要产地,工
业、手工业也比较发达。到1949年10月为止,仅据18个重点城镇统计,就有工业25
行、809家;商业35行、4394户。工业产品和土特产品也很丰富,商标登记注册暂
行办法颁布后,不少厂家办理了商标注册。
  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全华北地区(包括山东)的
商标都要到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办理商标注册。在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前,经各地地
方政府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一律有效。但须由当地地方政府将注册登记簿连同旧证
报工商部,换发新证。开展商标注册后,起初有些地方不恰当地强调了产品质量与
商标牌号的关系,规定质量不好的产品不准办理商标注册。为此,冀鲁豫行署工商
局于1949年4月发出通知,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指出商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与商
品市场的自由竞争有关,工商业者有其经营的目的,与其商标的注册与否没有关系。
因此,工商部门对工商业者商标是否注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应加以限制。
  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在原有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
了商标注册办法及施行细则,并附有商品分类表(共29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这个注册办法也同时失去效力。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11日颁布了商标注册
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并划分了商品分类表,从9月开始在全市办理商标注册业务。
截止到1949年12月中旬,共审定商标142份。后接到中央贸易部公函,通知全国要
办理商标注册,才于1949年12底停止办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