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并在北京设立商标局(隶属农商部)办理商标
注册。山东潍县裕鲁颜料公司、瑞丰面粉公司、烟台张裕酿酒公司、醴泉啤酒公司、
永康造钟公司、青岛纺织公司等,在北京商标局办理了商标注册。
1925年9月,国民政府在广东公布了商标注册条例,并开始在其统辖范围办理
商标注册。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商号的商标注册事宜。
1928年12月,注册局改组为商标局,隶属工商部。1928年12月19日,工商部公布了
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对北洋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清理。规定凡是
1927年5月以前在北京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除已依注册条例向全国注册局进行注册
领有注册证者外,自该章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商标局查验。
凡1927年5月1日以后北京商标局所发的注册证及审定书一律无效,但河北、山东、
东三省、察哈尔、绥远、热河、北平等省市其所领注册证或审定书之时日,在该地
隶属国民政府以前者,不在此列。从此,全国的商标开始统由国民政府商标局办理
注册。
1930年,国民政府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将商标注册条例补充修正为《商标法》,
于1930年5月6日公布,193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共40条,同时公布了商
品分类表(共55类商品)。1935年和1940年,国民政府又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了修
订。
从1928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开办商标注册起到1936年底止,山东省共注册400多
件商标,主要分布在青岛、济南、烟台、周村等城市。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山东被日本侵占。国民政府在山东的商标业务从此中断。
1940年3月,汪伪中央政府成立。在其统辖区开展商标注册业务,由伪政府工商部
商标局办理。1941年5月23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对国
民政府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规定凡1937年11月19日以前领有商标注册证者,必须
在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查验(实际上等于重新办理注册);凡
1937年11月19日以后到1941年5月23日为止无论在中央或地方注册的商标,限3个月
内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换发新证。以上两项注册证如不遵限呈验或申请换证者,便
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除极少数工厂内迁外,大部分工厂遭到炮火的摧残而破
产。余下的工厂企业,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制实行“军管理”控制在其手中。在日本
帝国主义的统治下,山东原有的工厂企业大部分倒闭。这一时期办理商标注册的企
业廖廖无几。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尽快恢复经济秩序,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敌产处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收复区敌伪商标处理办法。其中对商标的规定是:抗战期间由敌伪
组织审定注册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一律无效。但若持有原国民党政府商标注册机
关发给的注册证或审定书,虽经敌伪组织查验加盖戳记和加注其它字样或换发文件
者,也可准予呈交经济部商标局查核,并换发新证。国民党政府恢复商标注册业务
后,仅一年多的时间,山东大部分地区就被人民解放军收复,国民党只控制青岛、
济南、潍坊等城市。实际上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注册业务,并没能很好
地在山东开展,即使是青岛、济南等城市,也因为战争、通货膨胀、工厂倒闭等因
素的影响,企业大部分都未办理商标注册。据调查,山东自日本侵略军投降至解放
为止,注册了不足100个商标。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由于经济基础较差,刚开始几乎没有工业,所以也就没有
商标。随着根据地逐步扩大,加上开展大生产运动后根据地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从1941年起有了自己的工厂,开始生产一些小产品。但1944年以前,这些工厂一直
是机关化的经营方式,吃公粮、用公款,成本无核算。盈亏都有饭吃,甚至非生产
人员多于生产人员;产品质量的好坏,跟工厂无关,所以虽然这一时期能生产工业
产品,但也基本没使用商标。从1944年起,根据地的工厂由机关化经营变为企业化
经营,每个工厂给以固定资金,不吃公粮,不用公款,自负盈亏,工人的报酬也由
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使生产者的生产成绩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民主政
府大力提倡和鼓励私人开办企业,这一时期根据地的工业、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到1945年上半年,山东根据地光公营工厂就有80多个,工人10000余人;同时还有
上千个私营工厂。一般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火柴、肥皂、卷烟、纸张、
