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费征收标准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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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颁布的《公司注册办理章程》规定了各种公司的登记注册收费标准:
合资公司视情形缴银50元至300元不等;股份公司中股本不过一万元的,缴银50元,
此后随着股本增加,而增加缴银数,但最多不得超过300元。 《矿务附章》规定,
凡申请勘矿并经矿政局发给执照者,每执照收公费银50两;凡补领执照暨请领隧洞
工程执照的,每执照收公费银30两。
民国时期,对有关工商业户的登记费又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191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的《公司注册规则》规定, 公司于本店所在地申请为
设立注册者,应依公司种类并资本或股本总额分别照缴注册费:1.无限公司及两合
公司:五千元以下5元,一万元以下10元,三万元以下15元,五万元以下20元, 十
万元以下25元,三十万元以下30元,百万元以下50元,百万元以上100元。2. 股份
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五千元以下10元,一万元以下15元,三万元以下20元,
五万元以下25元,十万元以下30元,三十万元以下50元,百万元以下100元, 百万
元以上200元。因增加资本或股本申请注册者,其注册费应依前项之规定, 照增加
后资本或股本总额计算,但设立时原缴银数得扣除之。公司于前条规定以外之事项
申请注册者,一律交注册费银3元,其解散及清算申请注册时缴注册费银1元。同日
公布施行的《商业注册规则》规定了凡商人于本店所在地因商号之创设或承顶申请
注册者规费银3元,因其它事项申请注册者每次应缴注册规费银1元。
1928年2月20 日财政部公布的《商号注册施行细则》规定:商人之创设或承顶
之商号申请注册者,应照部颁商号注册费表分别缴费:1.资本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者注册费10元。2.资本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者注册费20元。3.资本在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者注册费30元。4.资本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者注册费40元。
5.资本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注册费50元。6.资本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者注册费60元。7.资本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者注册费80元。五十万元以上
资本之注册按照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条款递增。以上注册费均应附缴教育费三成。
1928年12月10日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施行的《公司注册暂行规则》,对公司注
册费的标准作了调整,规定公司本店申请为设立之注册者,应以公司种类并资本总
额,分别照缴注册费:甲、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五千元以下15元,一万元以下30
元,三万元以下45元,五万元以下60元,十万元以下75元,三十万元以下90元,五
十万元以下120元,八十万元以下150元,百万元以下180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下250
元,二百万元以下300元,三百万元以下375元,四百万元以下450元; 四百万元以
上,每多一百万元加收15元,其不满一百万元者,亦按一百万元计算。乙、股份有
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五千元以下30元,一万元以下60元,三万元以下90元,五
万元以下120元,十万元以下150元,三十万元以下180元,五十万元以下250元,八
十万元以下300元,百万元以下375元,一百五十万元以下450元,二百万元以下600
元,三百万元以下750元,四百万元以下900元;四百万元以上,每多一百万元,加
收150元,其不满一百万元者,亦按一百万元计算。因增加资本申请注册者, 其注
册费应以增加后资本总额照前项之规定计算,但设立时原缴银数,得扣除之。分注
册所应将注册费如数随文解部,但对于公司设立注册费,得扣留办公费10元。公司
于前条规定以外之一切事项申请注册者,每件应一律缴注册费银5元。 同日公布施
行的《商业注册暂行规则》规定了商业注册应缴费额标准:1.商号创设之注册每件
应缴注册费10元。2.商号转让之注册每件应缴注册费8元。3. 经理人之注册每件应
缴注册费5元。4.未满二十岁者营业注册每件应缴注册费5元。5.法定代理人营业注
册每件应缴注册费5元。6.其它事项之注册每件应缴注册费2元。本条所收各种注册
费,以四成留充注册所办公费,其余六成报解工商部。
1931年6月30 日国民政府实业部发布的《公司登记规则》除重申了有关公司设
立之登记应缴纳执照费的标准(与1928年12月10 日国民政府工商部公布的《公司注
册暂行规则》规定的标准相同)外,又规定:公司设立支店申请登记者, 每一支店
应随文缴执照费10元。
1941年3月25日,国民政府经济部公布的《修正工厂登记规则》规定, 工厂经
核准登记发给的登记证不收费用,由工厂自行购贴印花税10元。
山东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各地民主政府对工商业户的登记费标准也作了规定。
1941年7月1日发布的《晋冀鲁豫边区商人登记办法》规定:营业证及各种表格之费
用,可向商贩索取工料费,但至多不超过1角。1943年8月20日发布的《冀鲁豫区工
商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除收取各种书证之工料费外不收任何费
用。1948年7月25日,潍坊特别市政府布告规定:公私商号办理登记时, 除缴纳营
业证明印刷费500元外,别无任何费用。
1949年1月20日,济南市政府发布的《济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规定:
申请登记之工商业应缴纳登记费,资本金额在人民银行币三万元以下者,缴人民银
行币100元;三万元至十万元者,300元;十万元以上者,500元。同年5月31日,济
南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摊贩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摊贩登记应缴纳登记证费,资
本不足人民银行币万元者交50元,资本在万元以上者交100元。
新中国建立后,对有关工商业户的注册登记费的标准等有关问题也都作了进一
步的调整。
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规定:企业设立及增资的登记费按资本额或所增资本额每二千元缴纳1元, 但费款
不足2万元者应缴纳2万元;企业其它各项登记费每件2万元; 遗失证照申请补领证
照费每件3万元。前项规费均按人民币计算,由市县工商行政机关核收; 其属公司
部分,由该机关随文解缴中央私营企业局。市县工商行政机关因登记所制发工商业
户填用的书表,得酌收成本费。
1952年5月14日, 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了行商登记证及补领营业证费用:1.工本费。每件5000元,补领营业证及变更登
记时同此规定。2.登记费。资本在一百万元以下者免收,在一百万元以上者按1 ‰
