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国前个体、私营经济注册登记事项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62&rec=131&run=13

清朝末期,根据《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规定,公司的登记项目主
要有:公司名号,公司从事何种贸易,公司有限还是无限,合资的人数及姓名、住
址、资本总额,公司股份总数、每股的银两或钱的元数、每股已交的银两数,创办
人、查察人的姓名和住址,公司总号地址及分号的设立地址,营业的年月日等,公
司名号后设者不得与先设者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招牌及从事贸易所出具的单据票
证图记,都必须标明某某名号有限公司字样。清政府还规定,商人独资所开办的局、
厂、行号、铺店等,归入独资商业注册,不得用有限无限(公司)字样,其登记项目
主要有:名号,从事何种贸易,开张的年月日,营业的期限,总号的设立地址及分
号的设立地址,出资人姓名、住址、资本数额,总经理人姓名、住址等。《大清矿
务正章》规定,凡拟申请领取开矿执照的,必须将来历详细写明,独办或合办的还
必须将出资者及各经理人的履历一并写明上报;如果是公司则必须写明各董事及负
责人、办事人的履历以及资本数额,开矿方法、矿址矿界、何种矿质等必须一并写
明上报。《银行通行则例》规定金融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行号招牌,设立本行、
分行的地址,资本的数额,独资或合名或合资,其投资者的姓名、籍贯、住址、员
名;如果是招股公司,还必须将集股章程及发起人、办事人的姓名、籍贯、员数、
住址、有限无限一律上报。
1914年3月2日,国民政府发布的《商人通例》,对商人的注册事项作了补充,
其中将商号的创设、转让、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呈请人姓名、住址等,都规定为
需要登记的事项。1914年8月17日发布的《公司注册规则施行细则》规定, 凡是申
请公司注册的,必须在其申请书中写明公司商号、本店支店所在地、注册的事由、
代理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事项。凡由代理人申请的必须出具代理的委托书。国民政府
工商部1928年12月10日公布的《商业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申请商业注册的,必
须注册的事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由代理人申请的其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注册的目的以及其它事项等。凡由代理人申请者,还应出具代理委托书。以商号本
店或支店设立为目的的,申请注册者还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商号、营业、本店及支店
所在地、引用商号的姓名和住址等。1935年11月5日, 国民政府实业部公布的《私
立养鸡场登记暂行规则》规定,私立养鸡场注册事项包括:名称、地址、面积,鸡
场内部的构造及新式器具的设置,鸡的种类及羽数,资本数额,场主姓名、住所、
年岁及资历等。国民政府经济部于1941年3月25日, 修正公布的《工厂登记规则》
规定,凡以制造为业务具有工厂性质,不论是否用工厂名称,除以其它法规登记外,
一律为工厂之登记。其登记事项有厂名及厂址、厂长或经理姓名及籍贯、资本金额、
开工年月、制品种类及每年产量与价值,原料种类产地及每年需用数量与价值,制
品销往区域及每年销售总额、职员与工人数目等25项。1944年3月17日, 民国山东
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旅店营业取缔暂行规则》等七个取缔规则规定,凡拟开设旅
店、澡塘、理发、饮食、食肉、清凉饮食物六种营业及拟开设公共娱乐场营业者,
除应遵章请领营业执照外,并须以书面开具营业者及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
所(营业者系法人时,其名称、营业所在地、代表者之住所、姓名、年龄、住址),
商号名称(或旅店、澡塘名称),营业场所(或旅店、澡塘)所在地,营业人及使用人
等之健康诊断书,旅店、澡塘、理发、饮食、公共娱乐场所的营业用建筑物之构造
是否合于卫生之图说等事项,呈请该管官署许可后方得营业。但如系未成年人或禁
止治理产业的人应与法定代理人共同署名。国民政府于1946年4月12 日公布的《公
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
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他人。同类业务之公司,不问是否同一种
类,是否同在一省市区域以内,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之名称。凡未设立登记,而以
公司名称经营业务或为其它法律行为者,其行为负责人得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并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称。公司的注册事项主要有:公司之名称,所营之事业,股东
之姓名、住所,资本总额及各股东之出资额,各股东有以现金以外之财产为出资者
及其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之标准,盈余及亏损分派之比例或标准,本公司、分
公司及其所在地,定有代表公司之股东者其姓名,定有执行业务之股东者其姓名,
定有解散之事由者其事由,等等。
在山东解放区,各地民主政府规定,工商业户申请登记时,必须登记字号、姓
名、年龄、籍贯、住所、业务范围或营业项目等项目。一些较大城市解放后,也制
定法规对有关登记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济南市政府于1949年1月20 日发布的《济
南特别市工商业登记暂行规程》规定:1.商业营业申请登记事项:(1)申请登记人,
其为独资经营者为商业主人;(2)合资经营者为执行业务之合伙人;(3)商业名称;
(4)所营业务;(5)开业年月;(6)所在地;(7)铺房间数与仓库间数;(8) 独资或合
资;(9)资本总额;(10)商业主人或合伙人姓名、籍贯、年龄、住所, 合伙商业各
合伙人出资额;(11)合伙商业设有执行业务之合伙人、或经理人之姓名、住所、年
龄、籍贯;(12)从业人数、职别;(13)设有分店者其分店名称、所在地;(14)加入
何种同业公会;(15)有代办商者其姓名住址;(16)其它认为应行登记之事项;(17)
须具备同等资力之铺保两家。本市商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其注册事项主要有:
(1)本店名称、住所;(2)分店名称、住所;(3)分店所营业务及与本店有别的业务;
(4)分店资本与本店资本划分者,其资本额互相调用者及其调额之约计数;(5)分店
经理人之姓名、住所;(6)分店从业人数、职别;(7)铺房间数。外地商业在本市设
立分支机构或代办商者,填写(1)、(2)、(5)、(6)、(7)五个项目, 并觅取同等资
力的铺保两家。2.工业营业采用公司组织者,应依公司登记规定申请登记。非采用
公司组织之工业营业,应登记的事项有:(1)工业名称与所在地;(2)独资或合资,
各出资人姓名、住所、籍贯、出资额与出资种类;(3)填报工厂登记表, 设有分厂
者,应以厂为单位,分别填报;(4)经理人或执行业务合伙人之姓名、年龄、籍贯、
住所。3.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有:(1) 登记申请人应为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之全体股
东或代表公司之股东;或有限公司应为代表公司之股东或董事会全体;或股份有限
公司应为代表公司之董事,或由董事半数以上及监察人至少一人;或股份两合公司
应为代表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或无限责任股东与半数以上之监察人;(2) 填报无
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登记事项表;( 3)
附送上年度结算书(新设者免送)、公司章程及股东名簿。本埠公司在本埠设立分公
司者应依下列各项申请登记:(1)由公司经理申请登记;(2)分公司名称、住址;(3)
分公司资本与本公司划分者,其资本额与本公司资本相互调用者,其调用额之约计
数;(4)分公司所营业务;(5)附送上年度营业结算书(新设者免送)。外埠公司在本
埠设立分公司者,还必须附送本公司执照副本,其本公司尚未登记领照者,经报明
本公司名称、地址、资本总额及经营业务,并觅取同等资力之铺保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