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建国后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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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家尚未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
造,采取的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的
政策,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当广,行业多达数十个。工业方面有机器制造业、翻
砂铸铁业、铁匠炉业、砖瓦石灰窑业、纺织业、机制面粉业、造纸业( 迷信纸与草
纸除外)、火柴业、机器织布印染业、电机针织业、漂粉业、火碱业、牧场奶品业、
石棉纸浆业、造钟业、机器榨油业、粉坊业、设备完善的肥皂业、鞋帽文教品制造
业、印刷业、颜料业(煮青)、木作业、机制烟业、铜锡器业、服装业、藤竹业、陶
瓷器业、玻璃业、修理业、丝织业、酱菜业、洗染业、锯木制杆业、度量衡业、花
发网业、点心业、建筑业、小户铁工业、人力机针织业、小户肥皂业、人力机织布
业、磨坊业、人力榨油业、小型煤矿业、手工卷烟业、人力制钉业、炼煤油业;商
业方面有土产业、水产业、进出口业、汽车运输业、轮船运输业、粮面业、绸布业、
杂货业、食肉业、茶叶业、新药业、国药业、图书文教业、五金业、颜料业、陶瓷
业、餐馆业、点心业、食品业、钟表眼镜业、电料业、照相业、文娱业、山果业、
澡塘业、理发业、麻袋业、金融业、旅栈业、自行车以及除汽车、轮船外其它的运
输业、薪炭业、棉花业、棉布批发业、租赁业、委托业,共计有83个行业。对于行
商摊贩的经营业务范围,原则上都由营业者自由选择,不加限制,允许兼营他业,
但最多不超过三业。
自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个体运输业、小商小贩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不仅个体、私营业户的数量大大减少,其经营范围也日渐狭窄,
只留下了极少数的小商小贩还在经营。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国家对个
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有所放松,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试行办法》对其经营范围也有所放宽,但实际执行中仍局限在少数个体运输户和小
商小贩上。1963年国家经济刚刚好转,又对小商小贩采取了逐步淘汰一批的政策,
小商小贩的数量进一步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商小贩几乎全部被取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采取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允许其经
营的范围也逐步放宽。1980年省工商局确定,对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可
以从事个人体力所及的劳动性贩运活动。1980年8月14日,中共山东省委、 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又决定,本着有利生产、方便消
费的原则,适当恢复了个体商业、夫妻店和货郎担。国家工商局也允许农副产品的
长途贩运和转手倒卖,允许有传统技术的农民经营饮食业。1981年7月7日,国务院
作出《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后,又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性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逐步放宽。从允许小型的手工业到允许使用机
动工具加工、生产,从允许人力、畜力贩运到允许使用机动车船承揽客、货运输,
从禁止商贩到允许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涉足的经营范围大大拓
宽。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可以一业为主,
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它行业。其具体的行业分类是:1.工业、手工业。指从事自然
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2.
建筑业。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3.交通运输业。指
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4.商业。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
储存等;5.饮食业。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6.服务业。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
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7.修理业。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
机、黑白铁及其它杂品修理等;8.其它行业。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
营的其它行业,包括文化教育等。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1989年1
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该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科技咨询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指与
主业相近或有联系的行业)。其行业的具体分类与个体工商户接近,其中工业、 建
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与个体工商户同一行业包括的范围相同;
服务业是指旅游、旅馆、浴池、洗染以及其它服务;科技咨询业指从事科学研究、
科技咨询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等;其它行业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上述行业以外
的行业,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体育、养殖等行业。
到1990年底,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从事某
些行业和商品的生产、经营,还作出了一些专项规定,有许可证制度、专项审批制
度和备案制度。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从事采矿业,食品的制造、
加工、销售,印刷业,烟花、爆竹的生产和销售,机动车船客货运输及运输服务,
化妆品生产,汽车维修,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生产、经营种子,设计、制造、
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和压力容器,烟草零售,药品零售,兽药经营,木材经营,
畜禽经营、屠宰、加工,文化娱乐业经营,音像制品经营,农机及其零件供应、维
修服务,广告经营等,必须经各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从事建筑业、建筑设计、家用电器维修等,须经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或培训,发给资格等级证书,持证书方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登记;3.申请从事旅店业、经营废旧物资、开办民办科技组织、个体银匠、食盐
零售、粮食批发、经营书店(摊)等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4.申请从事刻字业、旧货业的,须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分局) 申报
备案;5.从事经营属公共场所的,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
馆、酒馆、茶座,公共浴池、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
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项工作;经营单位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签
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行业和
商品作了必要的限制。一些行业和商品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其具
体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主要有:1.禁止从事的行业。工业有黄金的开采、选冶、
加工、收购和销售,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的开采、冶炼,冷轧薄钢板、冷
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的经营,宝石等贵重、稀缺和优质矿产的开采,
铂族金属的经营,铜产品的生产、经营,猎枪的生产、销售,灭鼠药的生产、加工、
收购、经销,小水泥业,管形弹簧秤的生产、销售,卷烟、雪茄烟的生产,手工卷
烟生产、销售,烤烟、名(晒)烟的收购、复烤,机电节能淘汰产品,爆破器材制造,
农药生产、经营,茶叶精加工,剧毒化学危险品生产,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汽车
拼装,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毒品、假商
品、冒牌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不得从事军事工业的生产
经营,严禁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及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检察、
法院专用制服和标志,石油的开采、冶炼、加工、经销,西药生产;交通运输业有
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建筑业有房地产开发业;商业有毒性药品收购、配方和
经营,废旧生产性金属的收购,金银、文物的收购和销售,铁路器材的收购,废钢
铁经营,出口物资在国内的转手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经营,精神
药品的经营,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买卖,水晶买卖,走
私香烟、烟用丝束(含滤咀棒)的收购、销售,机动船舶的买卖,不准倒卖和贩运、
严禁收购和经营洋酒等;邮电通讯业有不准经营邮电通信业,不准制、售集邮品;
不准经营对外贸易业;金融业有不得设立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不准发行股票,不
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其它行业还有不准开办电影拍片经营机构、内部发行图书的
广告业、影片录像带的出版发行、营业性录像放映、办理速递文件业务和开办加油
站,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不准生产、经营棺木、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用品,严禁
生产、经营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以及反动、荒诞、诲淫诲盗书刊、画片、音像制
品,禁止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定为定点复制单位。2.禁止从事批发的商品。有
卷烟、雪茄烟、图书、期刊、药品、录像带、录音带、食盐、食糖及一些特殊商品。
3.禁止经营的商品。有化肥、农药、农膜、有色金属、重要工业品和生产资料、小
轿车、彩电、旧彩电、珍珠、麝香、松香、蚕茧、棉花、无线电话筒、进口旧服装、
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内部发行的图书、气枪、指令性计划管理的中药材及某些
特殊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