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无效合同确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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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确认和处理
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无效合同的类型有四种:一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
合同;二是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
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它人签订的合同;四是违反国家利
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按《经济合同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返还、赔偿、追缴的办法处理。确认和处理的程序,如果是在
检查中发现的,以工商局的名义处理。如果是在仲裁中发现的,属于全部无效的,
终止仲裁程序,以工商局的名义处理;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经济合同,以仲
裁裁决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处理的无效经济合同不服的,
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198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
规定》,山东省根据此规定对下列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
同,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未经核
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体经营户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国家法律限制行为能
力的人签订的经济合同;(2)内容不合法的经济合同,包括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政策或计划,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
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
订的经济合同,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经济
合同;(3)无效代理导致的无效合同,包括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消灭后签订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
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它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
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第三人告
诉的或仲裁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制作无效经济
合同确认书,对无效合同作出认定,对财产按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式做出处理。
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请
复议;上一级工商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原确认正确,则驳
回复议申请;原确认确有错误的,则重新处理。上一级工商局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确
认。
  1989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规定,对下列技术合同确认为无效
技术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垄断技术、
妨碍技术进步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
  1989年11月,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
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它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追认而
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
  到1990年,全省通过仲裁发现并确认和处理的无效经济合同共18650起,其中
1983年31起,1984年50起,1985年90起,1986年210起,1987年339起,1988年669
起,1989年9441起,1990年7820起;通过监督检查共发现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
1302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