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经济合同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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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公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存在许多
问题。一是公营企业仍普遍存在着不够重视合同的思想,订了合同不愿送工商局审
查,导致经常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二是零星加工订货合同中,不
少的公私营工厂,与未经登记的非法投机厂商发生业务关系,助长了市场上的混乱
和投机行为。三是部分私营企业偷工减料,甚至倒卖原料、不履行合同的倾向相当
严重。比如,织布业有很多的工厂,尤其是较小的机坊,每匹布少用一棵甚至一棵
半线,以谋非法利润。四是公营企业单纯的经济观念尚未克服,未全部树立公私兼
顾的思想,致使加工条件苛刻,私商无法接受,延误了国家订货任务。针对这些问
题,各地工商局加强了对加工订货合同的检查,以落实合同制,制止私营企业的不
法行为,促进了全省加工订货的开展。1950年,济南市4月份织布业中有70%的私
营企业与国营花纱布公司订立了加工合同,全市私营面粉业三个月替国营粮食公司
加工的数量占其总生产量的76.4%;青岛市印染业,三月份开工的最多;周村丝织
业二、三月份由开始复工的300台机器,增加到500余台;省煤建公司为扶持私营煤
矿生产,打开销路,7月底与博山私营华东、振业、瑞成、恒通四矿订立合同,8月
份包销煤1.6万吨。
  1956年后,经济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工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结合计划的
完成情况对经济合同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检查。
  1979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对经济合同的检查。根据合同管理的分工,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一是经常深
入到农村生产队,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定期下队抽查帐目;二是每逢集日便到
集贸市场上检查,对未完成合同的生产队,一律禁止上市;三是对完成合同规定任
务的进行奖励,对未完成合同任务而外销的予以处罚。
  1982年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对各类经济合同进行检查。检查的方法
主要是深入到企业中查看所签合同是否合法、条款是否齐全,必要时也检查有关的
生产、销售、财务资料。通过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及时帮助纠正,发现有碍合
同履行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通过帮助制定合
同管理制度来解决,对发现的无效合同和违法合同予以查处。
  1987-1990年,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检查各类经济合同362万多份,合
同金额达635亿元。通过检查,发现不合格合同86723份,合同金额31.3亿元,为企
业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