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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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出现于西周时期,当时叫“质剂”,后又称书、券、契、据、契约,是当
事人确定、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49年以前,山东的商品经济不
发达,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合同的适用范围较窄,对合同的管理也较少。新中国
建立后,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称为经济合同,以与一般的民事合
同相区别。建国初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曾分工
管理经济合同,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956年后,经济合同由各级政府的经济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管理的方法是
通过行政命令、用经济合同来落实国家计划。1978年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对
经济合同的管理。全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逐步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和仲裁机构,
对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负责贯彻经济合同法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仲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