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辑 经济合同备案 资料库:专题库 章节:工商行政管理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article/15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a/section/62/article/15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初期到1982年,凡是经过登记、批准、鉴证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解除 时,一律要到原登记、批准、鉴证的机关备案。 1983年12月,省工商局要求,各市、县规定对哪些合同实行备案,应从实际出 发,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定备案的合同,在签订之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 三天)按下列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供方到其所在 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需方到供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方向建筑物所在地有直接管 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到合同签订地有直接管辖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988年,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过鉴证或公证的经 济合同,其变更、解除文件副本必须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