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建国后的个体、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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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经济形势异常严峻,由于建国前长期受国民党政府的统
治和战争的破坏,使本来就落后的工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的破坏,市场物资严重匮乏,
物价持续上涨,投机倒把活动猖獗,财政负担很重,而城乡贸易不畅,内外交流停
滞,原材料来源受阻,市场销售困难,又使得工业企业特别是私营工业停工停业现
象严重。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大力恢复发展生产,争取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国家确
定,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
助其发展。国家还在经营范围、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
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
各种经济成份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
展。为恢复和发展生产,国家把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没收为国家所有,建立社会主
义国营经济,并对隐藏在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股份进行了清理,进而确立了社会
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但当时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的比例仍然是很大的。
国家又先后于1950年、1951年颁布了有关私营企业、行商的登记管理法规,鼓励扶
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行商的发展,山东的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末,全省共有私营工商业户83800户,从业人员252990 人,
注册资金9682亿元,其中大部分分布于济南、青岛、徐州三地,占总户数的84%。
从行业分布看,工业有34434户,占总户数的41%,分布于86种行业, 大部分为手
工业与家庭作坊,动力机器工业不过10%左右;商业有49336户,占59%, 分布于
142种行业,其中以杂货、粮油、绸布、国药、五金铁器、理发、 旅店等业户数较
多。1951年全省私营工商业继续增加,年底全省私营工商业总户数为107587户,从
业人员303444人,资金11219亿元。到 1953 年底时, 山东省私营工商业户数共有
478182户,从业人员882355人,资金17364亿元。 这是建国以后山东省私营工商业
发展的一个小高潮。各行业的分布是:大型工业832户、46463人,小型工业6597户、
56849人,个体手工业136369户、299061人,商业82049户、184686人,摊贩241649
户、283669人,行商10686户、11627人。
1953年,中共中央制定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要求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
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把多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成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此,山东对私营
工商业、手工业、运输业开展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了生产合作社( 生产
小组)、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不同形式,引导他们走合作化的道路,
使得私营和个体工商业逐年减少。到1955年底,山东城镇个体工商户仅有81884户、
141149人。
195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决议,下发对私营工
商业、手工业、运输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后,山东有计划地开展了改造工作,一
批批的个体手工业、运输业户加入合作社,一批批小商贩加入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
到1956年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山东的私营工商业90%以上
走上合作化道路。1957年,山东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
的有关指示,在一定程度上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使个体工商业有了一定
发展,但由于时间短,发展数量和规模都很有限。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 个体手工业和
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要对他们继续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
政策,山东个体私营工商业又进一步向集体企业“升级”、“过渡”,有的甚至“
一步登天”转为国营企业,一些合作社也升级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的地方甚至取
消了个体工商业。1959年,山东又贯彻执行国家提出进一步加强对小商小贩进行社
会主义改造,割资本主义尾巴,彻底消灭产生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根源的政策,采取
消灭小商小贩的做法,个体工商业进一步减少,只余下极少数老年个体工商业户及
部分无照业户继续经营。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后期,山东贯彻执行国家“调整、巩固、充实、 提
高”的八字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政策也有所松动放宽。1962年,依据国家规定,
山东开展了对个体工商业、商贩的登记管理工作,批准登记了少部分有照个体工商
户。到1962年底,全省有证商贩有10万人,无证商贩20万人。但随着人民公社运动
的开展,个体小商小贩已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不利于统一安排市场,改造步伐
加快。山东按照中共中央指示,从1963年开始开展了熟食、肉食业代替私商工作,
到1963年底使得国营、合营(包括合作店)经营比重由代替前的80%左右上升到95%
左右,私商经营比重只占5%左右,仅余私商871户。同时,又开展了对有证个体工
商业户、自发工商业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批准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归口主管
部门进行教育、管理和改造,取缔和淘汰了一大批。1963年底,山东仅有有证商贩
3.7万人,1964年2月底又减少到不足2万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先是把个体工商业者当作“投机倒把分子”、“走资本
主义道路的小商贩”、 “地富反坏分子”加以取缔, 或批斗后遣送回乡。 1968-
1969年,又按照中共中央指示,搞“不在城里吃闲饭”运动,把大批个体工商业者
当作吃闲饭的人赶到乡村。1970-1971年,开展整顿财贸队伍、 进行“商业改革”
运动,又清理掉一些个体工商业户,使个体工商业遭到极大的损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以前“左”的
错误,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以后,国家百业待兴,许多问题亟待
解决,社会上买难卖难、吃穿难、住行难等的矛盾十分突出,远远满足不了社会生
产和群众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大量空缺和不足;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批
剩余劳动力急需寻求出路,城镇也有大量待业人员需要安排职业,社会就业压力很
大,加剧了社会上很多人没事干、很多事没人干的局面。为此,国家实行了改革、
开放、搞活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这为发展个体经济提供了契机。山
东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濒于灭绝的境地,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终于发展成为山东
