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经济合同法实施以前的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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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初期,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复杂经济关系,山东
建立了一些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的重点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
和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对公有制企业之间的
合同,由各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主要是依据有关
法律和政策指导和督促当事人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凡机关、国营
企业、合作社之间有重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结者,如借贷、代理收付、货物买卖、
定制货物、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委托加工、委托代放款项或实物、委托运输、修
缮建筑、租让经营、合资经营等,必须签订合同。对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
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则由各地工商局负责管理。当时,私营工商业在山东
工商业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扶持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采
取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国营企业委托私营企业加工及向私营企业订货的方法,并订立
加工订货合同。各级工商局主管私营企业,对加工订货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
审查、批准、监督、检查,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以保证加工订货任务的完
成,推动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的方向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恢复和
发展国民经济。这一时期,一些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对各类物资交流会
上签订的部分购销合同进行管理。
  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社
会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广大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走上合作化道路,私营工商
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
关部门之间的加工订货合同的管理任务,也随之结束。经济合同由有关业务主管部
门以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管理经济合同。这一状况一直持续
到1978年底。
  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始恢
复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经济合同实行分工管理,工业、农业、物资、
交通运输、商业(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本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各
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同工业部门之间,工业与物资、建筑、农业部门,工业、
农业、商业、物资、建筑与交通运输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工业、
交通运输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相应的机关管理。全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仅负责对工业部门与商业部门之间、农业部门与商业
部门之间、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合同(以下分别简称工商合同、农商合同、商商合
同)进行管理。1980年3月5日,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在
购销业务中认真实行合同制和加强合同鉴证管理的联合通知》;同年10月28日,省
工商局制定印发《山东省管理经济合同的试行规定》,以加强全省的经济合同管理。
到1980底,全省已有30多个市县区工商局开展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有些地、市、
县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有的地区制定
了管理经济合同的试行办法。全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实行经
济合同制的意义,积极组织和参与合同的签订,并对部分工商、农商、商商合同进
行鉴证;另外,还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1981年7月,青岛市工商局、沂水县和胶县工商局分别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确定为工商合同和农商合同管理的联系点。同年8月,省工商局将青岛市、胶县、
沂水县、济南市和济宁市定为省工商局合同管理联系点。通过合同联系点总结合同
管理经验,在全省进行推广。到1981年底,全省已有90个市、县开展了经济合同管
理工作,占全省市县总数的67.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管理除继续鉴证合
同和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外,重点对《经济合同法》进行宣传,另外还查处一些违
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