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经济合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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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各商会的民事公断处,负责解决商人之间的商事争
议。山东省的商事公断由工商厅商业科具体负责。
  山东解放初期,私营工商业之间的纠纷由各地的工商业联合会负责。1949年6
月4日,省政府规定,各级工商局的行政科负责管理商会,调解商民纠纷。各地对
旧商会和同业公会进行了改造,逐步成立工商业联合会,由工商业联合会领导同业
公会。到1951年上半年,据不完全统计,全省130个市县已成立工商业联合会344处
(包括区镇的),在其内部一般设有调解商事争议业务委员会,负责处理私营工商业
之间的商事纠纷。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
成后,各地工商联调解商事纠纷的职责也随之结束。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之间
的合同纠纷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处理。
  1962-1978年,经济合同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仲裁。其分工
是:经济委员会负责处理不同部门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企业之间
的纠纷,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1979-1982年,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有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其分工是: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仲裁本系统内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仲裁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之间,
工、农、商、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
业、交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不同商业部门
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部门与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
同纠纷。
  198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实施后,经济合同仲裁
权由全省各级工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统一行使。1983年12月26日,省工
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成立,黄克仁任主任,曲哲夫任副主任,下设委员7人。
1984年,根据国家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规定,省工商
局发文要求各地工商局尽快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年底,全省150个市、地、
县工商局已有96个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5年底,除临沂地区外,全省
各级工商局均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6年,临沂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
员会成立。至此,全省各级工商局全部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全省共有专职仲
裁员346人,兼职仲裁员69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同级工商局的局
长或副局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合同处、科、股长担任,委员一般由同级工商局其
它科室的负责人担任。除菏泽地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地区行署单独列编
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外,其余均为虚设机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由同级工商局的合同处、科、股具体负责。
  1987年,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为方便当事人,开始在基层工
商所设立派出仲裁庭,调解、仲裁一些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派出仲裁庭是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日常工作由工商所具体负责。1987年,全省共设派出仲
裁庭147个,其中济南市4个、枣庄市2个、东营市2个、潍坊市57个、烟台市10个、
威海市2个、德州市8个、滨州地区5个、临沂地区12个、菏泽地区45个。
  1988年,派出仲裁庭工作引起各地的重视。济宁市工商局专门组织人员到菏泽
地区学习,潍坊市又提出在1987年的基础上大县设立仲裁庭不能少于7个、小县不
少于3个的要求。到1988年底,全省各县(市、区)按经济区域在工商所设立派出仲
裁庭600多个。
  1989年,全省在工商所设立的仲裁庭已达775个,占全省工商所总数的35%。
济南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济南市建委设立建筑合同仲裁庭,专门仲裁建
筑合同纠纷,这在全国是首创,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1990年7月,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
会更名为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再冠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到年底,
全省设立仲裁庭达1981个,占工商所总数的90%;专业仲裁庭也有了发展,全省建
设工程承包合同仲裁庭达21个,济南市还在技术市场设立了技术合同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