收费,增资登记时,其增加部分同此规定。省商业厅于同年11月发布《关于进行摊
贩登记发证工作的指示》中,对摊贩的登记费及补领证照费作了规定:1.资本额在
十万元以下者,除收取书表证照工本费外,免收登记费;除补领证照外,办理其它
各项登记时亦同。2.资本额在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者,每件收登记费2000元。3.
资本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者,每件收登记费5000元。4.资本额在一百万元
以上至三百万元者,每件收登记费1万元,超过三百万元者按坐商登记办理。5. 其
它各项登记费每件2000元,遗失证照申请补领证照费,每件5000元。6.关于书表、
证照工本费,由各地根据印制成本酌定最低收费标准。
中央工商局1963年4月12 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试行办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对个体工商业户登记费作了新规定:1.
开业证照费最高不超过3元。变更登记和换领证照,只收工本费。2. 登记费用于有
关登记的必要开支。同年4月28日, 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商贩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发给商贩的营业证照,由发放机关收取证照工本费。
1981年3月30日,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
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费5元, 变
更登记费2元,发塑料封皮营业执照的每份另收工本费2元。并规定登记费主要用于
个体工商业户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1.证册印制费。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书、登
记表、各种报表以及建立“经济户口”所需的档案袋、卡片等印制费等项开支。2.
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和印制器具等项开支。3.专业资料费。包括
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公告等项开支。
4.其它费用。包括专业技术性会议费和监督检查费以及根据临时需要聘请临时性工
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针对一些地方对收费标准掌握不一以及临时执照收费标准不明确等有关问题,
省工商局于1984年6月27 日下发了《关于统一个体工商业登记费收费和企业登记临
时执照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个体工商业户申请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的收登记费
5元,发临时营业执照的收费3元,变更登记不论常年或临时一律收费2元。 以上收
费已包括正副本各一套的工本费,业主如需多要副本时,每增加一套,加收工本费
5角。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
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由于形势的发展,原定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
已不适应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1988年6月10日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省物价
局转发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具体是:1.登记费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收费调整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
费20元。申请登记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每次收取登记费10元。2.变更登记收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3.补发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个体工
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4.营
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成本费3元。
5.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
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开支范围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发布后,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
价局于1988年11月22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对有关私营企业的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开支范围等作了相应的规定:1.开业登记费
收费标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
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费最低款
额为人民币50元。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开业登记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费,均收费人民币300元。 私营企
业筹建登记收费人民币50元。2.变更登记费收费标准:私营企业变更登记费人民币
100元。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金,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部分按1‰收取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其超过
的部分按0.5‰收取登记费;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
收取增加注册资金登记费后,不再收变更登记费。3.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
民币50元;领取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0元。私营企业登记费主要用
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1.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包括
筹建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书(表)、年检报告书、档案袋等印刷、订制费开
支。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
项开支。4.其它费用。包括专业性会议费、调研费、监督检查费、邮电费以及根据
需要聘请临时性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