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合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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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1979年开始仲裁经济合同纠纷。1980年,全省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经济合同刚刚起步,只有少数地方受理案件,当年全省处理案件
111起,其中调解100起、裁决11起。1981年,全省有20%的县、市、区工商局开展
仲裁工作,共受理案件498起,当年处理393起,其中调解356起、裁决37起。这一
时期,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种类单一,只有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纠
纷的原因大致有五种,一是有些国家统购和计划收购的工业品,工商双方不能按计
划交货和收购;二是有些单位对市场供应缺乏调查而盲目采购,造成商品积压,单
方借口中止合同;三是有些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四是有些合同
条款不全、经济责任不明,在履行中各执一词,导致纠纷发生;五是农副产品受市
场价格的影响,部分生产队和社员为了拿到市场上卖高价,而不履行合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全省各地加强对仲裁人员的业
务培训,共仲裁合同纠纷案件459起。到1985年,全省有143个仲裁机关受理案件,
占全省仲裁机关总数的94%,全年共受理案件1230起,比上年增长82%,争议金额
达8108万元。在仲裁合同纠纷案件中,各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
行调解的原则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律平等的原则,做到“四个一样”,即国营、集
体、个体一个样,本地、外地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当事人在场不在场一个样,
受到当事人的好评。另外,全省还依法加强了仲裁监督和对疑难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1985年一年到省工商局汇报的疑难案件就有30多起。
  1987年第二季度,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经济合同仲裁大检查,重点检查
各级仲裁机关的建设和1986年的仲裁办案情况。检查发现,各地在办案中注重以下
环节:一是严格立案、结案制度;二是注重调查取证;三是坚持集体评议;四是把
好文书制作关;五是建立回访制度;六是案卷归档规范。存在的问题是,办案不完
全符合法定程序,仲裁文书格式不完全合格。这次检查,总结交流了经验,找出了
仲裁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全省以后的仲裁工作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年,省工
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建会以来的第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是鄄城县
粮油议价公司诉济宁市石桥浸出油厂大豆购销合同单方中止合同纠纷案。
  1988年,全省通过清理经济合同发现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全年仲裁办案4998
起,比1987年的2383起增长一倍多。1988年,菏泽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受理了梁山县印刷厂承包厂长张传英诉梁山县经济委员会单方撕毁企业承包经营合
同纠纷案。这一案件裁决后,梁山县经济委员会不服,依法向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山东电视台
对庭审的情况作了报道,在全省引起强烈的反响。最后,省仲裁委依法维持原裁决,
判梁山县经济委员会败诉。由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
十二条对不服仲裁机关的复议裁决,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不明确,梁
山县经济委员会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来,菏泽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将
此案反映到国家有关部门。不久,李鹏总理签发了国务院49号令,明确规定仲裁机
关的复议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1989年,省工商局制定《山东省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奖励试行办法》
,并提出以仲裁办案为重点、积极为企业深化改革服务的指导思想,极大地调动了
各地仲裁办案的积极性。全省在仲裁办案中实施四个转变:一是由县(市、区)工商
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为主转变为仲裁委与派出仲裁庭共同办案。1989年派出
仲裁庭、工商所办案占全省办案总数的86%。二是由“坐堂等诉”为主转变为坐堂
接待与登门主动服务两种形式办案。平度市组织仲裁人员深入企业、农村就地处理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71起,受到当事人和政府的好评。三是由普通程序为主转变为
普通、简易两种程序并举。1989年利用简易程序处结的案件占全省处结案件的90%。
四是由办大案为主转变为大案小案一起办,潍坊市坊子区一次就受理170多起农民
状告区食品公司不执行生猪购销合同纠纷案。1989年全省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70866起,在全国名列第一,比上年增长12.5倍;合同金额179037万元,比上年增
长277.6%;争议金额53482万元,比上年增长93.3%;年底结案69908起,比上年
增长13倍,结案率达98%。其中,潍坊市结案18665起,居全省市、地处结案件之
首;有17个县(市、区)处结案件超过千起。受理的案件中,个体户、农户作为案件
的主要责任方所占比例由1988年的37.2%上升到57.1%;拖欠货款、贷款的案件占
处结案件总数的45.6%。
  1990年,全省各级仲裁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
的方针,以仲裁为手段,积极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省工商局在总结上年工作
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仲裁工作评比办法;各市、地、县(市、区)工商局把仲裁办
案列为工作重点,分管局长靠上抓,并结合实际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百分考核。
经过全省仲裁办案人员的积极努力,1990年经济合同仲裁工作又有了较大的突破,
全年受案374847起,比上年增长4.3倍;争议金额达81878万元,比上年增长53.1%;
处结案件373632起,比上年增长了6倍;派出仲裁庭和工商所办案占全省处结案件
总数的90%以上;受理的合同纠纷的种类主要是农副产品购销、工矿产品购销、加
工承揽和借款合同,这四类合同占结案总数的97%。受理的多是涉及面广、量多而
争议金额小的“群体”案件,如供销社、食品站与群众之间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农业银行、信用社与个体户、农户之间的借款合同,同一类合同、同一个申诉方或
被诉方往往有几十起甚至上百起合同纠纷。纠纷案件中,个体户、农户违约案件占
处结案件的近半数,乡镇集体企业、城市集体企业违约案件所占的比重也比上年有
所上升,而且绝大部分的纠纷是因拖欠货款和贷款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