经济生活中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新《宪法》又确立了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支持并保护个
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在此期间连续下发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
干政策性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在政治上、经济上对个
体工商业要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在资金、原材料、货源、
税收等方面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为
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由于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放宽的双重因素影响,
使得在1979年至1985年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以10多万户、20多万人的速
度连年递增。到1985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由1979年底的3.6万户、4.2万人,猛增
到87.9万户、136万人,其中1983年一年就增加了30万户、40万人。
1986年,因受经济调整的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利于个体经济发展的因素,在看
待个体经济的一些具体问题时也常常出现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发展个体经济冲击
了国营、集体经济;有人认为个体户收入太高,有剥削行为,甚至说“造导弹的不
如卖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等;有人认为个体户是不正之风的根源,
是城市“脏、乱、差”的代表;有人认为个体经济已经饱和了,等等。在一些地方,
歧视、刁难、打击个体户,乱扣乱罚、乱摊派、乱收费等侵害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的
现象时常发生。这些都给一些个体工商户造成疑虑,担心政策有变,产生怕露富、
怕冒尖、怕挨整等许多“怕”字,不敢作长期经营的打算,许多个体户停业、歇业,
个体经济出现了停滞或下降局面。从1986年初到7月底,比上年末减少3万户、4 万
人,下降幅度为3%,直到8月份才开始回升。到年底,山东个体工商业只有902358
户、1412194人,资金15亿元,营业额76.3 亿元, 仅比上年分别增加 23783 户、
51796人、0.5亿元和12.3亿元,增长幅度之小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低的。
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发布《条例》
实施细则,省政府印发实施《条例》办法并转发了省工商局进一步发展个体工商业
的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业的具体政策。省工商局开始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
下,有计划地指导个体经济发展,并开始推广临沂地区“发展一户个体户,增加一
户富裕户,减少一户贫困户,一户富了带多户”的经验,随后又推广了东平县、淄
博市、莱州市、济宁市、潍坊市等不同经济区域发展个体经济的经验,使全省个体
经济呈现持续、稳步发展的态势。到1987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首次突破百万大关,
达到1057231户、1798941人,资金18.6亿元;经营额首次过百亿,达到100.5亿元。
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并保
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后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山东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中共十三大精神,把鼓励、扶
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实现“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和农村
脱贫致富的一个途径,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省工商
局推广不同经济区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经验,在各地收到极为明显的效果,从
而形成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第二次高潮,一年中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加了25万
户、50万人,增长绝对数居全国首位。到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已有1298735 户、
2294982人,资金28.1亿元,实现产值53.8亿元,营业额115.6亿元。过去长期存在
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也得到很大改观。当年全省15个市、地中有14个年增长
幅度在10%以上,其中8个市、地增长幅度在20%以上。
1989年,由于治理整顿带来的阶段性疲软效应,特别是北京政治风波的影响,
加深了人们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疑虑,怕与“资本主义”、“自由化”挂钩,一些
地方和部门不敢再讲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的甚至“停止发展”。个体、私营工
商业者中怕划阶级成分、怕过渡改造的大有人在,不少个体、私营企业停业。同时,
治理整顿期间,出台了大量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
加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重,原材料、货源紧张价高、资金困难,以及
全面换发营业执照清理出一些虚数等,使得本来很脆弱的个体、私营经济在1989年
出现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最大滑坡现象,到1989年底只有108.8万户、195.
6万人,下降了209836户、346664人,下降幅度分别为16.2%和15.1%, 分别占全国
下降总数的10.2%和9.5%。针对1989年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大滑坡, 国家及有关部
门采取了有效措施,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国庆40周年的讲话、国家关于发展国
民经济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等文件都重申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
期并存的方针。省政府也于1990年3月召开了个体、私营经济新闻发布会, 强调支
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各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和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的
指示,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到1990年底,山东城乡个体
工商户共有122.2万户,居全国第二位;从业人员226.6万人,居全国第一位;注册
资金31.7亿元,居全国第三位。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私营企业5248
户,居全国第五位;从业人员95693人,居全国第六位;注册资金4亿元,居全国第
九位。全省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总数为23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8%;个体、
私营经济注册资金总额35.7亿元,相当于国营、集体企业注册资金的2.74%。1990
年,全省个体、私营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实现产值79.4亿元,占全省工业总
产值的3.6%;营业额124.3亿元,商品零售额109.4亿元, 占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
额的19.2%。