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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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规定, 各县注册所应备置无
限公司注册簿、两合公司注册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簿、股份两合公司注册簿,以
便查检。1928年12月10日公布的《商业注册暂行规则》规定,注册所应备具商号注
册簿、经理人注册簿、未满二十岁者营业注册簿、法定代理人营业注册簿,注册簿
除因避事变外,不得携出注册所。同时规定查阅注册簿及注册文件,每次应缴查阅
费银1元,如需抄录者每千字应缴抄录费银5角。
建国后的较长一个时期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相对薄
弱,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5年以后,山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的登记档案建设工作才逐步得到加强。
1986年,省工商局开始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验照工作,建立健
全档案管理制度。1987年召开的全省个体经济工作座谈会上,省工商局要求县级工
商局、工商所都必须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个体经济发展与档案建设同步进
行,使档案与实际保持一致。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工作,省工商局于1987年9月23-25日在莱
西县召开了全省个体工商业档案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各市、地及21个县级工商局
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有22个单位介绍了个体工商业档案工作的经验,参观
了莱西县、青岛市北区的个体工商业档案管理,省工商局局长黄克仁到会讲话。这
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推动了山东的个体经济档案建设工作的发展。
1989年8月26日,省工商局、 省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
企业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档案作
了统一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档原则。建档工作必须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并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县级工商局建正式档案,工商所按
同一内容和要求建立所辖区域的副本档案。二是归档范围。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其所有注册
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停业登记、歇业登记、年检材料、 登
报挂失材料等)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复印件、 记录以及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或处罚材料,均应归档。三是档案整理方法。档案以登记材料为主,同时建立登记
簿、登记卡片、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项文字记录。四是档案管理和利用制
度。
1989年9月,省工商局又借换发营业执照检查之时, 对有关登记档案的人员落
实、设施配备、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档案整理等有关情况,组织各市、地工商局个
体科长进行了全省抽查。抽查结果表明,各地普遍在县局、工商所两级建了档案、
卡片、台帐,配备了专人负责管理,并购置了档案柜、橱等设备,全省个体、私营
经济档案管理基本达到了健全、规范、整洁、实用的要求。
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制定发布了《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对
有关档案的建立、利用、管理及保管期间等作了全国统一规定,《私营企业档案管
理暂行办法》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