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个体、私营经济改造的步骤、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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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上半年,山东进行了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
开展,摸清了私营企业的底子,了解了私营企业的实力,为领导、改造、管理私营
企业提供了方便。
1953年,政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
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4年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对部分农副产品实行计
划收购,对重要工业原料由国家控制,实行计划供应,整个粮、油、棉等的批发全
部由国营商业占领,禁止私商经营,缩小了资本主义自由市场。
从1953年开始,山东私营工商业走上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尤其中级形式
中加工、订货发展最为显著,少数企业开始实行公私合营。据济南等地一、二月份
统计,私营商业转业者共计166户,其中转向工业者有99户,占全部转业户数的59
.6%。广大零售商由于国营公司控制了货源,注意开展了批购和代销业务,绝大部
分都在向国营公司靠拢,要求建立批购关系。据济南等10个城市统计,国营商业对
私营零售商开展批购和代销业务的已有1700户。
1954年7月上旬山东召开私商改造工作会议后, 全省私商改造工作逐步展开,
三个月的时间处理了500余户批发商, 并初步对棉布零售商进行全行业安排改造。
到9月底,全省共处理批发商569户、3177人,分别占处理计划的64.6%和64.2%。
其中组织转业的有308户,占处理总数的54.1%; 经批准歇业由国营商业部门接收
人员处理的176户,占处理总数的30.9%; 采取公私联购和为国家加工与转零售的
85户,占处理总数的14.9%。同时,以棉布零售商为改造重点,对零售商作了初步
安排和改造。其中城市安排维持下来的坐商有337户,占原有户数的96.2%; 摊贩
有1120户,占原有户数的81.8%。农村原有9087户,维持下来的5081户,占55.9%;
组织转业的4004户,占44.1%。到1954年底,全省共改造处理私营批发商1159 户、
6977人,分别占总数的51.5%和63.8%。在处理批发商中,一般采取了能转业者组
织其转业,不能转业者对其从业人员由国家包下来,分别做了安置。据省、专辖市
10市的统计,在处理的918户批发商中,组织转业的469户,占处理总户数的51.1%;
经批准歇业由国营企业接收其人员处理的有326户,占处理总户数的35.5%; 采用
公私联购或委托加工与转零售处理的有123户,占处理总户数的13.4%。到1954 年
底,在主要商品的批发环节上,私营批发业务已被完全代替,国营商业成为唯一的
批发机构,绸布、煤炭、新药、海味杂货、茶叶、粮业、猪肉等行业的私营批发商
已不存在。对零售商的改造则主要是采取了维持的方针,即维持其营业额不再下降
或稍有增加,以保其生计,避免失业;对不能维持的少数零售商,则组织其转向其
它生产,无转业条件者,其职工则可由国营公司分别予以录用。
与此同时,对农村私商也开始进行了初步改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55年 4
月15日止,全省已通过安排和改造的私商有39636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6.6 %。
其中,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代购代销者9027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商店66处、
425人,合作饭店173处、1700人,经营小组152个、1030人,合营的24处、166人;
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经销户27288人。
1955年,山东对私营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出现了
高潮,在20个城市的私营零售商业中,已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35882户, 占私营商
业总户数的53.3%;从业人员76958人,占私营商业总人数的67.4%。其中, 坐商
24274户,占坐商总数的97.7%;摊贩11608户,占摊贩总户数的27.3%。其中有公
私合营形式的13376户、40497人,分别占改造总数的37.3%和52.6%。到1955年底,
农村私营商业中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占84.9%(约有22.3万人)。其中,纯商业15.2
万人中,已吸收到供销社商店的占18.9%,纳入供销社分销处和代销处的占22.5%,
合营的占2.6%,合作的占7.7%,经销代销占33.6%,自营的占14.7%;饮食业7
