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济合同备案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155&run=13

  建国初期到1982年,凡是经过登记、批准、鉴证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解除
时,一律要到原登记、批准、鉴证的机关备案。
  1983年12月,省工商局要求,各市、县规定对哪些合同实行备案,应从实际出
发,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定备案的合同,在签订之后应及时(最迟不超过
三天)按下列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供方到其所在
地有直接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需方到供方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方向建筑物所在地有直接管
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到合同签订地有直接管辖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988年,根据《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过鉴证或公证的经
济合同,其变更、解除文件副本必须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