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济合同法实施以后的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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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根据国务院批转的
《国家经委、国家工商局、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的请示》的规定,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对经济合同进行统一
管理,管理合同的种类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督促有关部
门管理好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经济合
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1983年,省工商局在全省推广胶县成立由县长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来统一协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经验。各地工商局积极宣传经济合同法,指导有关
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管理好自身的经济合同,协助其建立或指定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配备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1985年,全省开始对联营合同进行管理,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
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制度。同年,省政府9号文件批转省工商局《关于
我省贯彻经济合同法推行合同制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到1985年底,全省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已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142个,比1983年增加了1.9倍;合同管理人
员也由313人增加到511人。有60多个市、县政府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
组;全省县属以上的企业,有49%建立或指定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80%的建立健
全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11万人。全省经济合同的
签订数量也由1983年的895013份增加到1988年的15493611份,签订合同的金额由
1983年的176亿元增加到1988年的2015亿元。
  1988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管理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和技术合同。
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主要是进行鉴证和纠纷的仲裁,对技术合同主要是确认
和查处无效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纠纷。同年4月,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经济合
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山东省有史以来的第一个经济合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该《规定》肯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金融部门
监督管理、企业自我管理的经济合同管理体制,确立了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
《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鉴证、备案、“重合同、守信用”等经济合同
管理制度。从此,全省的经济合同管理进入依法管理的阶段。
  1989年,全省以经济合同仲裁为重点开展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仲裁案件数量出
现历史性的突破,居全国之首。
  1990年开始实行经济合同统一文本制度,要求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国家和
省有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的,企业必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