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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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仅负责对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
间的加工订货合同进行监督检查。1956年后不再负责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直到1979
年才恢复对部分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对经
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自
的职责分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是通过对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检查、
确认无效经济合同、查处违法经济合同以及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经济
合同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