蜡烛、颜料、纱线、土布、鞋帽、袜子、农具等,已能生产自给。产品丰富了,而
且同一种产品有几家、十几家厂子生产,为便于区别和开展竞争,这一时期厂家开
始在产品上使用商标,并由工商部门办理商标登记业务。而且规定卷烟、火柴等产
品必须办理商标登记后方准生产。当时,聊城金钟卷烟厂生产的“火车”牌卷烟是
名牌产品,在全国解放区内小有名气。
1946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办法,共12条,这是全国解放
区的第一个商标法规。山东的济宁、聊城地区属于晋冀鲁豫边区根据地,商标注册
办法公布后,开始办理商标注册业务。1947年2月,山东勃海根据地工商局也颁布
了商标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渤海区内制造的工业品及有商标的土产皆应登
记注册。渤海根据地在山东根据地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粮、棉、油的主要产地,工
业、手工业也比较发达。到1949年10月为止,仅据18个重点城镇统计,就有工业25
行、809家;商业35行、4394户。工业产品和土特产品也很丰富,商标登记注册暂
行办法颁布后,不少厂家办理了商标注册。
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全华北地区(包括山东)的
商标都要到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办理商标注册。在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前,经各地地
方政府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一律有效。但须由当地地方政府将注册登记簿连同旧证
报工商部,换发新证。开展商标注册后,起初有些地方不恰当地强调了产品质量与
商标牌号的关系,规定质量不好的产品不准办理商标注册。为此,冀鲁豫行署工商
局于1949年4月发出通知,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指出商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与商
品市场的自由竞争有关,工商业者有其经营的目的,与其商标的注册与否没有关系。
因此,工商部门对工商业者商标是否注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应加以限制。
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在原有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
了商标注册办法及施行细则,并附有商品分类表(共29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这个注册办法也同时失去效力。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11日颁布了商标注册
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并划分了商品分类表,从9月开始在全市办理商标注册业务。
截止到1949年12月中旬,共审定商标142份。后接到中央贸易部公函,通知全国要
办理商标注册,才于1949年12底停止办理注册。
第一类 建国前的商标管理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并在北京设立商标局(隶属农商部)办理商标
注册。山东潍县裕鲁颜料公司、瑞丰面粉公司、烟台张裕酿酒公司、醴泉啤酒公司、
永康造钟公司、青岛纺织公司等,在北京商标局办理了商标注册。
1925年9月,国民政府在广东公布了商标注册条例,并开始在其统辖范围办理
商标注册。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全国注册局,办理公司、商号的商标注册事宜。
1928年12月,注册局改组为商标局,隶属工商部。1928年12月19日,工商部公布了
查验商标注册证暂行章程,对北洋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清理。规定凡是
1927年5月以前在北京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除已依注册条例向全国注册局进行注册
领有注册证者外,自该章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商标局查验。
凡1927年5月1日以后北京商标局所发的注册证及审定书一律无效,但河北、山东、
东三省、察哈尔、绥远、热河、北平等省市其所领注册证或审定书之时日,在该地
隶属国民政府以前者,不在此列。从此,全国的商标开始统由国民政府商标局办理
注册。
1930年,国民政府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将商标注册条例补充修正为《商标法》,
于1930年5月6日公布,193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商标法》共40条,同时公布了商
品分类表(共55类商品)。1935年和1940年,国民政府又分别对《商标法》进行了修
订。
从1928年国民政府商标局开办商标注册起到1936年底止,山东省共注册400多
件商标,主要分布在青岛、济南、烟台、周村等城市。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山东被日本侵占。国民政府在山东的商标业务从此中断。
1940年3月,汪伪中央政府成立。在其统辖区开展商标注册业务,由伪政府工商部
商标局办理。1941年5月23日,汪伪政府工商部公布了商标注册证整理办法,对国
民政府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规定凡1937年11月19日以前领有商标注册证者,必须
在6个月内将原有注册证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查验(实际上等于重新办理注册);凡
1937年11月19日以后到1941年5月23日为止无论在中央或地方注册的商标,限3个月
