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假集体”企业的清理改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138&run=13

在对公有制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中,由于有些地方审查不够严格,一些部门和
单位又出具假证明文件,致使一些个人投资、家庭投资、合伙人投资经营的工商业
定为集体企业;有些国营或集体单位以下属企业名义代私人经营者申请登记为集体
企业;有的还把挂靠集体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人经营的企业定为集体企业,等等。
这些企业领取的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并不能真实反映其真实的所有制性质,形成
了“假集体”企业,给司法机关审理某些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造成了困难。同时,
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对此,省工商局采取措施进行了
清理改正。
(一)清理改正的政策、标准
1987年12月11日,国家工商局为贯彻《民法通则》,下发了《关于处理个体、
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
一律根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加以纠正,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从1988年开始,对个人投资、家庭投资、个人合伙投资的工商业,不得核发集
体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集体名义代私人投资者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
私人投资者自找挂靠单位的,也不得申请登记为集体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
理登记过程中,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规定登记,
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在核发《营业执照》工作中,如再出现经济成分名不
符实的情况,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9年8月15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7月28日下发的《关于对个体工商户
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清理检查中,认真贯
彻《宪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条例、办法,切实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把挂着集体企业招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划分
出来,按其真实的经济性质重新登记发照,是个体的按个体工商户登记,是私营的
按私营企业登记。各地在审批办理登记中,严格区分经济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准
确认真地确认经济性质,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同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
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
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冒领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到国营企业、集体
企业(含乡镇、街道企业)名下经营。已经这样做了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为进一步清理改正“假集体”企业,整顿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
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在1990年3月18 日转发国家工商局有关加强工商工作报告
中再次明确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的假集体企业,按其经济性质重新登记注册。省政府办公厅于1990年3月31 日下
发了《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省税务局关于清理改正以集体企业名义
登记的个体、私营经济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
部署。对名不符实的集体企业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逐个审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划分
企业经济性质的界限,规定除由主管部门投资、经营的集体企业外,对个人投资或
集资经营以集体名义登记的企业,应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的规
定,重新确定个体、私营、集体经济的性质。具体是:1.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归
劳动者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基础,从事工商业或其它生产经营活
动,劳动产品或劳务成果归个人或家庭支配,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生产
经营单位。2.个人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
营积累归合伙者共有或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占有或分享;合伙债务由合伙
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3.私营
企业: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4. 集资办的集
体企业:公民多人集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财产公有,按照国家规定提留公共积累,
股金从公共积累中逐年偿还,偿还后不再提取股金分红;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制度,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达不到
上述要求的,应定为个人合伙性质。5.联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
业与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相互参股经营的企业,按联营企业登记管理,其经济性
质可按联营各方的经济成分分别核定为:全民与个体联营、全民与私营联营、集体
与个体联营、集体与私营联营。上述联营企业如全民、集体全部抽回股金,企业资
产全部为个人所有,并实行按投资比例分配后,应划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
营企业。6.承包、租赁经营企业:(1)企业财产(包括原财产和积累财产) 为全民或
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并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原企
业的全民或集体性质不变。(2)企业财产原为全民或集体所有, 个人承包后投入部
分财产,如个人投入部分限期抽回的,原企业全民或集体性质不变;如个人投入长
期保留,可酌情改为全民或集体与个体或私营联营性质。(3)租赁、承包集体水面、
土地、山场、房屋、设备,由个人出资从事生产经营,积累由个人支配,并由个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定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性质。7.挂靠经营企业:(1) 企业
资产由被挂靠单位提供,挂靠经营者为其经销或代购、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由
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企业集体性质不变;如被挂靠单位已全部抽回资产,
改由个人投资、自主分配,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改定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性质。(2)被挂靠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面办理登记注册,无集体投入资产, 完全由
个人投资经营、自主分配,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只向集体交纳承包金的,应改为个
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性质。
(二)清理改正的过程、结果
1986年初,省工商局组织各地对“假集体”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编印了
《关于划分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政策界限的调查材料选》,对出现的集体与个体不
同性质的混淆现象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各地在登记管理时进行
必要的调整。
1987年底国家工商局部署清理改正“假集体”企业工作后,省工商局又再次全
面对“假集体”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清了“假集体”企业的有关情况。
截至1988年2月底,山东“假集体”企业共有5276户,从业人员39760人,并对其行
业分布、经营状况等项也都作了调查分析。但由于一些调查的市、地工作不深入扎
实,因此,此次调查出的“假集体”企业数大大少于实际户数。清理中,由于涉及
部门多,难度很大,只在少数地方有所突破。
在前两次调查的基础上,省工商局在1989年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
户和私营企业加强管理的通知》时,第一次大规模组织清理改正“假集体”企业,
全年共清理出“假集体”企业10728户,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 8865
户,占82.6%。
1990年,省工商局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0]35号文件精神,再次
对“假集体”企业进行清理改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先由企业科(股),对
名不符实的集体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审定和清理。对清理出的假集体企业注销原登
记后,将清理登记情况及原档案材料移交个体科(股),按其真实经济性质重新登记
发照。仅据惠民、潍坊、威海、泰安、日照、临沂六个市、地统计,共清理“假集
体”企业6474户,重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5688户,占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