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年检、验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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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按年度对业户进行定期检查的一种制度。
清朝末期发布的《公司律》规定,公司实行年报制度。公司年报的项目有公司
出入总帐、公司本年度贸易简况、公司盈亏数额、董事局拟派利息及拨作公积金的
数额、公司的股本数及所存产业货物,以及债权债务的数额等。
民国时期发布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每届营业年度告终,应将营业报告书、
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于股东同意后或股东会承认后15日内上报主管机
关审核。
建国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年检工
作。国家工商局1984年1月13 日下发《关于颁发〈合作经营组织登记事项年检报告
书〉的通知》,对合作经营组织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上半年度、年度各一次。年度
或半年度检验的内容有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从业人员数、自有资金、主
要生产设备、本期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情况、主要产品质量等。山东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局的要求,对每户合作经营组织指导填报、检查对照。
1989年1月16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
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呈报上一年度生
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规定,私营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1989年11月27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
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印发了全国
统一的《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 《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式样, 要求各地从
1989年度开始,每年对私营企业进行一次年检。《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的主要内
容有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分支机构简况、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自查意见、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查意见等。《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主要包括年
初、年末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省工商局1989年12月8 日印发的《山东省私营企
业登记程序(试行)》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私营企业所填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对情
况属实,无违章违法行为者,确认为合格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副本“企
业法人年度检验情况”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独资、合伙企业在
营业执照副本最后一页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年检”戳记。对年检中发现有违章违
法行为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加盖戳记。对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
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停业整顿或注销登记。
1990年12月29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一九九○年度私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对有关年检问题作了补充规定:1.增加了年检的内容。除填报《私营企业年检报
告书》外,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无擅
自超越经营范围和改变经营方式的情况;企业自有资金增减超过20% 的是否进行变
更登记;有无抽逃资金行为;有限责任公司有无减少注册资金情况;企业是否按规
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企业是否生产或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或国家专营专控商
品;有无隐瞒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及其它违法违章行为。2.明确了年检的基本方法。
采取私营企业自检填报与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规定时间内由私营企
业自行填报《年检报告书》和《资金平衡表》,连同营业执照及副本一起报送原登
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和审核后签署意见。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营
业执照副本上加盖1990年度年检戳记。3.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按照规定予以
处理。4.做好归档及备案工作。年检结束后,《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应
按规定及时归档,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报
省工商局一份备案。(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2)年产值或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
(3)有出口创汇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的;(4)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企业冠公司
名称的;(5)雇工50人以上的;(6)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7) 产品被评为省优或
省优以上的。
(二)验照
验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业户的登记项目及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验的一种制度。
1983年9月5日,国家工商局《关于全国统一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有关事项的规
定》中,对有关个体工商户验照作了规定:1.对持有《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
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局应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验照。2.个体工商业户在规定期
限内不来验照的,要适当处罚。3.每年一次的验照,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中的“验照贴花处”粘贴年度标记。验照可以收取少量手续费,年度标记的样式和
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自行确定。4.对持有《个体工商业营
业执照》从事贩运的商贩,从事地区之间运输的个体运输者,以及出省、市、自治
区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为了不影响他们的生产、经营,其下一年度的验照,可提
前在当年年底以前办理。1984年1月3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每年一次验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验照的一些问题作了更具体详尽的规定:
1.年度验照贴花标记式样定为长方形(2.5厘米×1.5厘米)、黑色粗边,内中印三行
字:上行为××××年(用阿拉伯数码),中行为执照验记,下行为××县(区)工商
局。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2.每年一次验照手续费定为每本2角(6月27 日又通知取
消)。3.逾期不来验照者要给予教育和处罚,具体有:逾期三个月以内者, 批评教
育,作自我检讨后,准予验照;逾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者,责令本人检查,处以
5-20元罚款,准予验照;逾期一年以上者,吊销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1986年11月3 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对验
照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验照的主要内容是营业执照核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核准
的户主姓名、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是否与实际相符,改变经
营项目、地点是否办理了变更手续,执照填写字迹是否清晰、工整等。并再次重申
禁收验照费。次年又规定: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验照要形成制度,长期坚持,通过
验照,解决好营业执照填写混乱、失照不报、违章经营、无照经营等问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每年
三月底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
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
1988年换发营业执照时,省工商局又规定:换发营业执照后对个体工商户仍执
行每年一次验照的规定,并粘贴验照标记。验照标记贴在营业执照的左下方。验照
时可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