内呈请伪工商部商标局换发新证。以上两项注册证如不遵限呈验或申请换证者,便
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抗日战争爆发后,山东除极少数工厂内迁外,大部分工厂遭到炮火的摧残而破
产。余下的工厂企业,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制实行“军管理”控制在其手中。在日本
帝国主义的统治下,山东原有的工厂企业大部分倒闭。这一时期办理商标注册的企
业廖廖无几。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尽快恢复经济秩序,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敌产处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收复区敌伪商标处理办法。其中对商标的规定是:抗战期间由敌伪
组织审定注册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一律无效。但若持有原国民党政府商标注册机
关发给的注册证或审定书,虽经敌伪组织查验加盖戳记和加注其它字样或换发文件
者,也可准予呈交经济部商标局查核,并换发新证。国民党政府恢复商标注册业务
后,仅一年多的时间,山东大部分地区就被人民解放军收复,国民党只控制青岛、
济南、潍坊等城市。实际上日本投降后,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注册业务,并没能很好
地在山东开展,即使是青岛、济南等城市,也因为战争、通货膨胀、工厂倒闭等因
素的影响,企业大部分都未办理商标注册。据调查,山东自日本侵略军投降至解放
为止,注册了不足100个商标。
在山东抗日根据地,由于经济基础较差,刚开始几乎没有工业,所以也就没有
商标。随着根据地逐步扩大,加上开展大生产运动后根据地的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从1941年起有了自己的工厂,开始生产一些小产品。但1944年以前,这些工厂一直
是机关化的经营方式,吃公粮、用公款,成本无核算。盈亏都有饭吃,甚至非生产
人员多于生产人员;产品质量的好坏,跟工厂无关,所以虽然这一时期能生产工业
产品,但也基本没使用商标。从1944年起,根据地的工厂由机关化经营变为企业化
经营,每个工厂给以固定资金,不吃公粮,不用公款,自负盈亏,工人的报酬也由
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使生产者的生产成绩与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民主政
府大力提倡和鼓励私人开办企业,这一时期根据地的工业、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到1945年上半年,山东根据地光公营工厂就有80多个,工人10000余人;同时还有
上千个私营工厂。一般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火柴、肥皂、卷烟、纸张、
蜡烛、颜料、纱线、土布、鞋帽、袜子、农具等,已能生产自给。产品丰富了,而
且同一种产品有几家、十几家厂子生产,为便于区别和开展竞争,这一时期厂家开
始在产品上使用商标,并由工商部门办理商标登记业务。而且规定卷烟、火柴等产
品必须办理商标登记后方准生产。当时,聊城金钟卷烟厂生产的“火车”牌卷烟是
名牌产品,在全国解放区内小有名气。
1946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办法,共12条,这是全国解放
区的第一个商标法规。山东的济宁、聊城地区属于晋冀鲁豫边区根据地,商标注册
办法公布后,开始办理商标注册业务。1947年2月,山东勃海根据地工商局也颁布
了商标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渤海区内制造的工业品及有商标的土产皆应登
记注册。渤海根据地在山东根据地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粮、棉、油的主要产地,工
业、手工业也比较发达。到1949年10月为止,仅据18个重点城镇统计,就有工业25
行、809家;商业35行、4394户。工业产品和土特产品也很丰富,商标登记注册暂
行办法颁布后,不少厂家办理了商标注册。
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办法,全华北地区(包括山东)的
商标都要到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办理商标注册。在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前,经各地地
方政府核准的商标注册证,一律有效。但须由当地地方政府将注册登记簿连同旧证
报工商部,换发新证。开展商标注册后,起初有些地方不恰当地强调了产品质量与
商标牌号的关系,规定质量不好的产品不准办理商标注册。为此,冀鲁豫行署工商
局于1949年4月发出通知,对这一现象予以纠正,指出商品质量的提高或降低与商
品市场的自由竞争有关,工商业者有其经营的目的,与其商标的注册与否没有关系。
因此,工商部门对工商业者商标是否注册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应加以限制。
1949年6月11日,华北人民政府在原有商标注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
了商标注册办法及施行细则,并附有商品分类表(共29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这个注册办法也同时失去效力。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11日颁布了商标注册
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并划分了商品分类表,从9月开始在全市办理商标注册业务。
截止到1949年12月中旬,共审定商标142份。后接到中央贸易部公函,通知全国要
办理商标注册,才于1949年12底停止办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