.1万人中,纳入供销社饭店和食堂的占50.1%,店外服务的合作饭店、摊贩和加工
户占33.6%,自营的占15.9%。在全省的575927名个体手工业者中,已组织8136个
手工业合作社(组)、401211人,占全部从业人员总数的68%。交通运输业中的私有
汽车、轮船已全部公私合营,专业马车参加运输合作社的有7265辆,占专业运输马
车总数的77%;木帆船加入运输合作社的2826只,占木帆船总数的56.6%;搬运地
排车吸收到国营与合作社的有15341辆,占原有地排车总数的82%。到1956年1月底,
山东已有济南、青岛、烟台、淄博、潍坊、济宁、临清、德州、威海等9 个省辖市
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改造任务;另有13个县城实
现了私营工商业的全部合营和手工业合作社。到1956年8月底, 城市私营商业已纳
入各种改造形式的有53735户、从业人员92986人,分别占总数的74.9%和80.4%。
其中,坐商26989户,占坐商总数的96.3%;摊贩26768户,占摊贩总数的61.2%。
在改造形式上,公私合营的11450户,合作形式的20887户,经销、代销的12172户,
变为国营的1913户,其它7335户。城市中小商贩、夫妻店开始全面改造,到8月底,
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小商贩、夫妻店有49521户、68265人,分别占总户数的73.3%、
总人数的75.1%。农村县城的私商改造工作亦有较大进展, 到 8 月底已改造的有
21317户、30851人,分别占总数的86.7%和88.6%。在改造形式上,直接过渡的有
9042户,公私合营的1026户,合作形式的2557户,经销、代销的7107 户, 其它的
1585户。到1956年底,山东对私改造工作的任务已完成大部分。
1957年的对私改造工作,重点是普遍深入地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加强对“人”
的改造。同时,改造后对私营工商业原先采用的“赎买”政策,改为定息形式,即
每年付给资本家定息。至此,全省的对私改造工作基本完成。
从1958年开始,山东按照中央的指示,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
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对他们采取了管理起来的方针和继续采取利用、
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以做到既发挥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益作用,又限制它们的
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并把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的社
会主义改造,作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发挥小商小贩的经营积极性,适应市场需要、方便群众和整顿国营商业队伍,
1962年国家又决定把1958年以来进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小商小贩调整出来,
分行业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坚决制止退店单干的做法。到1963年底,全省
计有合作商店3626个,从业人员33697人;合作小组3922个,从业人员13301人。
从1963年5月开始,山东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后在济南等8个城市开展了熟
食、肉食业代替私商工作。到1964年1月底,8个市的熟食、肉食行业的国合商业网
点已有1812处(熟食1059处、肉食753处),比代替前增加了953处,增加达112.4%;
而个体私商则由原来的4396人减少到1339人(熟食1096人,肉食243人),减少70%。
国合商业(包括合作店)熟食业比重由代替前70%左右上升到90%左右,其中济宁、
青岛、烟台三市达95%以上;私商由原来的30%下降为10%。与此同时,其它城市
和农村熟食、肉食市场上,社会主义商业经营的比重,也都有很大增加。到1964年
8月底,济南等8个城市饮食业经营比重是:国营、公私合营商业( 包括利用的合作
店、合作小组下同)平均占95.7%,私商仅占4.3%;肉食业国营、公私合营商业占
98.4%,私商占1.6%。据107个县城统计,饮食业国合商业占84.4%,私商占15.6
%,集镇供销合作社占70%左右;肉食业几乎全为国营商业所代替。
随着对小商小贩改造工作的加强,山东国合商业在经营额中所占比重进一步加
大。到1965年底,国合商业、合作店组销售额已占到总额的98.4%,个体商贩销售
额仅占1.6%。济南等8个城市仅有私商2031人。至此,绝大多数个体工商业都被“
升级”、“过渡”为国营或合作化,只有极少数有证业户及少数无证商贩还在继续
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被一次又一次地取缔,余下的极少数也转
入地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