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国后个体、私营经济注册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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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务院1950年12月29日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
1951年3月30日公布的该条例《施行办法》规定, 建国初山东对私营企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有:1.公司名称应标明其种类。企业非公司组织者不得使用公司名称。企业
经登记后,保护其名称专用权,但在独资、合伙以市、县为范围,在公司以全国为
范围,并以同类业务为限。2.下列各款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1) 使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名者;(2)使用外国文字者, 但业务与国外有往来的企业用外国
文字的译名不在此限;(3) 有妨害善良风俗或混淆购买人视听或对于政治上有不良
影响者;(4)相同于他人姓名未得其同意者;(5)相当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名称,以
经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业务未得其同意者。3.企业添设分店或分公司于他市、县,
而在该市、县内有已经登记的同类业务企业使用相同名称时,其名称上应加具足以
表示其为分店或分公司的字样,并应开具下列事项向分店或分公司所在地县、市工
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1)分店或分公司名称;(2)分店或分公司所在地;(3) 对分
店或分公司划拨资本者,其资本额;(4)设置经理人者,其姓名、籍贯、住所;(5)
本店或本公司登记证照所载事项和证照号数,或证照影本。4.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
表应开列企业名称、所营事业、企业所在地、出资人姓名、籍贯、住所、资本总额;
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姓名、籍贯、住所。5.合伙企业订立的契约或公司订立的章
程,其必须载明的事项有:(1)企业或公司的名称、所营的事业、所在地;(2)合伙
人或股东的姓名、籍贯、住所;(3)资本总额及合伙人或股东出资的种类、 数量、
价格或估价的标准;(4)合伙人退伙或股东退股与除名的事项, 转让其出资有限制
者,其限制;(5)定有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或股东者,其姓名;(6)决算手续及盈亏分
派的比例或标准;(7)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8)订立契约或章程的年月日及其
它必要事项。
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2年5月14 日发布的《山东省行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行商的登记事项主要有:行商姓名、资金多少、经营的商品、经营的区域等。摊贩
的主要登记事项,根据省商业厅1952年11月下发的《关于进行摊贩登记发证工作的
指示》规定主要有:摊贩姓名、资金多少、经营的商品、指定的经营区域等。
1957年3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个体手工业登记发照的通知》规定,
凡登记的业户必须填报行业的性质、流动资金数目、固定财产多少(包括工具、 厂
房等)、从业人员数目(分别家庭从业人员、工人、学徒等)、独资或合股、 主要产
品品种、负责人姓名或简历等项目。
自1962年国家恢复对工商业进行登记后,对有关登记事项又进一步作了明确规
定。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
业者登记的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生产或经营范围、经营方
式、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等。
1963年4月28日,省政府下发的《山东省商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商贩应申
请登记和核准的项目包括:业户名称、经营性质、负责人姓名、主营和兼营业务、
营业地址、资金数额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政策的逐步放宽,
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也逐步增多。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9月5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该条例的《实施细则》、1988年9月20 日山东省政府印发的该条
例的《实施办法》以及省工商局1990年1月20 日印发的《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合伙登记程序(试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主要项目有:1.字号名称。指
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
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必须包括行政区划、字号、
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内容。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必须经过相应级别的登
记主管机关核准。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不受式样限制,并
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2.经营
者姓名。指依法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姓名。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
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同时登记。个人合伙同时登记合
伙人的姓名。3.经营者住所。指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异地经营的,指
其经常居住地。4.从业人数。指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
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学徒。5.资金数额。指申请开业时的自有资金,包括
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6.经营范围。指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
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它业务。7.经营方式。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
经营的形式。8.组成形式。指个体工商户采取的生产经营的组织方式,有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9.经营场所(即经营地址)。指个体工商户的厂址、店铺、
门市部等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村及街道牌号的详细地址;或经批准的
摊位地址或其流动经营的地域范围。10.经营期限。 指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有效期。
长期经营者不超过四年,临时经营者不超过六个月。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核准之日起计算,核发营业执照,必须注明有效期。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1989年1
月16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该条例的《施行办法》以及山东省工商局1989年12月8 日
印发的《山东省私营企业登记程序(试行)》规定,私营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
1.企业名称。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冠全称,包括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私营企业登记按名称管理规定,
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凡冠“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报请国家
工商局核准发照;凡冠“山东”、“山东省”、“齐鲁”字样的,由省工商局核准
发照;冠市、地或县(市、区)字样,分别由市、地或县(市、区)工商局核准发照。
2.企业负责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确定的负责人;有
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不得使用别名。
3.经营地址。指企业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4.资金数额。
包括企业的固定资金和自有流动资金。5.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
和商品类别。6.经营方式。指企业经核准的生产或经营的组织方式。7.经济性质。
指私人所有制性质。8.企业种类。指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9.从业
人员。指投资者、雇工人数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